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辣滚烫!新年开局,多地纷纷出台新政策加码储能,全国24省区光伏配储标准

工商储方面,随着电改逐步推进,峰谷电价差持续拉大,工商业户主用电需求稳定且量大,部署储能具备较高经济性,工商储将有望放量。索比储能网注意到,目前,浙江、广东为代表的工商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工商业储能电站已经具备了一定经济性。此外包括江苏、上海等工商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工商业储能电站均具备了相当的经济性。

中长期来看,电力现货市场有望进一步拉大工商业储能电站收益率。以山东省开展的电力现货市场为例,其发达的分布式光伏市场使其在中午光伏大发时甚至出现了负电价,因此工商业储能用户通过电力现货市场的套利收益将会进一步提升。

国家能源局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文件明确健全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不断引导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推动用户侧储能等新型主体进入电力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保供稳价作用,切实发挥需求侧参与系统调节作用,推动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进入电力市场。研究出台电力辅助服务基本规则,不断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探索穿透式监管方式,深入监管新能源接网困难、储能调用不合理等问题。文件的印发进一步落实保障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两个目标,助力能源高质量发展。

北京

1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丰台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指出,重点推动新型储能应用,鼓励建设集中式共享储能,加速碳达峰碳中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搭建应用场景,积极探索新技术在丰台区优势产业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浙江

2月7日,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为规范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其中,规划引导方面:电源侧、电网侧以及额定功率5MW及以上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须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项目并网方面:电网侧储能项目满足规定的准入条件,并在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后,可参与市场化交易。电源侧储能项目应与发电项目为同一整体,用户侧储能项目应与用电项目为同一整体,参与市场化交易,无需单独履行注册手续。

2月18日,浙江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

投资政策指出,加快清洁能源和新型电力基础建设。支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新增风光800万千瓦以上,以竞争性配置方式推动省管海域风电“应开尽开”,加大深远海风电示范试点力度,实施各类“光伏+”行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存量农业设施大棚、即可恢复用地等,实施“共富光伏农业提升工程”。制定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打造标志性成果20项以上。出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落实国家、省级奖补资金和用电峰谷时段优化、价格浮动政策,重点支持乡村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新增公共充电设施20000根以上。建立电网侧储能示范项目奖补机制,出台新型储能管理办法和用户侧储能建设导则,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新增新型储能150万千瓦。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统一大工业电价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峰谷时段。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春节、劳动节、国庆节10: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春秋季(2-6月、9-11月,共8个月)峰谷时段调整为高峰、平段、低谷等三个时段。其中,高峰时段共7个小时,平段时段共7个小时,低谷时段共10个小时。夏冬季(1、7、8、12月,共4个月)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高峰、平段、低谷等四个时段。其中,尖峰时段共4个小时,高峰时段共7个小时,平段时段共3个小时,低谷时段共10个小时。与目前执行的分时电价政策相比,最新政策内容可概括为“三变一不变”。不变即分时执行范围不变。变化分别是是峰谷时段划分、设立了季节性峰谷浮动比例、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新的分时电价的确定客观上更好促进浙江工商业储能的发展。

重庆

日前,重庆经信委印发《重庆市数字能源低碳城市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到2026年,全市数字能源低碳城市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志性项目。完成1000个以上用户侧光伏和储能、虚拟电厂、绿色工厂、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示范项目,户用光伏150万千瓦,用户侧储能规模100万千瓦/200万千瓦时。

河北

1月27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按规定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建立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在容量规模方面表示,2024年参与竞争的独立储能容量规模为河北南网3GW,冀北电网2.7GW。

在容量电价标准方面: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容量电价标准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容量电价上限为100元/千瓦·年。获得容量电费的有效期为12个月”。

广东

近日,广东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着眼于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从九个方面提出20条务实举措,推动省内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支持开展绿色低碳项目,对于应用标杆项目,实际建设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支持开展新型储能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开展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融合项目示范,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补贴,对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措施的实施进一步支持开展新型储能示范项目,优化构建储能商业模式,推动区域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河南

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2月、1月、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12月和1月的17:00至18: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3-5月和9-11月,高峰时段16:00至24:00,低谷时段0:00至6:00和11:00至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6-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新的分时电价调整了尖高平谷时段,导致河南省工商业储能客户只能实现一充一放,而这大大增加了储能电站的回本周期,包括光伏的收益也大大降低。

