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是邻居,也是同窗多年的好友。一天晚上,李某遛狗时偶遇同在小区内遛狗的王某,李某的泰迪犬突然狂吠不止,王某的萨摩耶犬随即冲上前去,与泰迪犬发生撕咬,体型较小的泰迪犬哪里经得起这般折腾,很快便伤痕累累。李某心痛欲碎,火速将泰迪犬送去宠物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事后,李某心疼泰迪犬受伤遭罪,自己又花了钱,便多次找王某讨要说法,协商无果后,无奈诉至樊城法院。
承办法官邢云飞考虑到双方是多年好友,为防止矛盾激化,遂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爱犬心切,都认为自己的狗狗没有过错,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后法官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事发时王某虽有拉扯举动,但萨摩耶犬冲向泰迪犬,将其咬伤属实,遂告知王某,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在法官耐心地解释和引导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王某赔偿了李某一千余元。
案例2
老刘和老穆是相识多年的老兄弟。一天,69岁的老穆像往常一样早起锻炼身体,偶遇71岁的老刘在附近遛狗。老刘的宠物狗未佩戴牵引绳,正无拘无束四处游玩,看到老穆后突然扑了上去。突如其来的“袭击”,让老穆猝不及防,躲闪不及跌入了路边的绿化带。随后,受伤的老穆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老穆不得已诉至樊城法院,双方多年的情谊荡然无存。
承办法官李韬经审理发现,老刘在遛狗过程中未按规定给狗佩戴牵引绳是导致狗扑向老穆继而受伤的主要原因。了解到老刘家庭困难,法官先是劝说老穆体谅老刘难处,又告知老刘及其子女遛狗不栓绳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反复做工作,双方矛盾有所缓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老刘一次性赔偿了老穆23000元。
案例3
小欣带着自己的泰迪犬在居住小区附近散步时,遇见小梦及其饲养的雪纳瑞犬,由于雪纳瑞犬未佩戴牵引绳,两只小狗很快凑到了一起嬉戏玩耍。不知何故,原本和谐玩闹的两只小狗,突然撕咬起来,小欣见状赶忙上前欲抱起泰迪犬,但被雪纳瑞犬咬伤右小臂。小欣前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000元,同时因受伤请假,其所在公司扣发工资3150元。后小欣诉至樊城法院,要求小梦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
承办法官王飞经审理后认为小梦遛狗时未拴绳咬伤小欣,存在过错,小梦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过失,最终判决小梦承担全责,赔偿小欣医疗费等合计4000余元。
民法典有话说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法官提醒
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作为狗狗的主人,应该牢固树立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道德意识,自觉对它们加以约束管理,尽量减少对环境和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文明养犬是每名“铲屎官”应具备的基本素养,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如果不加约束,发生养犬扰民、伤人等事件,主人也要为此付出代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明养犬只是文明行为的一种,爱护公物、礼貌让座、垃圾分类不乱扔、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等等一系列小事,都需要大家自觉遵守,才能共创文明。我们每个人都是城市的主人,既是城市文明的受益者,更是文明城市的建设者,作为大家庭的一员,每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通过自己的文明行为,为我们的城市增色添彩,为襄阳创建文明城市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