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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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原则

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足额点对点直接拨付补偿资金的原则;强力推进拆迁腾地的原则。

二、监督内容

(一)对征地补偿程序的监督

(二)对补偿费用的监督

征收补偿严格执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公告、实施公告、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征地拆迁事务机构进行调查登记时,应将被拆迁房屋在现状图上标注并照相存档;被拆迁房屋、设施和人口以及地上其他附着物的数量可以经用地单位签证;集体和个人补偿资料要存档保存。

(三)对补偿资金的监督

征地补偿费用应按规定存入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用账户,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统一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点对点直接拨付到集体和个人。个人的补偿费用凭户主或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领取。市辖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先导区范围内的未经先导区国土规划部)审核的,不得实施公告和实施拆迁腾地。

(四)对社保资金的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的管理和监督。

(五)对合法面积、人口数认定和家庭分户的监督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第103号令第十一、十二条,《暂行规定》第二条和长国土资政发〔〕1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县(市)、高新区征地办公室和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拆迁人口数和纳入社会保障人口数的确定,由区、县(市)、高新区征地办公室和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并在有关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后报区、县(市)政府、先导区和高新区管委会核准。

按照土地管理的农民建房分户原则,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的规定,严格进行农业人口的家庭分(立)户管理。市公安局应按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分户立户和户籍转换的监督。

(六)对补偿个案问题处理的监督

区、县(市)政府、先导区和高新区管委会,不得擅自出台补偿政策和标准,不得个人擅自表态决定补偿个案。一般补偿个案,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处理;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区、县(市)征地办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国土资源局(先导区范围内报先导区国土规划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对补偿项目和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三、监督方式

(一)内部监督。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加强对本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项目抽查、听取汇报、定期检查、群众座谈等多种形式,对补偿调查登记情况、房屋合法面积和被拆迁人口数的认定、补偿费用的发放和公示情况以及集体资产的管理、分配、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计监督。项目拆迁完成后,市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抽查拆迁项目,对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费用、保障住房的建设和分配以及社保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四)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一致,并对本系统下属部门的履职情况、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监督。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区、县(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政策把关和解释工作;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统一管理,确保补偿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负责全市安置用地、社保用地指标的核定,及时核发被征地农民保障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按政策标准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概算;负责对城区内违法用地的查勘和认定;对征地补偿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市公安局:加强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户口调查、摸底、核定工作,加强对征地公告后户口迁入、分户和户口转换手续的管理和审核把关工作,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户籍转换手续。

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人口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的监督。

四、责任追究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未履行好各自职责,严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或者应当立案查处而未履行的。

(三)征地补偿概算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实施公告或者实施拆迁腾地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拨付和使用补偿资金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虚报冒领征地补偿费用的。

(四)对补偿个案的处理,未经集体研究程序,违反政策规定随意补偿的;补偿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决定的。

(五)对集体和个人补偿费用不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的。

2土地征收部门征地流程

3维权救助途径探究

4结束语

我国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包括: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阐述了农村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和在土地征用时应补偿范围和标准。另外,根据我国目前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补偿制度完善,规范政府征地行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一、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区耕地又浪费严重。随着人口的逐年增长,耕地将继续减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要做到这一要求,必须坚持:(1)加强规划,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2)要优先利用荒地,非农业用地,尽量不用耕地(3)要优先利用劣地,尽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监察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制止乱占耕地的滥用土地行为。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不但因为征用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国的最高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私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时就得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应在贯彻节约土地,保护土地的前提下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集体土地征用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丧失,故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一是对被征用土地的生产单位要妥善安排生产,二是对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适当补偿,四是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用的补偿并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该被征用土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单位则兼具这两个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是合理的。用地单位的补偿是一项法定义务,承担此项义务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条件。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的标准,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组织给予补偿。

二、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用。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目前已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补办手续。即使被查处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饭”为由,再补办手续,做善后工作,最终实现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现违法占用土地案件4.69万件,结案2.78万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处分,62名违法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1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处罚率仅为千分之几。既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也没有使违法者受到震慑。

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种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后两种费用则是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国家在对农村土地征用后,受偿的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承包经营农户不能作为受偿的主体,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失地农民不仅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劳动力。加之没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产和生活,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生活极度困难。

四、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们并不否认为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需要牺牲部分人或集体的利益,但不得不对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适用的范围、征地的程序和损失补偿产生了质疑。国家征用权的滥用和土地所有权的强制转移,产生了明显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补偿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卖、出让等形式高价转移给土地开发商。把这一行为认定为了“公共利益”,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该行为使农民的私权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远远不及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农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也涵盖了一部分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民个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强行征用农

民承包的土地。当农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会上便出现了一种新的群体-“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寻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们不断地上访、告状,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是征用农业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进行。我国的广大农村中,县、乡、镇政府对农村土地享有着绝对的权力,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县、乡、镇政府部门却是所有者主体的代表,同时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农村土地征用的决策上需要听从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时候便会出现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由于农村土地征用费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种种原因被闲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与宪法此规定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对于补偿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备。如《环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种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但却未规定应当给予何种补偿的规定。其次,补偿办法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该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对安置费的补偿规定为最高不超过十五倍,两者相加不超过三十倍。这样的规定能否合理体现被征用土地的实际价值令人怀疑。据权威部门统计,

近三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9100多亿元。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补偿到了农民的手中呢?

