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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由于我区内水毁工程较多,通过充分调查、论证后,认真开展了规划,进行勘测设计、编制实施方案,及时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进行了应急处理;投资25万元,完成金安乡光乐沟1.8千米三面光改造,改善了光乐村委会1200多亩农田的灌溉用水困难问题。投资20万元,完成**三面光沟渠改造254m,将改善该村500多亩农田的灌溉用水问题。
协助实*大路*段沿线绿化带建设。根据区政府有关现场办公会议精神,配合搞好古城区丽大路*段沿线绿化带建设,通过对项目区进行实地勘测,根据涉及的排涝问题确定了工程实施方案。工程于2009年8月开工建设,现已完成排洪沟开挖3km,完成投资30万元,工程预计在年内完成。
二、围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大力推进农村人饮安全工程建设
至2009年10月底已解决4444人的饮水安全,完成投资203.19万元。其中完成*13个村共2269人的人畜饮水工程,完成投资万元95.57万;完成七河乡勒马村、新面村、下木登3个村895人的人畜饮水工程,完成投资46.95万元;完成*乡则古村480人的人畜饮水工程,完成投资20.67万元;完成束河街道办事处开文荣华村800人的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完成投资40万元。
三、围绕有效减轻洪旱灾害,加大抗旱防汛工作力度
由于20*年降雨少,影响了*、*等泉群的出水量,*泉群6月下旬干枯,给我区农业生产带来很多困难。我局认真做好各个水库调度运行及用水管理,并协调玉龙县从拉市海调水1520万m3,保证了农田灌溉用水及城市生活用水、景观用水。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千方百计增加水库复蓄水量,从*水库至*输水管道供水230万m3,确保了*古城的景观用水,保证了*旅游业正常开展。
今年降雨较为适中,且在各重要农历节气时都下了雨,属风调雨顺之年,并未出现以往年的大暴雨等恶劣天气。我局认真组织汛前清淤、汛中检查,各水库管理所严格防汛值班制度,各乡和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反应迅速,高度重视防汛安全,城市防洪工作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
四、围绕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抓好干渠防渗处理工程
*是*乡漾西村委会境内唯一的灌溉河道,全长8100多米,由于年年久远,*河坝全是土沙河坝,每到灌溉季节,渗漏严重,出现上游河水瀑满,下游河道干涸的现象。经我局不断努力,*被列入团山水库干支渠防渗处理工程。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省级水利专项贷款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320号),古城区团山水库漾西*干渠防渗处理工程总投资843万元,其中省级水利专项贷款资金140万元,其余资金由区级配套及群众投劳解决。2009年计划实施2.2km渠道防渗,计划投资140万元。项目6月25日完成招投标工作后,8月7日开工建设,现已完成*干渠防渗治理1.4km,完成投资80万元,工程预计在年内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项目实施,将改善项目区1.17万亩农田灌溉条件,粮食产量得到提高,渠道改造后将减少水毁修复工程投资,减少群众投工投劳,避免才力和物力浪费。*并被列入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待中央资金下达,将全面实施。
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水土保持工作
如期完成20*年中央扩大内需新增项目。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七期“长治”工程*项目区(古城区)贵峰及良美小流域20*年第四季度新增水土保持项目于20*年12月底被批准实施。
20*年第四季度新增投资项目,计划治理面积6.79km2,投资150.56万元,计划实施土坎坡改梯350亩,经果林81亩,封禁治理9179亩,保土耕作589亩。坡面水系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谷坊2座;拦砂坝1道;排灌沟渠500米;溪沟整治1800米。
截止3月10完成投资149.36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00万元,省级匹配17万元,群众投劳折资32.36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88km2,其中:坡改梯467亩,经果林81亩,保土耕作589亩,封禁治理9180亩,谷坊2座,拦沙坝1座,溪沟整治1800米,沟渠0.53km,累计完成土石方12.03万方。
认真实施“长治”工程。依据小流域规划和省水利厅下达的治理任务,根据水土流失规律和特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以水为主线,并在其质量、规模、效益上狠下功夫,坚持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注重效益。截止2009年5月15日完成了“长治”七期*项目区(古城区)贵峰和良美小流域的综合治理项目,完成投资224.56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20万元,省级配套24万元,群众投劳折资80.56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4km2,其中:其中坡改梯26.67hm2,保土耕作46.67hm2,经果林46.67hm2,水保林33.34hm2,封禁治理886.66hm2;拦沙坝3座,谷坊6座,排灌沟渠4km,溪沟整治1302.2m。累计投入5.29万个劳动工日,累计完成土石方8.52万方。
至此,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和区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通过治理区广大干部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五年多来的共同努力,“长治”七期*项目区(古城区)规划治理的8条小流域已全部实施完成,共治理面积72.09km2,占计划99.32%;其中:坡改梯520.00hm2,占计划90.8%;保土耕作268.68hm2,占计划100%;发展经济果林286.2hm2,占计划95.4%;落实封禁管护5816.66hm2,占计划101.75%;水土保持林318.02hm2,占计划79.37%;塘堰整治15座,占计划88.24%;作业便道19.56km,占计划85.04%;渠系配套40200米,占计划95.71%;溪沟整治4982.3米,占计划123.9%;拦沙坝19座,占计划82.61%;谷坊63座,占计划81.82%;蓄水池26口,占计划92.86%;沉沙池5口,占计划12.82%;沼气池137口,占计划105.4%;节柴灶50口,占计划100%;累计投入61.44万个劳动工日,累计完成土石方93.24万m3。
完成投资1990.24万元,其中:中央投资828.00万元,省级匹配118.00万元,群众投劳折资1044.24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2.09km2,其中:经果林83.19万元,水土保持林33.67万元,坡改梯186.68万元,封禁治理17.18万元,水利水保工程617.8万元,其它7.48万元。