湖北

华中能监局湖北源网荷储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指出,从五个方面完善湖北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一是增加辅助服务新品种。二是纳入辅助服务新主体。三是明确辅助服务新价格。四是完善费用分摊新机制。五是明确与“两个细则”和现货市场衔接机制。

本规则的印发为各种可调节资源参与系统调节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推动电网调度模式由传统“源随荷动”向“源网荷储协同互动”运行模式转变,为电力系统调节提供有效支撑,服务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山西

关于完善山西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一次调频市场进行细化实施,明确市场主体的一次调频控制系统需具备全天96个点有功功能设置。市场主体需进行技术能力测试,能够准确进行一次调频响应,性能指标K值应不低于2。二次调频市场明确计算公式以及调节性能综合指标。对用户侧调峰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说明。通知的落实有助于用户侧调峰,提升了新能源消纳空间,降低了全社会用能成本。进一步推进山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山东

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显示,优化海上光伏储能配置,2025年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置储能设施;2025年以后建成并网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20%、2小时比例配置储能设施,可采用配建储能、新建或租赁独立储能、制氢等方式,其中符合条件的新建独立储能可优先纳入省级新型储能项目库。

对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和列为省试点的长时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的容量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其中长时储能项目容量补偿不与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等政策同时享受。政策进一步鼓励支持和推动储能产业向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方向。

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开展的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零售市场等电能量市场,以及与山东电力现货市场相衔接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等。规则中明确虚拟电厂发电储能类机组、新能源配建储能以机组的形式报量报价参与市场,独立储能电站可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优化电力市场结算机制,将发电侧结算颗粒度由1小时调整为15分钟,能够更有效激励调节性电源参与系统调节。

在新的规则下,对于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将面临两个较大的改变:由“报量不报价”变为“报量报价”参与市场,主动性进一步增强的同时,意味着面临更多的市场风险,储能电站的运营水平重要性凸显计算储能有效容量时,引入可用系数K,并充分考虑储能额定功率下的放电时长H,日投运时长、储能配置时长都将影响有效容量核定,进而影响容量补偿费用获取。

四川

成都市经信局关于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显示,支持用户侧、电网侧、电源侧等配套建设储能设施,对2023年以来新建投运的储能项目(抽水蓄能项目除外),实际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运营补贴,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下的、5万千瓦(含)至10万千瓦以下的、10万千瓦(含)以上的项目年度最高补贴分别为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连续补贴三年。要求申报项目的装机规模不低于100kW,建成后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独立储能项目可放宽至年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250次。细则明确推进能源数字化,对于参与虚拟电厂项目的平台运营、聚合商给予奖励。

安徽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继续支持储能项目建设,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储能项目,按放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单个项目年度补贴最高100万元。通知鼓励利用建筑物屋顶和立面、房前屋后空闲地等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探索开展户用光伏储能一体化建设,对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

1、山西省

2021年8月26日,山西省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其附件《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中提到,大同、朔州、忻州、全州市建议项目在安全的前提下配置10%及以上的储能设施。

2021年9月25日,山西省能源局公示2021年竞争性配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称,根据《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经各市初选上报,省能源局组织了2021年竞争性配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评审,优选出保障性并网项目108个、规模1120万千瓦,备选项目55个、规模590万千瓦。据巅峰梳理,在保障性并网项目中,风电17个、规模164万千瓦,备选项目中,风电9个、规模84.2万千瓦。风电配置10%储能,光伏配置10%-15%储能。

2、山东省

2021年2月19日,山东发布《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新能源场站原则上配置不低于10%储能,并提到山东新型储能设施规模达到20万千瓦左右。

2021年11月11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市场化并网项目名单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在落实灵活调节能力方面,应根据企业承诺,按不低于10%比例(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建或租赁储能(制氢)设施;

2022年8月11日,山东省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户用、工商业直接纳入,整县分布式需配置储能;2023年底并网的海上风电、2025年底并网的海上光伏可免于配储。

山东淄博

《实施减碳降碳十大行动工作方案》中提到,全市新增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10%装机容量标准配套储能。

山东枣庄

作为山东省唯一所属区市全部纳入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市,2021年11月26日,枣庄市出台山东省首家分布式光伏储能配置标准,按照装机容量15%~30%、时长2~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或者租赁同等容量的共享储能设施。

山东济南平阴县

2022年8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发改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及并网管理的意见》,文件提出分布式光伏应就地就近消纳,整县分布式开发按照“光伏+储能”方式推进,根据具体消纳情况配建或租赁不低于15%、2小时的储能设施。电网消纳能力不足时,应提高储能配置比例及充放电时长,确保分布式光伏就地就近消纳、满足95%利用率要求。