五、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损害农民权益和农地非农化失控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导思想有偏差,目的动机不纯,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加快建设,或者为了体现个人政绩。其实,规范的征地制度应具备两项基本功能,或者说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以确保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业、医疗和养老的条件;二是具备控制农地非农化趋势的功能,将农地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的唯一标准。只有以此为出发点,并作为实施征地过程的指导思想,辅以切实措施,才能确保在推进城市化过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权益和有效地实现耕地资源的动态平衡。

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体,又是补偿的主体。虽然,新修改的《宪法》对有关土地征用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但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变,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对征地如何补偿的决定权还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规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规范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为此,首先要严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权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强化平等协商和监督机制。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时,必须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政府在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决策作出之前,必须与集体农民进行平等的协商,征得绝大多数农民的认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利益空间。它构成了滥用征地权力、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症结。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规范、约束政府行为,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

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征用事关农民的生存,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还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几个步骤:其一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其二,应该增加农村土地征用的听证程序。在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农民往往是最后一个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应当增加听证程序以听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满足他们的知情权,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虽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权决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对征地补偿的确定及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却有权进行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是少数农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决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监督征地使用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如果被征土地被闲置,农民当然地有权申请恢复土地的耕种,如此不仅达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还更有利于保护国家有限的土地资源。

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参考文献资料:

1、《宪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3、《房地产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马建华张卫国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主要问题

1所有权实现方式不明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不清,对于农民集体土地是共有,还是互有,或是其他,一直存在争论,不同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同定位,也关系到农民处分集体土地时自由度的大小;另外现行法律关于“农民集体”的规定过于宽泛和空洞,依据法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乡、村、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代表其行使所有权,实践中究竟哪个组织可以称得上是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在法律上主体地位如何,农民集体作为主体有哪些民利,这些民利和民主程序在实践中如何执行;再者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主要依据还是户籍,但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可能不同,究竟具备何条件才能成为农民集体成员也是一个问题。

2征收中补偿分配不公

3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是十多亿人口的大国,其中农业人口约占60%。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预计未来十余年,有近2亿农民将实现身份的转变,按照目前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今后每年建设用地需要16.67×104~20×104hm2,如果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067hm2耕地推算,就意味着每年约有250万~3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5]。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社会保障体系未很好建立,失地农民整体素质偏低,就业压力增大,且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关系民生的问题矛盾重重,这些都是影响社会进步的重大隐患。

4推进法制化建设任重道远

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行政命令逐渐被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基本法所代替,“法治”代替“人治”正在发生作用,但还没有成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主要框架。如我国每年发生约3万起土地权属争议,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权利的经济价值不断凸显,人们的土地“权利欲”越来越强,在农村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寸土必争。但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土地权利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目前我国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部门规章主要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但是地方在解决权属争议案件的实践中,贯彻执行程序性规定的少之又少,政府要完全做到依法行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基本思想

启示

新公共管理理论无论从产生、内容,还是所要达到的目的层面来说,都是为政府的改革提供依据,改革需要理论的支撑,从新公共管理理论出发,政府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应做好几方面工作。

1公平与效率的抉择

新公共管理理论重视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政府的效率。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中,也必须充分重视使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真正流动起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全面提高改革绩效。但从另外一种意义上来讲,产权制度改革其实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选择,两者是一对矛盾体,效率在生产力落后的时代其重要性被提高到了至高点,而当社会矛盾渐露的时候,公平理念就出现了。效率注重规则、缺乏人性;而公平重视人的主观感受,牺牲效率。效率是生产力的尺度,强调发展;而公平更多是价值观念,是社会稳定的心理需求。产权制度应在稳定中求变革,以变革来谋稳定,只有这样效率与公平才会达到平衡。

2推进法治化建设

3加强政策储备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只应制定政策,也就是说政府的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政府的职能是要认清改革的方向。可以说我国集体土地产权难以改革是因为该产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产权,而是承载了很多社会保障的功能,具有某种“政治”色彩。因此产权改革应当根据我国的政治现实,确认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既不是一种“共有权”,也不是一种“总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抽象集体所有权”,其主体既不是集体成员的简单叠加,也不是法人组织,而是高度抽象的。在法律上应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确定集体主体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明确集体成员在行使土地使用、收益、处分时的民利等。

4明确权利主体的职责分工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将部分职权分离后,承担该职能的团体对环境变化可以做出迅速反应,从而达到较好的管理效果。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改革者应分清什么是政府应当承担的,什么可以由农民集体去自行处理。例如对农村内部集体成员的确定上应允许各地以户籍为基础,通过加强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自主确认集体新出生人口、超生人口、嫁入女、入赘婿、收养子女、移民等是否取得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外嫁女、大学生、入伍人员、进城就业人员是否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再有就是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级市场,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等各级政府不应当垄断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级市场或实行所谓的审批权,而应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与用地单位自主交易,政府只对交易合规性进行监督。

一、新乡县城镇化过程中城中村改造的现状

新乡县地处中原经济区中心地带,县域面积382平方公里,辖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6镇1乡,178个行政村,35万人,耕地35万亩。全县综合经济实力连续多年保持全省20强。2006年将全县178个行政村规划成54个新型农村社区,截至目前,已启动建设32个,其中,市级示范社区8个。累计投入新型农民住宅建设资金28.7亿元,建成和在建新型农民住宅15509套,建筑面积306.5万平方米,32个社区均开始入住,入住农户12276户,入住率达70%。

城中村改造中发现的问题

1、土地问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模大、速度快、对土地的需求大与建新房拆旧宅的周期长、难度大并不易及时腾出土地的现状是当前深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突出矛盾。

2、资金问题。一是新乡县城中村改造主要靠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支撑,特别是依靠县财政投入,近年来,新乡县投入新型农村社区的各类项目资金6.4亿元,其中投入新建社区的近5亿元,目前仅够完成20个新建社区一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部分拆迁补偿。如果保持目前的投入机制,不但县财政将被拖跨,社区建设也将难以为继。二是农民到新型农村社区建房,户均投资需20万元左右,由于农民的信用意识薄弱,而银行贷款门槛又过高,导致农民较难获得银行的贷款。