银丰河小流域规划设计综合治理面积1037.26hm2。其中:坡耕地治理工程81.2hm2,土坎坡改梯20.40hm2,保土耕作60.8hm2,蓄水池8口,沟渠3km,沉沙池3口,作业便道4.5km,植物护埂7.75km;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谷坊8座,拦砂坝5座,溪沟整治1km,塘堰整治1座;植物防护措施,水保林29.93hm2,经果林39.8hm2,辅助措施,沼气池100口,省柴灶50眼;封禁治理措施(生态自然修复)886.33hm2。
罗玄小流域规划设计综合治理面积1191.86hm2。其中:坡耕地治理工程67.06hm2,土坎坡改梯33.53hm2,保土耕作33.53hm2,蓄水池10口,沟渠5km,沉沙池4口,作业便道5km,植物护埂11.67km;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谷坊4座,拦砂坝3座;植物防护措施,水保林33.67hm2,经果林62.80hm2,封禁治理措施(生态自然修复)1028.33hm2。
同时,结合“十二五规划”和“三江流域生态保护与水土流失治理规划”的精神,对我区水土保持工作做出了初步的规划。
六、围绕农民增收致富,大力发展水产养殖
全面实施完成了2009年的长江禁渔工作。出动宣传车队25次,发放宣传单600份,并在古城电视台做了宣传报导,重点治理电、炸、毒鱼行为。经过三个月的努力,基本做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岸上无江鱼”,禁渔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开展稻田养鱼的推广工作。今年在没有省级专项资金的支持下,古城区水务局筹集资金支持稻田养鱼的推广工作。年内完成稻田养鱼面积1358亩,推广稻鱼工程100亩,稻田养鱼总产量达到65吨,产值达到130万元,农民在项目实施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今年古城区水产品产量预计达到680吨,其中养殖产量可达95﹪。
七、围绕提高水利化程度,注重项目前期工作
按照《十一五总体规划》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为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的立项支持,加大了各类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完成了《*市古城区束河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九鼎河、青龙河灌区续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古城区抗旱规划》、《*市古城区*青龙河灌区渠系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古城区金安乡增明灌区渠系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古城区2010-2020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规划》、《*坝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的前期工作。目前正在编制《漾弓江生态规划》。通过对以上项目的规划,为我区以后水利工程的实施储备了一批项目,为稳步推进水利工程的建设、提高水利化程度奠定了基础。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卫生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水农〔2009〕114号)文件要求,我局汇同卫生局和5乡4个办事处对人饮工程项目的基础数据全面的调查、统计,复核确定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人口,现已完成“古城区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及复核报告”。
八、围绕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稳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如期完成改革任务,我区于9月10日成立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于10月13日召开了动员大会,认真传达了省水利厅9月1日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部署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现正有条不紊地进行摸底调查、产权鉴定、资产评估等工作,预计该项改革工作在年内完成。
九、围绕保护水资源,全面加强水政执法工作
水政监察工作初见成效。我区水行政执法队伍在水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出了坚持日常巡查执法活动和开展集中性的专项执法行动相结合路子。在2006-2007年地下水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2009年水政执法人员进一步加大了水行政执法力度。一是对全区06年至07年地下水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检查285口已封水井,未发现重新开挖取用水情况;查处水事违法案件4件,责令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建筑2起,封闭违法打井取水2起。对水事违法案件坚持“三必查”即上级交办的案件必查,群众举报的案件必查,涉及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案件必查。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日,积极开展水政法制宣传工作,共发放4500份水法律法规宣传单,加强了群众对水法律法规的认识。
积极探索依法治水新途径,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是古城区水政工作的重点,水行政执法工作逐步由事后执法处理向预防和宣传相结合转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新的理念。
依法加强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征收力度。2009年,依法加强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征收力度,目前共征收水资源费22.973694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0.845万元。水事违法案件结案率100%,取水许可证核发前现场验收率达到100%,入河排污设置论证,水资源论证更加完善,灌溉水利用率达到48%,农业节水灌溉率超过30%,用水定额标准更加科学化和制度化。
十、财务工作
十一、局办公室工作
完成局内文秘、档案、信息、宣传、报道等工作,积极编发水利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有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请示;完成机关内部管理的建章立制,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完成全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的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考评、调动、档案等,认真做好水利系统职工工资、劳保管理工作,完成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做好水利系统统计工作;认真搞好老干部管理工作,与局工会一起看望、慰问职工和老干部;协助党总支搞好党务工作,收缴上半年、下半年的党费;认真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工作,得到代表、委员们的“办事认真、代表满意”的评定,受到区人大、区政协的表彰;认真贯彻实施四项制度,与水利重点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推进,同步落实,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认真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和作风建设教育活动,深入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
