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化妆品的类型、功能和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熟悉化妆品理化检验项目
●掌握化妆品理化检验项目的常规检验方法
能力目标:
●能进行检验样品的制备
●能根据化妆品的种类和检验项目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
案例导入:
如果你是一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你公司生产了一批化妆品,你如何判定该批化妆品是否合格。
课前思考题:
●化妆品有哪些剂型?
●化妆品对微生物有要求吗?哪些生产环节会带来微生物污染?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并对使用部位具有缓和作用的物质。一般来讲,化妆品可分为护肤化妆品、美容化妆品、发用化妆品、和专用化妆品等。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化妆品的消费与一般的商品不同,它具有强烈的品牌效应,消费者更注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形象、更注重化妆品产品的质量。具体来讲,化妆品的质量特征离不开产品的安全性(确保长期使用的安全)、稳定性(确保长期的稳定)、有用性(有助于保持皮肤正常的生理功能和容光焕发的效果)和使用性(使用舒适、使人乐于使用),甚至还包括消费者的偏爱性。其中最重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必须通过微生物学和生物化学的理论及方法来保证。
8.1化妆品检验规则及稳定性试验
8.1.1化妆品的检验规则
1.基本术语
(1)常规检验项目。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2)非常规检验项目。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它项目。
(3)适当处理。指不破坏销售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
(4)样本。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5)单位产品。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
2.检验分类
(1)交收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
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2)型式检验
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1)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2)产品长期停产后(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3.抽样
工艺条件、品种、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收货方也可按一次交货产品为一批。
(1)交收检验抽样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抽样按GB/T2828.1-2003的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不合格(缺陷)分类分类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8-1规定。
表8-1检验水平
不合格(缺陷)分类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
B类(重)不合格II2.5
C类(轻)不合格II10.0
属破坏性试验的项目按GB/T2828.1-2003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IL=S-3,AQL=4.0。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内容见表8-2规定。
表8-2外观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
瓶冷爆、破碎、泄漏、滑牙松脱、
(毛口)毛刺
除B类不合格外的外观缺陷
盖破碎、裂纹、爆裂、漏放内盖袋封口开口、漏液、穿孔
盒毛口、开启松紧不宜、镜面和内容物与盒粘结脱落、严重瘪听
软管封口开口、漏液、滑牙、破碎喷雾罐喷头不畅、凸听
锭管松紧不当、旋出推出不灵活
化妆笔笔杆开胶①、漆膜开裂①、笔套配
合不当
标志不清晰、表面不光洁
外盒错装、漏装
除B类不合格外的外观缺陷商标、说明书、盒
头(贴)、合格证
字迹模糊、漏贴、倒贴、错贴
注意:①该项目为破坏性试验。
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按检验项目随机抽取相应的样本,作各项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质量(容量)指标检验,随机抽取10份单位样本,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试验方法,称取其平均值。
(2)型式检验抽样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
型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单位样品,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4.判定规则
(1)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当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时,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当感官理化指标中任一项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对该项目指标进行复验,由供需双方共同抽样,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当质量(容量)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进行加倍复验,仍不合格时,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批。
(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中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
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时,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3)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按本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或委托上级质监站进行仲裁检验。
5.转移规则
(1)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
(2)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当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5批中有2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转到加严检查。
(3)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5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入正常检查。
6.检查的停止和恢复
加严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5批,则暂时停止产品交收检查。
暂停检查后,若生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恢复检查。一般从加严检查开始。
7.检查后处置
质量(容量)不合格批和B类不合格批,允许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再次提交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
C类不合格批,生产方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