3、旧宅拆迁问题。旧宅拆迁成本高、难度大。新乡县由于经济基础较好,2000年以来全县50%以上的农户都完成了新一轮的房屋翻建,且翻建的房屋全部是两层以上楼房。以古固寨镇后辛庄村为例,拆除160多户,已投入拆迁资金1400万元,平均每户需投入拆迁资金8万元,如果不引入市场机制,巨额的旧宅拆除补偿资金根本无法筹措。

5、规划管理问题。新乡县成立“村改居”工作机构——制定村集体资产共有者身份确认方案——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评估确认——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和村集体资产量化方案——征求村民意见——修改完善方案——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组织实施。共规划54个新型农村社区,目前已启动32个,调研表明,虽然很多规划已制定出台,但在规划执行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规划优先的理念没有得到很好落实,部分规划层次偏低、前瞻性不强;二是总体规划与重点规划的制定、衔接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城乡一体的规划执法体制尚未理顺,导致规划执法不到位。

二、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三、关于集体成员权受损害的现状及问题

3.集中居住后农民失多得少。一是农民贡献了较大面积的宅基地,但只是得到集中居住区面积有限的住房。二是减少了部分农民的家庭副业收入。三是集中居住后农民的生活成本大幅度增加。集中居住后,蔬菜等副食品消费全部要购买,水电费、物业费等的支出大幅度增加。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1)关于在政府、集体、村民之间的分配:笔者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应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便发生在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之间。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所以,进行的管理、分配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

五、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成员权益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包括了对于集体财产的所有权,还包括了对于集体事务的管理权。集体组织成员权包括:(1)监督和参与对集体财产民主管理的权利。(2)有权根据章程选举集体财产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3)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分得宅基地建造房屋。(4)有权要求分取收益。(5)在集体财产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讼。一些地方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违反法定程序出售、出租集体财产、发包集体土地、侵吞土地补偿款,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在这些方面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司法救济权,但是其可操作性和适用范围远远小于实际的需要。

一是《行政许可法》对依法行政已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上个人意见,并附《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供领导参考。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第一章总则(1-6条)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行为,保障城市和乡(镇)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范围内,因城市和乡(镇)村建设需要征收、征用、使用、整理、整治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在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的含义如下:

(一)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拆迁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及其家庭中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得到安置措施的成员。合法所有权人以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记载为准。第六条(基本要求)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措施。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如实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等资料,配合现场查勘、评估等工作,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被拆迁人服从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可给予奖励。奖励费由拆迁人在拆迁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拆迁管理(7-16条)第七条(冻结)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范围后,应依法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应当在拆迁所在地张贴,或者在报刊上刊登。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公布后,冻结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不得改变农业结构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房屋。违反本款规定进行的活动属无效行为,不作为增加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各职能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冻结范围内的前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将征地拆迁冻结通告送达有关部门。冻结范围内的住户在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公布后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不作为增加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6个月内不申请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征地拆迁冻结通告自行失效,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以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停止事项的审批手续。第八条(申请)因征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具体拆迁行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计划批文;

(二)用地规划文件及用地规划图;(三)用地批准文件或用地批准表达文件;

(四)房屋拆迁动迁服务委托协议、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委托协议;

(五)拆迁方案;

(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

(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拆迁方案应载明下述内容:

(一)房屋拆迁的地点和四至范围;

(二)拆迁补偿的政策依据;

(三)拆迁安置的方式、地点、面积、期限和政策依据;

(四)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的标准和政策依据;

(五)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六)拆迁实施步骤;

(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用地批准是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整理、整治集体所有土地,是指整理、整治用地批准。第九条(发证及条件)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申请资料符合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拆迁公告及诉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5日内征地房屋拆迁公告(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必须载明下述内容:

(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拆迁人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名称;

(三)拆迁范围;

(四)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五)登记事项;

关键字: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引言

一、当代社会征地拆迁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能够跟上发展的需要,政府大量征收农业用地来进行非农业建设,导致了农业的迅速倒退,也导致了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多。同时由于征收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和政府的忽视,征地拆迁有着很大的阻力和很多的问题。

(一)计划经济色彩过重

现在政府普遍利用农作物产量对农民所失用地进行补偿,这样的补偿金额严重低于市场补偿平均价,因此,引起了许多农民的不满,反弹情况比较明显。关于土地赔偿,我国土地法有着明文规定,在征收的前三年,赔偿应该是年产量的六至十倍,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五倍。除此之外,还要按照家庭人口进行其他补偿。另外,为了保证农民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不低于拥有农地的原有水平,土地法里面还规定,如果以上补偿还不能保证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在政府审批的条件下,安置另外的补贴费用。但是,总共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年产量的三十倍。近二十年来,虽然土地法经常被修改,但是基本条例却一直得以维持。但问题所在恰在于此,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经济情况与过去已经有很大差别,特别是近几年,工业飞速发展,农业则待滞不前,导致农民的生活水平大不如前,政府对此不但不加以补贴,还执行最低补偿标准,造成了农业生活质量降低,生活水平得不到保证,失地后贫困潦倒,对征收拆迁持有很大的意见与怨气。

(二)农民土地权利不分明,难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首先,法律在这一板块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界定比较模糊。在土地法里有这样一条规定,农民拥有用地如果是属于集体的,那么依法应该由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从这里不难看出,这个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在归属人方面并没有明显的规定,这个集体,到底是大集体,还是小集体,我们无从得知。也是由于这一点,农民无法拥有对承包土地进行处分的权利,也使农民无法保证资自己的利益,甚至缺少农地征收的协商权利。