十二、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日前出台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所获专项资金的支持将包括直接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其中直接补助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还包括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贴息则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办法》指出,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项目的具备条件,《办法》明确: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贷款应用于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同时,为了确保该办法严格有效地执行,《办法》申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为了落实该办法的有关精神,5月8日,财政部、商务部又下发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申了《办法》的有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做了必要的补充。
《通知》规定,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同时,对申请专项资金需报送的材料也进行了增加补充。
由此可见,该《通知》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支持的标准、申报材料及程序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应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国际收支的平衡;而该《办法》的出台对鼓励企业“走出去”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将对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境外投资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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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机构。
(六)对外设计咨询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1.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
2.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
(二)贴息。
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
2.运营费用包括:
(1)对外劳务合作。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2)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境外实验室、实验设备等租赁、购置费;
――境外高新技术信息资料收集费。
(3)对外设计咨询。
――开展设计咨询业务所必需的设备租赁、购置费;
――境外设计软件等信息资料收集费。
(4)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二)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贴息支持的项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合同及贷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
五、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六、申请项目应符合《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其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七、申请专项资金除报送《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五)申请贴息企业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和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八、2003-2005年已经获得过前期费用支持的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及已经获得过中央财政贴息的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九、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人员的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资助标准不超过《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地方企业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中央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xx年。
第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
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土地法定义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一)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以保证国家土地法律的贯彻实施。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工程项目管理
Abstract:Topurifytheengineeringconstructionenvironment,thispaperdetailedlyanalyzesthethenecessityofsustainabledevelopmentprojectmanagement,andstatestheliabilityofeachparticipantintheproject,andatthesametime,putsforwardsomecorrespondingmeasuresfor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theprojectmanagementfromtheaspectsofresourcemanagement,environmentmanagement,technologymanagementandprojectparticipantsmanagement.