山东胶州市

3、海南省

2021年3月15日,海南发改委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实施总规模控制,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海南省澄迈县

2022年1月5日,海南省开展2022年度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单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不低于10%储能。

2022年4月11日,海南澄迈启动集中式光伏申报,其中提到配套储能系统,技术方案中按照25%,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得10分;按照20%,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得5分;按照15%,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不得分。该政策自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喀什地区

2021年3月19日,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莎车县、塔什库尔干县、叶城县四县发布了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招标公告,四地光伏项目共550MW,要求配置储能不低于2小时。

5、江西省

2021年3月19日,江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优先支持光储一体化项目,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竞争优选的的项目,可自愿选择光储一体化的建设模式,配置储能标准不低于光伏电站装机规模的10%容量/1小时,储能电站原则上不晚于光伏电站同步建成。

6、福建省

2021年5月24日,福建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因地制宜开展集中式光伏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优先落地一批试点项目,总规模为30万千瓦,储能配置不低于开发规模的10%。

7、甘肃省

甘肃嘉峪关

2022年3月10日,甘肃嘉峪关市在《嘉峪关市“十四五”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中提到,申报项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规模20%,储能放电时长不小于2小时。

甘肃华亭市

2021年12月14日,《华亭市“十四五”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指出,新建5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最低配套5%储能设施,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不小于2小时。

8、天津市

2021年6月7日,天津市发改委印发《2021-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2021年保障性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规模超过50MW的项目要承诺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储能设施或提供相应的调峰能力,光伏为10%,风电为15%,且储能设施须在发电项目并网后两年内建成投运。

9、湖北省

10、河南省

2021年6月24日,河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附件“全省新能源电力消纳指引”中明确:I类区域消纳规模为3GW,要求配置项目10%,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总规模300MW/600MWh;II类区域消纳规模为1GW,要求配置项目15%,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预计储能总规模150MW/300MWh;III类区域可协商规定消纳规模,要求配置项目20%规模,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

11、陕西省

2021年6月24日,陕西发改委印发《陕西省新型储能建设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从2021年起,新增集中式风电项目,陕北地区按照10%装机容量配套储能设施;新增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关中地区和延安市按照10%、榆林市按照20%装机容量配套储能设施。储能设备租赁费或购买服务价格实行最高指导价、投资收益率6.5%左右测算。储能投资运营商建设的集中式储能电站优先建设在升压站和汇集站附近,储能系统应按照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及以上,系统工作寿命10年及(5000次循环)以上,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锂电池储能电站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5%、放电深度不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的标准进行建设。

12、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1年7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正式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促进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件提出,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从2021年起,原则上新核准/备案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在开发模式方面,同一企业集团储能设施可视为本集团新能源配置储能容量。

2022年1月13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意见的函,其中提到:2022年宁夏保障性光伏并网规模为4GW,需配套10%、2小时储能。

13、辽宁省

2021年7月16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本次新增风电项目1220万千瓦,全部用于支持无补贴风电项目建设,作为保障性规模,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煤电关停企业等容量替代建设风电项目(以下简称等容量替代项目),不受总规模限制,不兼得1.5倍容量光伏替代政策。《意见稿》明确优先支持具备以下三种条件的项目:

一是在辽宁省有一定的调峰调频能力;

二是承诺配套储能设施10%以上;

三是具备源网荷储、多能互补条件。

2022年5月13日,辽宁省发布《2022年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优先鼓励承诺按照建设光伏功率15%的挂钩比例(时长3小时以上)配套安全高效储能(含储热)设施,并按照共享储能方式建设。

14、安徽省

2021年8月2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申报竞争性配置光伏风电项目需承诺配置电化学储能,企业可自建、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电化学储能。储能电站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1小时,循环次数不低于6000次,系统容量10年衰减不超过20%,不得采用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方式新建储能项目。

2022年3月29日,安徽《关于征求2022年第一批次光伏发电和风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方案意见的函》要求,市场化并网条件主要通过申报项目承诺配置电化学储能装机容量占申报项目装机容量的比例进行评分,最低比例不得低于5%,时长不得低于2小时。

15、内蒙古自治区

2021年8月27日,内蒙古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电化学储能容量应为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15%(2小时),充放电不低于6000次(90%DOD),单体电芯容量不低于150Ah。

2022年3月22日,内蒙古《关于征求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全额自发自用两类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要求新增负荷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

