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宠物狗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规定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饲养犬只和其它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注意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城市公园、餐饮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室、宾馆等公共场所。”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的;(二)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三)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该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另外,根据今年2月26日公布的《淄博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地方立法计划》,《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已列入2020年提请审议项目,将于今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三、下一步物业主管部门工作措施
(三)《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后,组织物业行业进行大力宣传,发挥好职能部门作用,依法依规系统解决好养犬管理的难题。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