Keywords: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projectmanagement
前言
1、可持续发展的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及含义
1.1作为一般意义上的项目管理目标,是要实现项目的质量目标、经济目标、进度目标。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管理的目标则远远超出了这三个目标,它还要实现整个微观区域和中观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经济效益的长期最大化,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1.2传统意义中的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对象是工程项目本身,是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划书、设计图纸、设计规范、实物模型等定义和说明的。而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管理的对象不但包括项目本身,还包括项目所处的微观环境和中观环境,就是说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者在进行管理的时候,要将与工程项目所有的外部关联元素全部纳入考虑和管理范围。
1.3可持续发展项目管理的组织需要参与方的全体紧密合作,任意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造成整个管理的失败。
1.4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以及Internet的使用,现代的管理更加倾向于开放性、及时性、准确性,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管理作为一种工程管理方式同样如此多样化,尤其是ERP、CRM等系统的应用。因此,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管理实际上是将工程项目放在一个微观或中观的区域内,应用现代的生产技术,实现项目的成本、质量、进度和社会、经济的系统目标,从而解决项目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实现项目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管理的因素
影响可持续发展项目管理的关键因素有许多,涉及项目的各个方面。项目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都不能出现问题,否则就会破坏项目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对项目可持续性的影响因素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资源利用情况、项目的可改造性、项目的环境状况、项目的科技进步情况、项目的可维护性等几方面。当然,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还要受到管理、组织的影响,另外项目所在国的政策、政治状况等都会对项目的可持续性产生影响,其影响不仅涉及项目的可持续性甚至关系到项目的生死存亡。
3、可持续发展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在任何一个项目中,项目的参加者包括:政府部门、业主、勘察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用户等。因此每一个参与者的行为都将对整个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
3.1政府部门作为项目的审批者和监督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如果政府部门在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审批、设计审批等方面提高对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积极开展“社会评价”,使得项目的发展有利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合理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节约有限资源,保护自然与生态环境,造福人类,实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可以对采用了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管理的业主给予税收或融资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业主采用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管理方式。总之关键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3.3勘察与设计单位虽然在作为业主的被委托方,必须考虑委托方的经济利益,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勘察与设计单位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向委托方提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管理方式的设计方案、新的环保材料、建造技术和环保技术。
3.4监理单位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业主和各个项目参与者的关系,保证项目的质量、进度等公共利益。监理的成功与否,对项目的成功与否有很大的影响。监理单位在保证业主利益的同时,如果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开展工作,实际是在行使其社会职责,因此政府应该从开发企业上缴的税收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监理单位的报酬。
3.5施工单位是完成项目的核心,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要使用的机械设备,会产生大量的废气、粉尘、振动、噪音,对环境产生极大的破坏,影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如果项目中标的施工单位在业主、监理单位和政府法规的约束下,采用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管理方式,采用绿色环保施工建造技术,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施工方法,提高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以建筑为主、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性上市公司,具有工程总承包的一级资质,是全球最大的国际承包商之一。该公司之所以能够在如林的强手中中得奥运会的主场馆项目,应该说同该公司在施工中坚持采用绿色环保施工建造技术有极大关系。
3.6材料供应商拥有专业的技术设备、强大的信息库,对于工程项目建造所需材料的使用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难以对材料做出准确评价的缺陷,可以为业主、设计方、施工方提供绿色环保、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型材料。作为整个可持续发展项目管理链上的一个组成,材料供应商应该从法律上保证所提供材料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政府需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3.7用户在工程项目建成以后,则更大程度体现了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性。因为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水、光等),同时会产生一系列的废弃物。因此如何在使用的过程中,少消耗资源,少产生废弃物或废弃物再次利用程度,则是该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
4、可持续发展的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4.1资源管理主要指项目运营所需原材料和项目废弃物的处理和再利用的管理,以及项目报废后资源的再利用情况。原材料的可再生性和对环境的影响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可持续性。由于项目的废弃物处理和利用关系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关系到项目的存在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所以项目的可持续必须考虑项目的废弃物利用和处理状况,并对其作出评价,通过它进一步评价项目是否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4.2环境管理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境等几方面管理。
