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县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台前县县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前县老城区、新区、产业集聚区、各乡镇、集镇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城管理是指涉及县城街景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交通秩序、环境保护、集贸市场、居住小区、动物饲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城管理实行政府监管、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县城建设与科学管理并重、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互补、属地管理与部门保障并举、公共服务与从严管理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加强对县城管理工作的宣传,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营造良好的县城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并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负有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标准
(一)县城主干道路、重点地区、次干道路、背街小巷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出店经营、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乱停车辆等现象。
(三)现有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美观,无断墙残壁;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护栏栅窗安装规范、整洁完好。
(五)县城雕塑、健身设施、绿化带、园林小品应定期检修,保持外观完好,使用安全正常。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县城环境卫生管理,主要是县城道路、街巷、水域等区域的环境卫生;县城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等。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县城主干道路、重点地区、次干道路、背街小巷等路面洁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
(二)县城主干道路、重点地区保持8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背街小巷保持定期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三)河道水体清洁,无漂浮物;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
(四)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收容器箱(桶)应无积存垃圾,周围无废弃物和污水、污迹。
(五)化粪池和储粪池无粪便外溢现象,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
(六)生活垃圾提倡袋装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主要街、路沿街商店生活垃圾实行“一店一桶”收集管理。
(七)建设工地应当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容器和高标准的建筑围栏,并保持整洁、完好;在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有防带泥土措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八)从事运输散体、流体货物、生活(建筑)垃圾密闭率需达到100%,运输途中无抛撒、滴漏。工程渣土的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九)达到县政府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管理,是指对县城的各种绿地、园林小品、公园、旅游景点的养护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县城绿化以绿为主,突出北方树种的种植数量,植物采取乔木、灌木、地被、草坪合理配置的方式,推广垂直绿化,构建点、线、面相结合,打造水、园、城相融合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县城绿地植物生长良好、形态优美、地面整洁、无泥土裸露、无枯树死树,基本无病虫害。绿地内树穴盖板、绿化带侧石、园路、园林小品、绿化取水栓等各种绿化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
(三)县城行道树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路段的行道树品种一致、排列整齐,不影响机动车通行,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
(四)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
(五)达到县政府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管理是指县城道路设施、桥涵设施、河道设施、排水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与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坑槽、无塌陷现象。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三)各类市政设施,发生倾斜、断裂、缺失和破损时应及时扶正、修复或更换,保持整齐、醒目。
(四)已建的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悬挂,并按规划逐步移入地下。
(五)各类管线检查井(孔)和箱盖无沉降、缺损、破裂或影响交通和安全现象。发生破损或丢失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安装。
(六)城市主次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设施完好。街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缺亮、破损的应在24小时内修复,路灯亮灯率不低于98%。
(七)公交候车亭造型简洁、美观,并配置废物箱,站牌完整清晰,方便阅读,配有照明设施。
(八)桥梁保持牢固、整洁、完好,确保通行安全,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保持顺直,金属主体或构件无锈蚀、残损现象,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九)金堤河、梁庙沟整治应当服从县城总体规划,符合县城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十)河道养护应当符合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保持引水科学、排水通畅、设施完好、护坡完整。
(十一)排水管道及时通挖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
(十二)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水位合格。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十三)达到县政府对市政设施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交通秩序管理是指县城道路交通设施、公共客运、道路通行及车辆、行人的管理。交通秩序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交通标志和客运服务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位置明显,无遮挡;交通标线清晰整洁、保持完好;交通信号灯、交通违法监控系统、交通护栏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的式样和规格统一规范,外观清洁、使用正常。
(二)新建、扩建、改建县城道路,应当确定县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县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四)客运车辆执行县城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五)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法规。
(六)无擅自占道施工和挖掘现象。
(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无妨碍交通、占压无障碍设施现象。
(八)达到县政府对交通秩序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噪声、大气、水体、工业废弃物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管理工作。环境保护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经营户,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餐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及其他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或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县城工业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单位和个人不得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居民区附近建设不得在晚10时至晨6时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边界噪声超标准的设备、设施;家庭室内娱乐活动不得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六)达到县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对集中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各类集贸市场应经常保持场内外整洁,摊位整齐,秩序良好;配备完善的上下水、垃圾处理设施及公厕。
(二)市场内卫生情况良好,无积水、无垃圾、无鼠、无蚊、无蝇、无蟑螂、无异味;产生的污水、废弃物清运及时。
(五)达到县政府对集贸市场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管理是指对居住小区的物业、卫生、绿化、及配套设施的管理。居住小区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二)小区卫生有专人保洁。小区道路、公共部位无垃圾、杂物堆放;宣传栏、健身设施、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无污渍。
(四)小区绿化布局合理,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无侵占现象。花草树木定期修剪,目视外观长势良好,无杂草,无病虫害。死亡树木应在植树季节及时补栽,无黄土裸露,绿地植被存活率达98%。