最后,农民缺乏承包土地的协商和知情权。虽然土地法里面规定,农民承包土地一旦被征收,那么农民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但是具体的补偿额度,补偿方法,却没有明文规定,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在对农民进行补偿的时候,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经常性选用额度最低的补偿,这也是造成政府与农民征收拆迁矛盾很大的一个原因。

(三)征地拆迁难度的加大

根据经济形式的变化,对拆迁政策条件进行调整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没有通过仔细地思考而随意对政策进行改变,不但无法促进经济的发展,还会使得原本存在的问题被扩大,矛盾更加激化。并且,在实际的拆迁工作中,问题还不止如此,因为政府必须对农民意见作出处理,有时候在退让时助长了一些人的不良思想,一再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政府制造困难。

(四)法律意识不到位

二、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

(二)要对现在所谓的农民土地集体化进行新的创新

对于农民只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问题,应该尽快予以解决。显而易见,现有法律在失地农民切身权益的保障上面还有着漏洞,在现阶段我们应该对如何保证农民自身权利进行研究,以及如何在集体制度的基础之上,对农村经济制度加以变化,维护农民利益。

(三)怎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使用社保补偿制度

2.农民保障税的建立

政府资金有限,并不能为所有失地农民购买社保。因此,农民保障税就成为了一个很好的补偿失地农民的方法。但这部分税率不应太高,否则容易激起其他矛盾,大约控制在征收土地成交价的4%左右。

3.医疗保障

政府必须要对失地农民的医疗水平进行保障。在最新的医疗改革制度中考虑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让失地农民从根本上得到有病必医,有病能医的保障。

4.政府帮助

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一定不能态度恶劣,必须对农民进行说服劝解,并且承诺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真正的做好对迁地的管理。

5.增加失地农民的安置房屋面积

由于社会物价增长较快,货币赔偿实际上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生活的需要了,所以政府开始采取房屋安置的方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这的确是一种很好的补偿方式。但是,现在土地资料越来越少,这种方法也开始渐渐的难以进行,因此,政府可以给失地农民一定的发展空间,通过其他产业对劳动力进行利用,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又可以提高国家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华成,王刚.浅析房地产征地拆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2009.

一、适用范围及保障对象

(一)本暂行规定实施范围为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办[]28号)下发之后(即年月19日)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且耕地被征收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本县在册农业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依法享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权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情况原始档案资料为依据),政府累计征收耕地面积达到该家庭耕地承包面积70%及以上的;

2、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被征收耕地面积累计达到全村(组)耕地面积70%及以上的。

(二)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或已实行10%村集体土地留成作为失地农民永久性收入保障的,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三)征地前,县政府将组织国土、农业、林业、统计等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户承包的耕地面积、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面积进行实地丈量核实。若实地丈量面积与承包经营权证或原始档案以及统计、农业部门数据不相吻合的,以实地丈量的为准。

二、保障方式

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以上一种保障方式,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三、资金筹集及出资方式

(一)农民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资金筹集标准为18000元/人,政府出资比例为70%,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为30%,村集体、个人具体出资比例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

(二)持有民政部门低保证的低保户和持有残联部门残疾证的重度(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个人不出资,村集体出资比例为30%。

(三)计划生育家庭中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村集体协商出资。

(四)老年养老补助资金由政府出资,个人不出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补助金。

(五)县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缴纳资金,从县政府征地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转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六)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个人安置补偿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村集体和个人出资比例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

四、缴费办法

(一)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原则上应在办理老年养老保障手续时一次性缴清。个人经济较为困难的,允许分年度缴费,但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5年内、60周岁之前缴清。

(二)缴费标准若有调整,新参保和分年度缴费的被征地农民按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缴费标准调整前已一次性缴清分年度费用的,不再补缴提高部分的费用。

五、账户管理

(一)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补助以及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保障对象可以向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信息。

(二)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缴费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被征地农民在未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待遇前身故的,或年满60周岁时未能缴清个人所承担费用的,由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或本人退还个人账户中村集体、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本保障关系自然终止;在享受本保障待遇期间死亡且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不足160个月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中剩余月数的村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六、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到县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手续,次月可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保障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加利息除以160。

(二)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老年养老补助登记后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所需补助金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列支。老年养老补助金标准为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水平。

(三)凡享受国家法定的其他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五)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核准可重新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停发期间的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不予补发。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县级统筹,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的老年养老保障费及所得利息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入,纳入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要加强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生存认定管理制度,对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每年定期进行生存认定。

八、办理程序及时限

外地户籍的硕士生孔佟伟,在上海工作了8年后,终于拿到了上海户口。尽管经历了种种麻烦,每一环节如履薄冰,但他无怨无悔、庆幸万分,“我给上海做了贡献,我和我的孩子终于可以享受到上海的福利了”。

北京郊区的农村大妈江秀云,正因为女儿失去农业户口而十分懊恼。尽管她所在的村庄,种地的人越来越少,村民们都在期盼着被征地以及那笔颇为可观的补偿款,但江大妈却对“成为城里人”有些担心:“农民就像散养的鸡,只要给一块土地,就可以自己觅食,但突然变成圈养,肯定会不适应。”

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上海

历时8年、积分落户的外地小伙孔佟伟

经过“8年抗战”,34岁的浙江籍小伙孔佟伟,终于在2012年6月拿到了上海户口,他告诉记者,那感觉就好比万里终于到了延安。“我给上海做了这么多年的贡献,我和我的孩子终于可以享受到上海的福利了。”