自然环境管理是指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管理要能够防止或减少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如光污染、噪声污染、废气、污水污染等,达到项目与周围自然环境具有相容性、协调性。管理的措施包括: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就要确定可持续发展的主题;在项目的设计、施工阶段,要采用绿色环保的施工技术和材料;在项目的使用阶段,要对产生的废弃物采用分类、无害处理。只有当项目达到污染治理的标准,并且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项目才具有持续发展的可能。
社会环境的影响管理包括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管理、对社会文化的影响管理、对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管理等。管理的措施包括:保证项目与社会文化相容;与人们的生活习惯相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吻合,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一个项目只有符合社会文化要求,不影响居民生活,与经济发展协调,才有存在的可能和继续发展的必要。以举世闻名的三峡工程为例。有材料表明,该工程建成后,将保护长江中下游广大平原湖区,使国土开发长治久安;能够充分利用原有农业基础设施,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大提高长江流域粮棉生产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可利用水库1084km2水域面积和上百条大小支流库汊,发展渔业、养殖业、林业及畜牧业等,为食品加工和轻工业提供原料基地;万吨级船队可大半年直通重庆,宜昌以上航道将大大改善,促进长江流域和西南地区的开发和对外交流,使长江成为名符其实的“黄金水道”。
生态环境影响的管理指项目处在一定的环境中,都或多或少地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这需要各个参与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政府部门应该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对破坏者给予严厉的处罚,对于主动进行保护的给予奖励。同时要培养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使环保的观念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风气。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必须遵守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节约,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保护
第五条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对社会公布。
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办理。
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及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八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堵截;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九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条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污,并启动应急预案解决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一条位于五桂山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库水源地保护措施按《*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节水促减污,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监管。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从江河、湖泊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推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我市行业用水定额依照《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执行。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逐步实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由市物价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取水户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依法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取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政策引导,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条各镇(区)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和种植结构,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对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监督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拟定辖区内的水功能区划。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坚持适度超前、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力度整合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水质监测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或镇区政府限定的排污总量排污。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江河、湖库及河道管理范围直接排放、倾倒、堆放和填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三十条在河道沿岸的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三十二条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各镇(区)应按《*市污水工程建设规划(*-2020)》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三十三条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鼓励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处理工业废水,控制工业污染。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引导畜禽养殖企业走生态养殖道路。
第五章内河涌水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全市内河涌要按照能蓄、能引、能控制、能调度、能通航的目标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内河涌整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内河涌整治的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清疏内河涌,清理水上漂浮垃圾和水浮莲,加高培厚河堤,绿化河岸,促进内河水体循环,改善内河水环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内河涌上搭建厕所、牲畜饲养棚舍,围筑鱼塘。
第三十八条内河涌实施宽度控制目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内河涌,填堵或缩窄河道,以确保内河涌水流通畅,提高内河水体自净能力。
对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原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视其对内河涌的影响程度,结合内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迁移和改造。
未经批准擅自在内河涌兴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项目,一律作违章建设处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和乡村各项建设确需占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保障内河涌防洪排涝体系和改善水环境的要求。
第四十条船舶在内河涌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内河涌水质不符合功能区水质标准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核算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削减量要求,并落实控制措施后,方可向内河涌水体排污。
