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同桌酒友是否需要担责近日,盐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事故赔偿案,判决死者承担90%责任;护送者承担10%的责任。
办事“约酒”
醉酒驾车身亡
今年5月的一天,盐山的张某开车找赵某办事。途中,张某偶遇朋友杨某,遂约赵某、杨某一起吃饭。饭前,赵某又邀约了自己的朋友范某参与,范某又喊来了自己的同事曾某。
当天中午,张某将车停放在赵某的单位,乘坐赵某的车到饭店吃饭。其间,张某5人喝了3瓶白酒、12瓶啤酒。席间,杨某因故提前离开。
下午两点左右,酒足饭饱的张某乘坐赵某的车离开饭店。当天下午5点10分,张某无证酒驾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进路边沟里,致颈部损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家属起诉
“酒友”拒绝担责
6月23日,张某的父母将赵某等4人起诉到盐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等4人连带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张某的父母认为,案发当日,张某与赵某等4人一起喝酒,致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遇事故身亡。赵某等4人作为共同饮酒者,有相互劝阻、相互照顾、相互护送和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4人未尽其义务,与张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张某家人索赔,杨某辩称,当天,张某约他中午一起吃饭。席间,他没有喝酒,中途还提议散场。见大家都不想散,他便提前离开了。他认为,张某事故身亡一事,他没有责任。
范某则认为,对于张某发生事故一事,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说,赵某当日叫他吃饭,他又喊来了曾某。他与张某并不相识,席间他没有劝酒,也不知道张某是否开了车。饭局结束后,张某乘坐赵某的车离开时,他还劝过赵某酒后不要开车。没劝住赵某,他便和曾某一起离开了。此后赵某和张某去了哪里,他并不清楚。
对于张某发生事故身亡一事,曾某与范某观点相同,都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死者承担90%责任
盐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是应在合理范围内。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认定,应综合考虑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的父母未能举证证明赵某等人存在劝酒行为。张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之一,是乘坐赵某的车辆到饭店的,故赵某等4人在张某饮酒时未予劝诫,并不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同席喝酒的杨某、范某和曾某根本无法预料或制止数小时后张某的行为。张某的父母对杨某、范某和曾某的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无证、醉酒驾车的违法性和高度危险性。在赵某阻拦下,张某仍无证、醉酒后驾车回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近日,盐山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张某承担事故90%的责任;赵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