刚参加工作就办了居住证

2005年,25岁的孔佟伟从浙江的一所重点高校研究生毕业后,来到上海浦东的一家IT公司工作。因为买房子,户口不在上海的孔佟伟当年就办了上海市居住证。“当时,房屋中介告诉我,如果有上海当地的居住证可以少交几千元的税金”。

2002年,上海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上海的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和《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1年、3年、5年)两类。2013年7月起,上海开始实行积分制的居住证管理办法,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可以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待遇,最突出的一点是子女可以在上海参加高考。

2005年拿到《上海市居住证》后,孔佟伟可以在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到部分上海市民待遇。当然,居住证毕竟不等于户口。

比如,孔佟伟可以拥有上海社保账户并缴纳“四金”。但是由于户口不在上海,养老保险将来要回户籍所在地领取,所以,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金就无法享受到了。而上海“四金”缴费比例相比其他城市较高。以养老保险金为例,个人缴纳部分是基数×8%,公司缴纳部分为基数×22%。如果按照月工资基数5000元计算,22%就是1100元,一年下来13200元。孔佟伟退休后只能回户籍所在地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金,而不能领取公司缴纳的更多的那笔养老金。

再比如,孔佟伟不能在上海登记结婚,他的孩子也不能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如果他失业了,就有可能失去居住证,更无法领取失业金。

“居转户”,一步都不能错

2009年,让孔佟伟更高兴的事发生了。

当年2月,上海市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而“居转户”的首要条件就包括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以及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2011年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的孔佟伟,开始在上海“居转户”的论坛和qq群里取经。他告诉记者,当时每天看着论坛里、qq群中兄弟姐妹们各式各样的问题、在“居转户”路上的各种奇葩遭遇,他觉得写本儿小说的题材都有了。

比如,有的人好不容易在公司请了假,千里迢迢赶回老家,几经波折开具了户籍地计生证明,但因为内容是手写的,上海的区级受理机构认为不符合标准,必须重回老家再开一份;但更悲催的是,别人同样拿着手写的证明,上海别的区级受理机构却没提出异议。

成功落户后,孔佟伟被人多次问过同一个问题:“居转户”,到底哪一步最关键?孔佟伟的回答永远是:“都重要,每一步都缺一不可,而且不能有任何差错,任何一步不符合规定都要推倒重来。每个人遇到的问题都有相同之处,但又各有不同。唯一能做的就是有足够的耐心和坚持的韧性。”

当然,作为过来人,成功拿本儿的孔佟伟,对“居转户”政策还提出了几条改进意见。

其一,上海市政府和迁出地政府沟通不畅。总体来说,上海的证明要比迁出地的证明好开。比如落户必需的“四大证明”(户籍地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地计生证明、上海无犯罪记录证明、上海计生证明),孔佟伟表示,上海的两证比较好开,格式也相对统一,但迁出地政府由于信息不对称且没有公开详细的规章制度可循,常要跑了一趟又一趟,甚至还给一些不规范的政府机构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提交了全部资料之后,等待审核的过程也让人焦灼、忐忑。政策规定,初审期限15个工作日,审核30个工作日,公示期限15个工作日,但据孔佟伟了解,有的人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网上就显示受理通过,有的人则要花一个多月,也有的人至今未显示受理通过。

尽管已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到期后会出台新的、更完善的政策,继续推进“居转户”。但据孔佟伟介绍,仍然有许多已经在排队的人多了一份担心,感觉随时都会“再生枝节”。会不会有新的条件和要求?名额会不会减少?排队的人会不会越来越多?

有媒体报道,上海自2009年6月起试行居住证转户籍政策以来,截至2010年底,政策受益人员、随迁亲属共2000多人。上海市人事局主办的21世纪人才网信息显示,2011年,上海共办理居转户2711人,随迁1064人,共计3775人。2012年,共办理居转户3843人,随迁1851人,共计5694人。

孔佟伟和还是外地户籍的妻子不止一次地庆幸自己拿到了上海户口,孩子也随父亲一起迁户上海。“以后子女入园、入学,就不用再为无学可上或是因外地户籍要缴纳赞助费而发愁;将来退休后,我也可以拿到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的养老金了。”

北京

不愿放弃农村户口的京郊大妈江秀云

东宋各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东临河北省廊坊市,而村庄以南10里外,便是作为北京与河北界河的永定河。在村庄里,经常可以隐约听到起降于北京南苑机场飞机的轰鸣声,而在村民们的言谈中,这个村庄与机场有着更为紧密的关联。

很多村民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今年以来,他们多次看到有工作人员在地里打洞,获取土壤样本,甚至还压倒了一些农作物;村民们纷纷猜测,这预示着传闻已久的新机场终于要动工了。

其实在今年年初,新机场项目已被列入到北京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单,这标志着该项目将于今年正式动工;而在5月份,环保部也已经了《北京新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早在2011年,北京市的新机场将选址永定河北岸的礼贤镇与榆垡镇的传言便开始在村民间流传。也正是从那时开始,村民纷纷开始揣测自家的土地将带来怎样的收益。在过去的三年中,这个位于北京市东南角的村庄始终处于土地征收的前夜。如今,终于要迎来破晓的时刻。

“要征地了,很多人都没有心思种地了”

8月3日下午一点半,村民江秀云从集市回到了家中。她刚刚卖掉了自家今年收获的第三茬、也是最后一茬甜瓜。“只要瓜秧不腐烂,就会结出瓜,一般每年会结出三茬瓜,今年的收成还不错。”江秀云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道,如果一亩地的西瓜或是甜瓜得到精心照料,并赶上风调雨顺的年景,那将可以带来过万元的收益。