第六章部门职责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水资源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水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督促落实各项水环境治理措施;组织考核各部门及各镇(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节水减污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布局规划。
第四十五条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合理布局规划建设项目,减少水环境污染;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市给水工程规划、排水规划及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等。
第四十六条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全市工业企业的排污监管;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我市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内河的水质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和主要污染源,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镇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市级水资源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保障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水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奖罚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配置;负责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管;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会同物价局、建设局研究制定我市的水价改革方案;负责水功能区的水质、水量监测;负责统筹全市内河涌整治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大水环境容量;协同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会同市环保局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对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商市环保局提出治理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九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供水规划、组织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组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理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加快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内河涌水浮莲清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分析,协助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市经贸局负责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实施,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等。
第五十二条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十三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海洋保护规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以及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第五十四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向河流、河涌、湖泊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行为;查处水源保护区和河道两岸建设用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五十五条各镇(区)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落实取水许可、节水减污、内河整治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措施;认真分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任务,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位、责任到位、任务到位”;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建立市、镇两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水资源保护工作实绩列入政府部门和镇(区)责任人的年度政绩和目标考核内容。政府部门工作绩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别考核;镇(区)考核指标包括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取水计量安装率、内河整治进度、污水处理率、水功能区达标率等。
市、镇两级政府均应对在年度内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绩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七条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
1、华能伊敏煤电公司伊敏电厂三期工程。2008年5月开工,总投资53.70亿元,建设2×60万千瓦发电机组和配套500万吨露天煤矿。目前,电厂项目已进入机组安装阶段,煤矿项目设备采购已完成,年末形成生产能力。
2、通大五牧场长焰煤基地建设项目。2005年12月开工,总投资15.40亿元,建设年产300万吨长焰煤生产能力。现巷道建设工程基本完成,预计今年5月1日试生产。
3、鄂温克电厂一期工程。2008年5月开工,总投资43.5亿元,建设2×60万千瓦发电机组和配套500万吨露天煤矿。现电厂基础工程已完成,煤矿巷道掘进650米,预计2010年10月竣工投产。
4、红花尔基水利枢纽工程项目。2007年4月开工,总投资14.9亿元,总库容为3.2亿立方米,发电装机总容量3×0.25万千瓦,主要为伊敏电厂、鄂温克电厂和海拉尔区城市供水。水库大坝主体已接近尾声,今年5月截流,年末蓄水;电厂工程基础已完成,年末第一台机组进行安装。
5、两伊铁路建设项目。2006年5月开工,总投资19.5亿元,总里程185.4公里,年运力900—1230万吨。路基和隧道已完成,现正在进行铺轨,预计今年9月竣工试运营。
(二)拟新开工项目情况
大雁矿业集团扎尼河露天矿项目。项目投资预算18亿元,建设年产600万吨煤矿。现已完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工作,27个支持性文件已审批核准20个,征地协商工作正在稳步进行。该工程力争今年5月开工,明年下半年投产。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前期工作。
二、2009年经济发展预期目标及实现目标的主要因素、采取的措施
(一)地区生产总值比2008年增长12%,达到50亿元
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保证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3.5%,达到5.3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13.5%,达到30.66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12.2%,达到14.05亿元。
1、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3.5%的主要支撑因素:一是畜牧业相对稳定并有所增长;二是去年草业丰收,牲畜出栏减少,基础母畜存栏有所增长。为保证这一目标实现,要积极应对“三鹿奶粉事件”对奶源市场的冲击,实施第二期“奶牛振兴计划”,投入资金1000万元,继续对牧民购牛贷款利息部分进行贴息,增强牧户养殖信心,控制奶业收入和产值下滑。要加快畜牧业产业化进程,鼓励现有6个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扩大规模,提高加工增值水平,延伸产业链条。支持14个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高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品牌意识和商标意识,发展品牌畜牧业,提升“锡尼河短尾羊”等品牌的知名度。稳定和完善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允许牧民以多种形式流转草牧场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奶源市场管理,保障牧户奶资收入基本稳定。鼓励和支持城镇周边嘎查发展“庭院经济”。
