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饲养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多,宠物狗伤人事件屡屡发生。10月30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来到德胜街道,就涉宠物侵权纠纷召开新闻通报会。会上,法官通过介绍典型案例的方式,向社区居民生动形象地介绍了涉宠物侵权问题,提示居民增强文明养犬、依法养犬意识。
遛狗未栓绳不守规定要担全责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见到饲主遛狗时不栓犬绳的情况,很容易发生危险。李某在小区花园遛自己的泰迪狗时,遇到同小区的何某正在遛其饲养的哈士奇。哈士奇突然咬住了泰迪,李某见状赶紧上去想抱走泰迪,自己也不慎被哈士奇咬伤胳膊。李某到医院就诊,接种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共支出医疗费用1321.49元。带泰迪至宠物医院就诊,诊断为脊椎粉碎性骨折,其支出诊疗费共15906元。然而这起事件该由谁担责,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李某将何某起诉至法院。
松狮惊吓路人致骨折间接致害亦担责
“他自己摔伤的,跟我家狗有什么关系?”朱某在接小孩的路上,遇到李某家的松狮犬突然向其扑来。朱某受到惊吓,躲闪不及后摔倒,造成手骨骨折。事后双方报警,但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李某认为自己家的松狮性情温顺,在事发时与朱某也有一定的距离,不存在过错。随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官还提示,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犬只靠近陌生人进行吠、嗅等行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
被狗咬伤求赔偿挑逗宠物自担责
某日,邻居张某路过齐某家,被齐某拴在门口饲养的狗咬伤,遂报警要求齐某赔偿。齐某认为自家狗性情温顺,是张某的过激举动导致了事故发生。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张某起诉至法院。根据民警调出的监控记录显示,张某第一次经过狗身边时,狗并没有动作,随后张某折返将手中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狗掷去,并反复踢踹狗四次,第五次时狗只猛扑咬住张某的腿,导致张某受伤。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能够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齐某将犬只圈养在自家私人区域内并束有狗绳,已尽到了相应的防范义务,张某主动挑衅,数次踹狗,已超出正常逗狗范畴。张某明知有遭受该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原告张某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饲主举证有困难流浪动物侵权成难点
西城法院通过分析近年来受理的涉宠物犬侵权纠纷案件发现,社会公众对非接触性宠物犬侵权认识不足,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时有出现,但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存在一定困难。此外,流浪动物侵权问题如何解决成为新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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