江秀云今年55岁,家里原本4口人,如今,一对儿女都已经成家,女儿也刚刚有了孩子。

大兴区本以种瓜、产瓜而闻名,但在东宋各庄,像江秀云这样依然在种瓜的农户已不多见。

江秀云说,以前村民的瓜棚可以连成一片,而如今全村只有三户人家还在种瓜。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放弃种瓜,转而选择种植成本较低,种起来也比较省力的玉米,尽管一亩地的玉米只能为农户带来1000多元的收益,与种瓜所得的利润有着相当的差异。“这样一来可以在征地时减少些损失,二来是觉得都要征地了,也没有心思种了。”对于此刻的村民来说,土地本身的价值已经远远超出其上任何作物可能给农民带来的收益。

很多村民向记者证实,村子里的人大多在两三年前就已经不再种瓜了,附近集市上买到的瓜很多都是从外地运来的。

江秀云向记者讲道,很多村民都嘲笑自己,为什么地都要被征了还要种瓜,“但我觉得能得一点是一点,农民不种地还要去干吗?总不能在家就等着征地,那要万一不征了呢?”

更多的村民选择外出务工贴补家用。很多村民在种植玉米后,农活就闲了下来,年轻一点的村民会选择外出打工,而一些上了年岁的村民往往就会赋闲在家,或是帮着儿女带带孩子。

江秀云的丈夫也在两个月前开始打工,目前家中8亩地除了一亩地在种植甜瓜外,其余也都种上了玉米。她向记者表示,哪怕土地今年不被征收,没有丈夫的帮助,来年她自己也无力再照料一亩地的瓜田了。

宅基地上密集加盖房屋

村民们种地的热情在减退,与此同时,村民们开始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密集地修建房屋。江秀云向记者介绍道,村中每家宅基地的面积差不多都是四分地(约267平方米),而在原有宅基地外修建房屋属于“违建”,因此大家都在想办法在原有宅基地的范围内增加房屋的数量。

江秀云家对面原本是一个土坑,但就在三年前征地的消息开始在村中传开后,土坑几乎在一夜之间被填平,并且盖起了一排房子。“那种瓦很薄的房子都是后来加盖的”,但江秀云至今都不知道房子由谁所建,而房屋也长期无人居住。记者注意到这排房子的部分院墙已经倾斜,仅靠几根木棍支撑,而院内的房屋也大多没有加装门窗,只是立起了四面砖墙。

除去这一排不知道主人的房屋,更多的村民选择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加盖房屋。很多村民向记者表示,他们听说同属大兴区的西红门镇在征收村民的宅基地时,连狗舍都会被纳入赔偿范围,他们担心如果自己的房子少,或是盖得晚会影响赔偿。在过去的三年中,很多村民在自家的院子里加盖了一排新房,有的村民甚至在新旧两排房之间的空地上也加装了顶棚。

江秀云向记者介绍道,村民间一直流传着以门的数量计算房间数量的说法,很多村民为此在过道中也设置了几层门,“房子一进去全都是门,甚至连一辆电动车也推不进去。”

其实江秀云的家里也加盖了一排,共八间新房。她解释道,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儿子刚刚结婚,家里的老房确实不够住了,同时,看着自己的邻居在建房,她也担心在即将到来的征地补偿上遭受损失,“万一按照屋子的数量算,你没有盖,你就会比人家吃亏。”

越来越金贵的农业户口

东宋各庄的村民盘算着如何将土地即将带给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其背后隐藏着的决定性因素是农业户口。

在谈到农业户口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时,江秀云感慨道,有农业户口就可以分配到土地。几年前村子里重新分配土地时,她的儿子因为正在就读初中还保留着农业户口,就分到了一亩半的耕地,而女儿则因为上了大学,户口被自动转成了城镇户口,错过了这次分地。

多年后的今天,江秀云依然记得女儿“错失”的这份土地,更担心当年女儿户口性质的“无意”转变会影响整个家庭获得征地补偿的多寡。

去年年底,江秀云的女儿生了一个男孩,当她希望为外孙选择农业户口时却遭到了拒绝。她得到的解释是,虽然孩子的父亲是农业户口,但因为孩子的母亲是城镇户口,因此孩子户口的性质也只能被认定为城镇。

江秀云告诉记者,很多听到征地传闻,希望将户口迁回东宋各庄的“城里人”都遭到了拒绝。

本来江秀云期待着一个新生儿会为家里多带来一个农业户口,从而在未来的征地过程获得更多的补偿,但事到如今,她也只能期待家中拥有农业户口人数的多寡不会与补偿挂钩。

而就在当年,政策进一步放开,凡北京市农业户口妇女在2003年1月1日之后所生的小孩,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自愿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外北京市农业户口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经教育部门确认的职业高中的在校生,也可自愿转为非农业户口。

然而近些年来,对于拥有农业户口的北京人来说,城镇户口的吸引力在不断下降,反倒是不断攀升的土地价值标识出了北京农业户口的含金量。

大兴区政府网站于今年6月9日了一份征地补偿安置公示。征地的地点位于榆垡镇以北25公里的黄村镇,其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地20万元,其中含土地补偿费标准为9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折合11万元。尽管还不知道自己将获得多少征地补偿,江秀云仍向记者感慨道,“现在想做城里人简单,没有人限制你,反而是想做农民很难。”

面对城镇户口能够带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更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江秀云并没有显示出特别的兴奋。她表示以她的年龄已经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能够报销的额度有限,“但起码有个保障”,她担心自己在未来被征地后因为没有工作,而失去这个最基本的保障。

