海口防空警报9月18日上午试鸣您知道这些防空知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2013年8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8日为海口市防空警报试鸣日。

海口作为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防空袭斗争任务艰巨。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加强军事斗争人防应急准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使海口市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制度化,在保留目前“10·29”全省防空警报试鸣日的基础上,增加“9·18”为海口防空警报试鸣日,进一步教育和警示全市人民勿忘国耻,珍惜和平,推进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落实。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海口市在今天统一组织防空警报试鸣,更具有特别的意义。

具体警报信号为:

防空袭紧急疏散掩蔽模拟演练现场。

人民防空基本防护知识

(一)

●防空警报信号

防空警报是城市防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时用于抗灾救灾及突发重大事故情况下的灾情预报、紧急报知,战时用于人民防空,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人防指挥、组织民众疏散的基本手段。熟悉并迅速判断防空警报信号是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警报有三种: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

1、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遍。实施防护或紧急疏散。

2、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遍。

3、就近就地隐蔽。

4、解除警报:长鸣3分钟。迅速消除空袭后果,防备敌人再次空袭。

5、紧急疏散时,市民听到预先警报信息后,应迅速关闭煤气、水管阀门、切断电源和妥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在民防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入人防工事。无法进入人防工事的应利用地形地物就近隐蔽。

(二)

●空袭前的准备行动

1、了解现代空袭兵器的基本知识,如不同的轰炸机及导弹的外型,识别不同国家的飞机符号。

2、熟悉周围的防空隐蔽设施,明确疏散隐蔽路线。

3、准备好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和药品,如手电筒、饮用水、急救包等。

4、房间的玻璃窗均应贴上“米”或“井”字形的纸条或布条,以防玻璃伤人。

●空袭时的防护行动

1、听到预先警报时,应立即关闭煤气,熄灭炉火,切断电源,携带准备好的用品,照顾老人和小孩迅速、有序地进入指定的防空设施。

2、听到空袭警报时,应就近进入防空设施隐蔽。如情况紧急无法进入防空设施时,要利用地形地物就近隐蔽。

3、在街上:车辆应迅速停靠路边。行人要就近进入地下室、地铁车站或钢筋混凝土建筑底层等处隐蔽,不要在高压电线、危险房屋和油库等易燃易爆处停留。

4、在公共场所:商店、影剧院及车站、码头的人员应听从指挥有秩序地利用地形地物分散隐蔽,不要慌张、拥挤。

5、在室内:可在钢筋混凝土楼房(5层以上)的底层、走廊或底层楼梯下,或在跨度较小的独用卫生间、灶间等处隐蔽。可趴在床下、桌子下或蹲在屋角边,切忌站在窗口或露天阳台上。

6、在空旷地:可就近选择低洼地、路沟边、土堆旁或大树下疏散隐蔽。

7、当发现炸弹在附近投下或爆炸时,应迅速卧倒(面部向下,掩住耳,张开嘴,闭上眼,胸和腹部不要紧贴地面。

●空袭后的救护

1、听到解除警报后,应积极参加抢救。

2、观察:了解隐蔽场地周围人员、设施的损伤情况,查明周围有无未爆炸的炸弹等可疑危险物。

3、抢救:查看有无人员受伤、被埋或发生火灾,以视情况进行抢救。

4、报告: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所在地的人员、物资损伤情况。

(三)

空袭后被倒塌建筑物压埋的人,只要神志清醒,身体没有重大创伤,都应该坚定获救的信心,妥善保护好自己,积极实行自救。

1、要尽量用湿毛巾、衣物或其他布料捂住口、鼻和头部,防止灰尘呛闷发生窒息,也可以避免建筑物进一步倒塌造成伤害。

2、尽量活动手、脚,清除脸上的土和压在身体上方的物件。

3、用周围可以挪动的物品支撑身体上方的重物,避免进一步塌落;扩大活动空间,保持足够的空气。

4、几个人同时被压埋时,要互相鼓励,共同计划,团结配合,必要时采取脱险行动。

5、寻找和开辟通道,设法逃离险境,朝着有亮光、更安全宽敞的地方移动。

7、为保存体力,不要盲目大声呼救。在周围十分安静,或听到上面(外面)有人活动时,用砖、铁管等硬物敲打墙壁,向外界传递消息。当确定不远处有人时,再呼救。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的规定,居民应了解人防设施在防空袭和突发事件时的作用,应做到:

1、不向人防工程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

2、不得在人防工程中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有腐蚀性的物品。

3、不得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通风口,不得私自拆用、移挪人防警报设备。

4、不得占用或混用人防通信频率和防空警报信号。

5、不滥使用人防标志。

6、如发现损坏人防设施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速报民防(人防)等部门。

7、定期检查人防工程中的烟火报警器,保证其功能有效;并有防火隔断区可供避火。

8、发现人防工程上面的房屋出现下沉或结构变形时,应立即报告民防(人防)部门,并组织该地区人员撤离。

(五)

●核袭击的防护

1、室内人员应迅速拉断电闸,熄灭炉火,关闭煤气、门窗。携带个人防护用具和必要的生活用品,迅速而有秩序地进入人防工事。

2、室内人员发现核爆炸闪光后,应立即靠墙根、屋角或在床下、桌下卧倒或蹲下进行防护。注意避开玻璃门窗或高大框架,以免玻璃碎片或重物倒下造成间接伤害。

3、路上行人、车辆和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听从指挥,迅速到指定的地点隐蔽。

4、发现核爆炸闪光,应迅速利用各种工事防护,来不及进入人防工事时,要迅速利用三五步内的地形地物就地卧倒。

5、对于来不及进入人防工程和其他掩蔽场所的人员,发现闪光不要惊慌奔跑,不要观看火球,应立即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如矮墙、花坛、土堆、深坑、桥洞等),横向爆心卧倒进行防护。

6、处在开阔地的人员,应迅速背向爆心卧倒,双手交叉垫于胸下,两肘前伸,脸部尽量夹于两臂之间,闭眼、闭口、腹部微收,停止呼吸,两腿伸直并拢。无地形地物可利用时,背向爆心卧倒。

7、巨大响声过后,迅速戴上防毒面具或口罩,掸掉身上尘土,进行必要的皮肤防护,就近寻找人防工程掩蔽。

8、核爆炸时,如果身边有江河、湖泊或池塘,应立即潜入水中防护。

●核袭击后的行动

1、核爆炸后,遭袭击的范围很大,出现的情况很复杂,应及时、迅速地消除核袭击的后果。沾染区内人员应及时戴好防毒面具或口罩,扎好裤口、袖口、领口,用雨衣塑料布、床单等把暴露皮肤遮盖住。

2、不在露天吃东西,不在地上坐卧。不接触受染物体。尽量避免扬起灰尘。室内人员要关闭门窗,减少室外活动。

3、人员或物体受到放射性沾染后,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及时消除。

4、对人员皮肤受沾染,有局部消除和全身消除法。局部消除,是消除人员身体暴露部位上的放射性物质。用毛巾或纱巾擦拭。擦拭时应从上到下,顺着一个方向进行。擦一次,将毛巾翻叠一次,防止已消除部位重新沾染。全身消除,是用水、肥皂或洗衣粉等清洗全身。

5、消除服装沾染可采用拍打法,利用扫帚或树枝,站在上风或侧风方向,按从上到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拍打扫除。

6、消除服装沾染也可抖拂法,人员背向风站立,提起受染服装,用力向下甩抖,上提要轻,下甩要重,先轻后重地甩抖几遍。

7、消除服装沾染洗刷法,还可以用水冲洗,洗涤时加入少量洗涤剂可提高消除效果。

8、对粮食和蔬菜沾染的消除:对包装密封的粮食,只需对包装消除,对包装不紧密的粮食,要除去表层后,其余用清水淘洗两三次,经验合格方可食用。蔬菜水果受沾染,应清水反复冲洗或剥皮的方法进行消除。

