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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突然注销“跑路”,购买的私教健身课程还未上完,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该怎么追回损失呢?让我们来看一起因购买私教健身课程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原告高某在被告某健身房办理会员,并与受雇于该健身房的私人教练订购100次课时的私教课程,总金额25800元。2023年10月,该健身房在未提前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关闭经营场所,停止对会员提供健身服务。高某向该健身房提出,其私教课程还剩94次未上,应当按比例折算退款24252元。因双方协商未果,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私教课程协议,该健身房退还剩余服务费24252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健身房签订的私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签订后,高某已按约交清私教课程服务费,健身房应当按约提供私教课程服务。然而健身房却在未履行完协议义务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高某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私教协议,被告退还原告私教课程服务费2425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提醒
在健身等领域,“预付式消费模式”非常普遍,该模式实际上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但不管是服务同还是买卖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