其实近几年来,北京市已经开始弥合城乡居民在社保层面的差异。以医疗保险为例,在今年年初,《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出台,大病保险主要服务对象是参加北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规定最高报销比例高达60%,上不封顶。而此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与新农合的封顶线并不相同,前者为30万元,后者则是18万元。而北京市新农合在人均筹资标准上也有了大幅提升,2008年北京市新农合当时筹资为每人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财政支持80元,到了2014年,新农合的人均筹资标准已达到了1000元。

江秀云向记者说道,很多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都会跟她讲,“不要变成城里人,那时候就没人管你了,还是当农民好。”她自己也认为不管一次性获得多少补助,都会是一笔“死钱”,而“农民就像散养的鸡,只要给他一块土地,他就可以自己觅食,但突然变成圈养,肯定会不适应”。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全国多数省份、城市已实施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有省级、市级之分。

部分省份针对外来人口出台了省级居住证制度,而该省部分城市又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该市的居住证制度;两级居住证的申领门槛和条件不同。

居住证可分为三类。

1)为人才引进需要而推出的,类似于“绿卡”,如《北京工作居住证》、《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等。

北京对居住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为: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2)为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而推出的,如《上海居住证》。

上海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为:(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上海居住证》实行积分制度,随着持证人在该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3)为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而推出的,此类在全国各地最常见,类似“暂住证”。申请门槛最低,条件多为“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

(实习生王佳杨据公开资料整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模拟打分计算器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您的年龄

周岁

二、教育背景

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及以下大专(高职)学历

大学本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无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有技能等级

有专业技术职称有国家专业技术类资格可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未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缴纳年

加分指标及分值

五、紧缺急需专业(紧缺专业目录)

否是

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否是,最近三年纳税总额万元(您的投资百分比%),企业聘用名上海市户籍人员

七、最近连续3年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高于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低于1倍

高于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高于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

基数标准:2011年3896元,2012年4331元,2013年4692元。

八、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

否是,至今为止已经工作年

九、远郊重点区域(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否是,至今为止已经居住年

十、是否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

十一、您在上海工作期间是否获得过表彰奖励

否获得过上海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

获得过上海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十二、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否是,结婚已满年

减分指标及分值

十三、三年内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十四、三年内行政拘留记录

2008年,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因素,农业农村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为全县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2009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农业农村发展将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果断采取措施,确保农业稳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扎实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对全县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及中央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把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明确的任务落到实处。2009年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农村经济总量增长13%;农业增加值增长6%;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乡镇企业增加值增长20%;粮食总产量稳定在40万吨左右;解决9.5万人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土地规模经营集中度达到20%以上;农业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35%;乡镇和行政村公路通畅率分别达到100%、60%;森林覆盖率达到36%;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8000人;稳定农村人口低生育水平。

一、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一)努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持粮食总产的基本稳定,确保粮食安全。进一步落实好种粮直补政策,完善种粮农资综合补贴切块15%的资金使用办法,重点扶持种粮大户和粮油生产专业合作社,促进粮油规模经营和基地建设,启动建设20万亩优质粮油基地规划建设。落实产粮大县奖励资金50%以上用于良种良法推广和粮食基地建设。抓好仁贤万亩水稻高产示范区、10个千亩水稻高产示范片、1个特色水稻示范园建设,培育500户种植大户。全面推进产油大县建设,切实抓好渝万高速公路水稻--油菜轮作区和1.5万亩油菜观光带和油菜高产创建,稳定14万亩油菜种植面积,新建油茶种植面积6000亩。全年粮食总产量稳定在40万吨左右。落实防止耕地撂荒的政策措施,大春耕地撂荒率控制在1%以下。

(三)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重点启动金带现代农业综合展示区中的120亩名柚园建设和协助抓好300亩国家级花卉苗圃基地、云龙循环农业展示区的200亩蔬菜示范园建设、仁贤万亩水稻高产示范片中的100亩特色水稻示范园建设。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行动、品牌跨越行动、检测能力提升行动、应急反应迅达行动、“绿剑”监管行动。健全农产品标识和可追溯制度,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试点。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着力开展原产地保护申报、地理标志认证和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和产地认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80个,绿色食品3个,有机食品1个,国家级名牌农产品1个,市级名牌农产品2个,培育一大批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加强植物检疫,防控有害生物入侵。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

(五)强化农业科技信息支撑。大力实施“科技富民强县行动”,积极创建国家级科技富民强县试点县,加大现代农业科技应用和创新,增强对森林工程和农村沼气推广应用领域的科技支撑。建设完善县、镇、村三级农技推广体系,鼓励乡镇基层技术人员参与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等的技术合作服务,探索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继续推进“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和“千镇万村信息惠农”工程。着力构建农情信息服务网络,广泛开展“12316”、“12396”、“12582”三农服务热线,加强农村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农民生活信息化程度提高到50%。

二、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一)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围绕重点产业,积极发展生产基地。整合农业项目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产管理水平。整合大米加工企业,创建××大米加工品牌。发展壮大“张鸭子”公司、××柚开发公司、大舜水禽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市、县级龙头企业4家,专业合作社30家。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申报工作,培育一批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培育农业产业大户660户。