(六)

●核防护

核事故定义:核电站等核设施,由于技术和责任等原因,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致使人员受到超过规定限值照射的事件,称为核泄漏事故。

1、核事故发生时,不惊慌,不盲动,采取有组织的应急防护措施。

2、禁止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防止放射性物质更大范围内扩散。

3、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区,来不及撤离人员不要外出,要关闭门窗,堵塞通气孔,停止一切户外活动,视情形开窗通风。

4、外出要配戴口罩、风镜、帽子、面纱巾等。扎好“三口”(领口、袖口、裤脚口),减少暴露部位,免受污染。

5、及时对污染部位用水和肥皂清洗,减少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照射伤害。

6、及时服用碘片,防止放射性碘在人体甲状腺汇集。

7、做好对食品和饮水的管理。在受污染前,应及时把放在室外的食品收藏到室内,水井口要用塑料布等包扎后加盖。

8、对可能污染的食品和饮用水,须经卫生监测部门测试,确定合格后,方可食(饮)用。

●消除放射性污染

1、衣服:自己或与他人相互拍打和抖动衣服。小心解开“三口”(领口、袖口、裤脚口),脱下外罩衣裤,不摘面具,人员背风而立,抓住受沾染服装的两肩或裤腰,上提要轻,下甩要重,用力向下抖动。然后挂在树上,按照自上而下,先外后里的顺序拍打。

2、靴子:用抹布或旧衣服蘸水擦拭,用刷子刷,胶鞋可以用水洗。

3、面具:可用蘸肥皂水的棉球擦拭其外面。消除完毕后摘下面具、手套。

4、人员皮肤受沾染后,要尽快洗消。头、颈部要用清水和肥皂进行擦拭,还要清洗鼻腔、漱口、擦洗耳窝。

5、条件允许时,严重沾染的人员,应利用肥皂、洗涤剂等进行全身淋浴。无水时,可用干净毛巾、纱布等干擦,从上到下,顺一个方向进行。擦拭一次将毛巾、纱布翻一次,防止已消除部位被重复感染。

6、误食受沾染的食物和水时,可遵医嘱尽快采取催吐、洗胃、利尿等消除方法。

7、对被沾染道路、地面的消除可视具体情况,采用铲除、铺盖或用水冲洗等方法。

(七)

人员疏散掩蔽标志设置要求:

1、人员疏散掩蔽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T15566.1的规定,满足规范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协调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2、人员疏散掩蔽标志应根据人员疏散掩蔽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选择附着式、柱式、框架式、悬挂式等安装方式。

3、人员疏散掩蔽标志应使用具有夜间识别功能的材料,以确保标志有足够的照度。可通过照明、反光或自发光等方式使标志清晰可辨。

4、人员疏散掩蔽标志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该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人员疏散掩蔽标志中,白色边框的正方形符号尺寸A与最大观察距离D之间的关系为A=0.025D,当A确定后,应根据各类模板的尺寸确定标志的大小。

(八)

1、了解自己的情绪,接纳自己的情绪,多跟周围人的交流。以免陷入灾后心理最易出现的自我封闭、自责等各种情绪及其导致的减少社会交往等回避行为。

2、“不要哭”、“别难过”是错误的话语,这只是害怕别人哭泣时为自己说的话,假如你能勇敢,递上一张面纸,对方会感觉被接纳,心中刺痛可以得到疏解。

3、安慰并不会使经历灾难的人感觉变好,因为这大部分是为减低自己焦虑的话,对他人未必有用。真正有效的是你的存在和陪伴,无言陪伴有极大安抚作用。

4、闭上嘴巴的同时,面对灾后陷入心理困扰的人,我们还应打开自己的耳朵,沉下心来聆听他们讲的经历和故事。用真诚的眼神、耐心的态度给讲述者以回应。

5、虽然是鼓励受灾者表达和交流,但千万不可“逼供”。不想说的时候,就随他停在那里,因为“内压”巨大的人对于外界再施以的压力,承受能力更加低。

6、心理治疗大师曾总结过,他面对一些人叙述痛苦的时候,一杯温水的力量胜过千万言语。手中感到热水的温暖、眼中看到关怀的动作,这才是最需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五条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