16、青海省

17、河北省

2021年9月18日,河北省发改委正式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明确2021年风电、光伏保障性并网项目85个,规模12.6108GW。其中,风电项目7个、1.2GW,光伏项目78个、11.4108GW。南网、北网保障性并网项目分别由开发企业按照不低于项目容量10%、15%配置储能装置,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

2021年12月31日,《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中提到的,冀北电网区城围场、丰宁两县坝上地区所有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20%、4小时,其他区域按照15%、4小时配置储能装置;河北南网区域所有光伏发电项目按照10%、4小时配置储能装置(或20%、2小时)配置储能装置。配套储能项目应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期建设、同期投产。

18、江苏省

2021年9月29日,江苏发改委印发《省发改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2021年江苏省长江以南地区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小时;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小时。储能设施运行期内容量衰减率不应超过20%,交流侧效率不应低于85%,放电深度不应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应低于90%。

江苏苏州

2022年5月1日,江苏苏州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工作意见(试行)》,《意见》指出: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以上的光伏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

江苏昆山

7月15日,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文件中提出,推动光伏配建储能设施建设。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成部分一并办理备案。支持发展集中式电网侧储能项目,在光伏项目相对集中、上网电量较大的区域,按照区域装机容量的一定比例配置储能系统。鼓励发展融合光伏、储能、充换电、微电网、负荷聚合等一体的综合智慧能源系统。

19、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1年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印发《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列入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建设方案的项目共22个,总规模325.1万千瓦。2021年安排325.1万千瓦,配20%*2h储能;列入2021年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建设方案的项目共17个,总规模395.4万千瓦,2021年安排330.4万千瓦,配15%*2h储能。

广西梧州

2022年1月28日,广西梧州发布《关于规范我市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文件,其中提到,新增风电光伏项目配备不少于10%容量储能项目,提高电网调峰调频能力。要求风电光伏项目开发企业应提高项目设备先进性、储能设施、配套产业落地等方面能力。

20、湖南省

2021年10月13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快推动湖南省电化学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以发展电网侧独立储能为重点,集中规划建设一批电网侧储能电站,力争到2023年建成电化学储能电站150万千瓦/300万千瓦时以上。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分别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5、5%比例(储能时长2小时)配建储能电站,新增项目(指2021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指标的项目)配建储能电站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使用,存量项目(指2021年1月1日前取得建设指标的项目)应于2022年底前落实配建储能容量。对于没有条件配建储能电站的项目,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按上述比例落实储能容量。

2021年11月11日,湖南省在《关于公布2021年市场化并网项目名单的通知》中提到,在落实灵活调节能力方面,应根据企业承诺,按不低于10%比例(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建或租赁储能(制氢)设施。

2022年2月19日,湖南省发布《2021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独立储能共享和储能优先参与调峰调度机制,新能源场站原则上配置不低于10%储能设施。

21、浙江省

杭州临安区

2021年12月21日,杭州临安区发布《杭州临安“十四五”光伏发电规划(2021-2025年)》,其中明确提到,结合电网提升统筹规划储能设施布局,按光伏及风电装机容量10%~20配置。

浙江义乌

2021年9月23日,浙江省义乌市发布了《关于推动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和加快区域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光伏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配建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共享储能)模式。

浙江诸暨

2022年5月20日,《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中提到,在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

浙江永康

2022年5月11日,浙江永康发布《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方案》鼓励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建设储能设施,充分利用目录分时电价机制,主动削峰填谷,优化区域电网负荷需求。方案中提出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千瓦逐年退坡。

浙江绍兴柯桥区

《关于柯桥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公示》中明确提到,通过合理优化光伏、电储能配比和系统设计,建议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全生命周期内,按照发电装机容量的10%建设储能设施,储能设施存储时长需在2小时及以上,为电力系统提供一定的容量支撑和调节能力。

22、上海市

2022年1月11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金山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中提出:建设电化学等储能装置,且配置比例不低于20%、时长4小时以上。储能系统应满足10年以上工作寿命、系统效率大于90%、电芯温度偏差小于7摄氏度、年平均衰减率不大于2%。

23、广东省

广东肇庆

2022年7月8日,广东肇庆市发布《肇庆市促进光伏项目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措施中提出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结合实际出台光伏项目及配套储能的补贴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引导光伏企业按照不少于装机容量10%的能力配备储能装置。

24、云南省

云南大理

7月2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措施中提出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一定比例精准配置储能,鼓励采用共享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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