(二)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积极鼓励和支持发展非公经济,引导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坚持以骨干企业为龙头,进一步培植骨干、膨胀总量、拉长产业链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园区,逐步形成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农村市场,大力扶持发展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培育壮大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积极建立农产品交易市场。构建农村市场流通网络,开展各种形式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落实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加快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形成以县级配送中心为龙头、乡镇连锁经营超市为覆盖、村级便民放心店为基础,两级配送、三级销售、双向流通的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资流通服务体系。培育、引进大型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农产品种植和直接采购基地,扎实推进“家电下乡”工程。支持发展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扶持发展农村运输、连锁配送、农家乐、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三)推进农民就业创业。坚持劳务输出、返乡创业“两手抓”,全年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8000人,农民工返乡创业1000人。组织培训农民10000人,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1000人和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200人。积极创建充分转移就业村,年内15%的行政村达标。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吸纳农民就业能力。进一步深化劳务协作,发挥劳务品牌和劳务经纪人带动作用。组织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地就业。支持和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担保贴息、土地供给、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承包权益。

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一)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中低产田2万亩,完成项目总投资1450万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完成5300亩基本口粮田建设,完成项目总投资450万元。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力争完成各类水利投资2.8亿元,加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加快推进蓼叶水库建设进度;着力推进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充分结合场镇供水改造,以农村人口聚居地为重点,集中打造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完成5处城镇供水站改造,解决9.5万人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着力推进城镇堤防工程建设,完成3处场镇河堤整治工程;改善农田灌溉条件,进一步推进龙溪河大灌区(××项目区)和竹丰水库渠系配套工程;着力实施病险水库整治,完成12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加快实施2008年中央增加投资项目,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力争上马2-3个小农水项目;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着力实施龙溪河、仁兴2个水保项目,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6平方公里。

(二)提高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全面落实农民购农机补贴政策,扶持发展农机销售维修服务网点。培育农机租赁市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推广插秧机90台,高性能联合收割机45台,耕整机500台;完成机耕作业50万亩,机收作业24万亩,机插秧作业4.2万亩。每个乡镇创建1-2个农机化示范村。全县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提高到35%。

(三)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硬化,通乡公路通畅率达100%,行政村公路通畅率达60%,行政村通客车率达54%。硬化农村公路80公里,开通农村客运线路20条,新建3个等级乡镇客运站、60个农村客运简易候车亭。采取县镇村三个一点的形式,多方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农村公路长效养护机制,明确管理养护主体,加强农村客运线路养护管理,全面提升通行能力。

(四)加快小城镇建设。整合各级投入,支持全县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搞好乡镇简易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抓好农村便道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优化城镇体系发展格局,重点发展中心镇,积极发展一般镇(乡),因地制宜发展村庄。投入960万元,建设一批小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积极争取市级项目资金补助,启动龙溪河流域内的小城镇简易治污工程建设。竣工小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新增城镇人口1.2万人,提高城镇化率1.6个百分点。

(五)加强森林工程等生态环境建设。以实施森林工程为契机,借助退耕还林后续产业政策,积极做好竹资源培育发展工作,加强竹林抚育管护。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12.15万亩造林任务,突出重点,打造亮点,抚育管护竹林15.8万亩。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制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政策和办法,启动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程,逐步改变农村农作物种植过程中过量施用化肥、农药的习惯,加快农村垃圾和规模养殖产生的粪便处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切实搞好农村能源供给,完成生态家园富民工程10883户,世行贷款建设生态家园工程900户。启动石漠化治理试点工程建设,治理岩溶面积1.48平方公里。加强农村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建设,完善农村防灾、减灾和抗灾体系,加强农村科普宣传,提高农村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能力。

(六)深入推进“千百工程”。以镇村为单位,因地制宜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深入实施“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加大力度筹集“千村推进百村示范”专项资金。积极参加市里竞标,力争新增加2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使全县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由2个增加到4个。实施“康居农房”建设改造。鼓励农户在规划指导下,自愿联建住宅和相对集中居住,建成农村康居点(农民集中居住点)20个,建成“巴渝新居”800户。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启动4000户危房改造。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现重大责任事故零目标。

四、着力改善农村民生,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

(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农村居民病有所医提供医疗保障。今年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人·年,其中农民个人缴费2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80元;适当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确保参合率达到90%以上。对纳入儿童免疫规划的疫苗预防接种实行全免费,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加保险的政策。探索以“建村、实乡、强县”为目标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健康重庆”建设为契机,争取国债资金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40个。完成*、*、*、*4个乡镇卫生院综合楼建设。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基线调查,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增加农村卫生人员编制,逐步达到卫生部要求。继续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认真做好乡村医生换发证工作,加强对乡村医生管理。

(三)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并逐步扩大覆盖面,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养老保险工作,为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提供社会保障。着力推进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集中供养工作,敬老院集中供养率达到30%。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做好社会应急救助工作。

(四)加强农村扶贫开发,促进梯度生态移民。完成市级扶贫资金投资360万元,启动3个村实施“千村脱贫”项目,培训劳动力1000人,完成蚕桑产业扶贫建设项目。减少农村绝对贫困人口1500人。制定出台生态移民梯度转移政策和办法,完成梯度生态移民642人。

(五)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进一步抓好75个村级服务中心建设,完成改扩建25个。建党员片区电教点87个。大力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积极创建文明卫生社区。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试点村建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志愿者组织,完善农村社区功能,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新建农村新型社区4个。

五、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业发展体制机制

(二)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加大农村金融改革步伐。积极筹建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村镇银行建设。加速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挂牌和试运行工作,填充金融服务空白。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业和农村小额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全年新增农业贷款7000万元,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发展,重点扶持“公司+农户”和“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生产大户。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规模,及时满足农户多层次的资金需求。

(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降低专业合作组织登记注册门槛,加大税费减免政策扶持力度,加大指导力度,加强规范管理和运作。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50个,其中围绕主导产业和骨干产业新建专业农村合作社(协会),新增农村专业合作社30个,使全县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达到23%。培育农村经纪执业人员400人,培训农村经纪人1000人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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