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三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四条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五章疏散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四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人民防空基础知识

1、什么是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是指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的行动,简称人防。

2、人民防空的重要地位和意义是什么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3、人民防空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得到的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是: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

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应履行的人民防空义务是: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等。

二、利用人防措施进行防护知识

1、什么是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又称人防工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按构筑形式可分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和掘开式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五大类。

2、听到解除警报后,应如何行动

解除警报是判明敌人一个波次的空袭已经结束时的一种警报信号。解除警报过后市民应配合人防专业队伍开展消除空袭后果的抢救抢修工作,如就近救护伤员、找寻被困人员、扑灭初起火灾,协助维持治安、堵漏、消除潜在危险、消除沾染、修复通讯等。

3、人员进入人防工程应注意哪些事项

(1)服从工程负责人的疏导,不停留、不拥挤、不吵闹。

(2)背背包,不夹包、不提包。

(3)抱小孩,不牵小孩走。

(4)无灯时,要腾出右手,靠右侧探摸、快速进至工事安全区。

(5)在指定的位置上坐卧休息,管好小孩、不四处乱走、乱跑。

(6)个人防护器具和随身物品贴身放置,不影响他人行动。

(7)果皮、壳核、有味污物均要密封存在塑料袋内。

(8)不吸烟、不乱用明火,不随地吐痰,不随便倒水、残茶。

(9)大小便要到指定的位置,并要随时密封好。

(10)不随便启闭工事防护设备或出入工事。

(11)听从人防工程负责人的指挥。

4、人口疏散的目的、疏散的种类以及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人口疏散的目的:减少城市人口,减少城市供应压力。减少人员伤亡,保存战争潜力。人口疏散分为:早期疏散,临战疏散,紧急疏散。

(1)早期疏散是指根据国家统一号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预定的疏散计划,运用各种手段,以最快速度,把早期疏散对象运送至疏散区,进行妥善安置。疏散对象为老、弱、病、残人员和大专院校师生、重要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他不需要留城的人员。

(2)临战疏散是指从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到战争爆发之前的城市疏散活动。此时,拟定临战疏散的人员应:

①立即树立进入战时的思想并进入工作战备状态,一切防空行动要听人防指挥部指挥。

②全家疏散的家庭,行前要对住宅加固,排除水电燃气危险,处理宠物、牲畜、家禽,疏散后的联系方法及有关事宜应告知社区人防留守人员。

③有战时生产任务的居民,应参加生产设施搬迁。

②只携带防空应急包,扶老携幼,有时要带上口罩或面具。

③安全是相对的,不要找绝对安全的地方。地下比地上安全,学校比政府大楼安全,操场比楼群安全等等。

④一定要待解除警报后再返回,因为一次轰炸可能有几个批次、几十架飞机。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保护好人防设施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要点解读

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南省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人民防空工作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适应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新要求,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并于2004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须修建防空地下室

根据《办法》,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多种形式依法筹集资金,投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和水电价减免等优惠待遇。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给予保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不得妨碍人民防空工程迅速转入战时状态。

同时,《办法》指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交易地建设费,并可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拆除或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根据《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属战备设施。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无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调配使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使用状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确定人民防空工程地面的控制用地范围。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对已建工程应当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在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当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该《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人民防空工程地面的控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品;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等作业;其他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而且,《办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给予补偿。

根据《办法》规定,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需要设置警报点的新建建筑物,应当在其顶层预留线路管孔、电源,并无偿提供使用。

破坏或者盗窃人防设施

将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或者毁坏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同时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或者盗窃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的;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干扰、破坏防空演习的;扰乱防空疏散场所内公共秩序的;阻挠、妨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而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采取有效防空袭防护措施,致使重要经济目标遭受重大损失的;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误传防空警报信号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人民防空工作损失的;未按照规定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移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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