(五)小区三防建设,从人防、物防和技防三方面入手,加快居民小区的平安建设,为居民营造出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六)达到县政府对居住小区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管理是指对家禽家畜、犬类及其他宠物的饲养、养殖、诊疗等活动的监管。动物饲养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不得饲养(城中村除外)食用鸽、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二)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符合《濮阳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四)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立即清除,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要严加看管。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的街景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监督、管理、考核制度,切实提高城市管理的长效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十八条高度重视县城道路交通管理,做到县城交通规划加快推进,交通管理机制不断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路网通行能力不断提高。
加强对县城公共客运和营运出租车辆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县城公共车辆客运市场秩序;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行车、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加大对污染行业的监管力度,实现垃圾、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和废物的再生利用,确保水质和空气指数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全面推进生态城区建设。
第二十一条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按照资源合理配置、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集贸市场布局规划。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划出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集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加强集贸市场的有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健全宠物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居住小区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做好物业管理企业的培训、评定和督查工作,指导居住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为居民提供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四章职责分工
(一)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县综合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全县城市管理工作。
2、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照明灯光等方面的监督与考核工作。
3、负责“数字城管”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考核、监督镇乡(街道)、县直有关部门“数字城管”工作。
4、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经营(室外无照)的行政处罚权。
6、负责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负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8、负责对经批准设置的早、夜市监督管理工作。
9、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县城管理工作。
(二)县住建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2、负责建设工地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房屋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县城规划监督管理和违法建筑认定工作。
6、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县城管理工作。
(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交通组织、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2、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和维护工作。
3、负责机动车停车线喷绘、停放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机动车、家庭生活、交通运输等噪声污染控制工作。
5、配合做好“四小车”整治工作。
6、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白事”占道治理工作。
7、负责小区三防建设规划及日常监管工作。
8、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县城管理工作。
(四)县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交站点等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3、负责“四小车”(人力三轮车、电瓶三轮车、摩托车、燃油助动车)整治管理工作。
4、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县城管理工作。
(五)县环保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工业噪声及建筑施工噪声,因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工作。
2、负责大气和水体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3、负责工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5、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污染和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县工商局履行下列职责:
2、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及店外经营管理工作。
3、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县城管理工作。
(七)县商务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重点超市的内外秩序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指导县商业公司负责春天服饰广场、康乐超市等企业的内外秩序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废旧物品收购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县卫生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五小”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3、负责医疗垃圾回收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2012年6月份以前餐饮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5、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县城管理工作。
(九)县药监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2012年6月份以后餐饮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县城管理工作。
(十)县民政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做好街巷命名、更名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地名网络。
2、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一)县畜牧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犬类及其他宠物防疫工作。
(十二)县水利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河流、沟渠水面保洁,并负责沟渠治理工作。
(十三)县供电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供电线路的检修、隐患排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履行下列县城管理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县城管理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市政、绿化、市容环卫监督或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社区有关管理工作。
(五)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县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社区履行下列县城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区范围内县城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四)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县城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督查机构负责制定完善县城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社会督查等方式,对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部门县城管理情况进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直综合考评和乡(镇)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条从事县城管理的执法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