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前不久到某影楼给其宠物狗拍了数十张精美的艺术照片。此后,张女士发现影楼将其宠物狗的艺术照贴于影楼橱窗作招揽顾客之用,遂要求影楼撤下照片并赔偿损失。影楼以张女士无法律依据拒绝。张女士遂起诉至法院。
张女士认为,影楼侵犯了她对宠物狗的所有权,即对宠物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影楼未经宠物狗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狗照片用于商业用途,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对狗的直接支配造成侵犯,但是对宠物狗照片的使用也是对狗使用的方式之一,应当停止侵权,将照片从橱窗撤下,不得继续使用照片,并赔偿损失。另外,影楼擅自使用带有宠物狗肖像的照片,同时也侵犯了宠物狗的肖像权。
笔者认为,在日常生活中,顾客常常到影楼、照相馆等处委托影楼、照相馆为其拍照。顾客在与影楼、相馆订立合同时,通常的情形是:顾客提出拍摄要求并支付部分价金,影楼、相馆出具收条并拍照,顾客在收到底片及照片时支付余下价金。需注意的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通常并未明确约定影楼、相馆须向顾客交付底片及照片,那么影楼、相馆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底片及照片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顾客已支付的报酬通常包括底片及照片的费用。
本案中,影楼认为,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因为没有约定而归属影楼。如果其观点成立,则会有如下不合常理的情形:顾客支付费用到影楼拍照后,由于没有著作权,因此不能加洗(复制)照片;不能向亲朋好友传看自己的照片,因为没有展览权。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就算摄影作品原件所有人(这里是顾客)有权展览照片的原件,可照片的原件是底片,总不能让顾客拿底片给亲朋好友们欣赏吧如果顾客想要加洗照片、传看照片,因为没有著作权,就得向影楼支付一笔许可顾客加洗、传看的费用,才可以加洗、传看。
因此,在本案中,影楼并无将其受托拍摄的宠物狗艺术照用于商业用途的权利,未经张女士同意而使用,侵犯了张女士对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