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临淄区朱台镇正伦狗肉馆(经营者王正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5MUXX2
经营场所: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大柳村3组19号
经营者:王正伦
联系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大柳村3组19号
2022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等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我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警告。8月10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上述问题;检查过程拍摄照片。8月12日,本案按照程序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等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我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警告。8月10日,我局针对当事人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复查,发现购进的豆芽、火烧等,仍未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2年8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临市监听告〔2022〕1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处罚款1000.00元整。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