2、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13.5%的主要支撑因素:一是努力保持工业企业生产稳定,完成年度任务。2009年发电总量预期为111.98亿千瓦时。原煤外运量预期1050万吨。二是加大扶持力度,争取新建工业企业尽快投产达效;确保通大伍牧场长焰煤基地年内投产,年内生产120万吨长焰煤。为确保这一目标实现,要支持、配合、服务区内续建和新建重点项目、中小项目建设,争取提前或如期投产达效;全力推进扎尼河露天矿项目,做好入驻项目前期工作;抓好园区建设,增加园区项目,扩大园区规模,做大经济总量;支持光明、绿祥、海中建材等企业发展,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1.66%,达到45亿元
主要构成因素:伊敏电厂三期预计投资19亿元,煤矿投资5亿元;红花尔基水库预计投资4亿元;五牧场煤矿预计投资6亿元;鄂温克电厂预计投资6亿元,煤矿预计投资2亿元;其它各类中小项目预计投资3亿元。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实现,要重点抓好项目建设。扎实推进伊敏电厂三期、鄂温克电厂一期及配套煤矿项目建设;加快两伊铁路、红花尔基水库、伊敏换流站、呼辽直流线路等项目建设进程;支持伊敏电厂四期、鄂温克电厂二期、大唐一期煤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三)招商引资和对外出口
1、引进资金58亿元,完成0.5亿元至5亿元招商项目5个。主要考虑的项目有:华能伊敏煤电三期、鄂温克电厂一期及配套煤矿、华能通大煤矿、两伊铁路、红花尔基水库、伊敏换流站、巴乡开关站及呼辽电力通道等。为争取引进项目和投资,要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活动为契机,全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把部门职能和权力运用到服务项目上来,形成亲商、近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要增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针对性,深入研究国家产业政策,以大项目为载体,主动融入到东北地区经济发展中,强化全方位的对接与合作。
2、对外出口总额增长1.24%,达到245万美元。主要是通过组织货源的形式来完成此项任务。其中大雁鹤声薯业精淀粉厂预计完成24.93万美元;大雁物业中心建材总厂向俄罗斯出口煤矸石空心砖预计完成6.4万美元;呼伦贝尔海中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完成向俄罗斯出口门窗素材16.58万美元;呼伦贝尔绿祥清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预计完成77.3万美元;区伊赫塔拉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完成119.7万美元。要紧紧抓住对俄蒙开放升级的机遇,扩大对外贸易合作规模。加强与后贝加尔边疆区博尔贾市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在开发该地区矿产、渔业、草业、林木资源等方面取得实质进展。
(四)财政和城乡居民收入
1、财政收入增长16.38%,达到16亿元。主要支撑因素:一是现有煤、电等大型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稳中有升;二是地方工业发展状大;三是40多亿元固定资金投资的拉动。要加强税收征管,深入挖潜,增收节支,推动财政收入目标任务的完成;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预算内外收支统管。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7%,达到12549元。企事业机关单位工资的增长是影响城镇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2009年将继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社保、低保水平、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额度;扩大就业、鼓励创业、增加经营性收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另外,房屋拆迁、城镇改造、道路拓宽、美化绿化,也能吸纳临时就业,增加城镇居民收入。为实现预期目标:一是充分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进一步加快我区的经济发展步伐,扩大经济总量,提高就业率和居民收入,如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和旅游业,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步伐,带动就业和收入的增加;二是采取有力措施,增收节支,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津贴、补贴,对于企业用工,将通过政策、法规和制度,约束和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鼓励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增加企业职工工资;三是加大民营企发展力度,吸纳就业人员,放宽准入条件,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和灵活就业人员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和就业空间。
3、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5%,达到8108元。完成年初确定的任务难度很大。主要原因就是“三鹿奶粉事件”对整个乳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奶价偏低,企业拖欠牧民奶资问题严重,影响了牧民收入,更影响了牧民养殖奶牛的积极性。为此,要努力克服困难,促进牧民增收。一是进一步搞好牲畜品种改良,提高质量和效益,增加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推进产业化经营,加强企业与牧户的有效链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三是扩大畜产品流通渠道,实现畜产品增产增收,改变重生产轻销售的经营思想。四是要完善市场体系建设,积极与周边地区联营,做好畜产品在周边城市的销售网点建设,拓宽畜产品的外销渠道。五是加快小城镇建设,带动牧区服务业发展,吸收劳动就业,拓宽牧民收入渠道,改善牧民生活质量。
三、2008年中央新增投资1000亿元拉动内需项目情况
我区争取到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8个,其中林业项目1个、畜牧业项目1各、社会事业项目3个、城建项目2个、商贸项目1个。共争取到国家新增1000亿拉动内需项目资金920.95万元,拉动区、市、区地方投资2839。.25万元。国家投资920.95万元已全部下到区财政;自治区配套441.02万元已到位390万元;区财政配套资金2347.21万元到位314.3万元;项目单位主动增加自筹19.7万元已全部到位。目前共计完成投资415.65万元。
(一)巴彦托海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垃圾100吨,总库容75万立方米;总投资2600万元,已下达自治区预算内投资390万元,本次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400万元,自筹1810万元。
(1)项目进展情况规划、环评手续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已审批。用地手续正在逐级上报。项目施工和监理、设备和材料招投标已完成,招标总金额2118.9万元。
(2)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中央预算内资金400万元和自治区配套资金390万元已拨付到项目单位;地方配套资金到位170万元,其余1640万元区政府将通过贷款解决。截至目前已使用资金373.3万元元,其中预付30%的购置设备材料款222.2元,拨付项目前期费151.1万元。
(二)2008年廉租房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2516平方米,总投资475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01万元,地方配套374万元。
(1)项目进展情况规划、用地、环评手续已办理完毕,可研和初步设计已审批,现正在进行工程招投标。
(2)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101万元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的76.1万元已拨付到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其余地方配套资金297.9万元正在筹措当中。因项目未开工,仅支出1.65万元前期费。
(3)工程管理情况成立了区政府和项目单位两级工作、施工领导小组。
(三)防护林建设工程
造林2.5万亩,总投资312.5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50万元,地方配套62.5万元。
(1)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选址和作业设计工作已完成,苗木种子已开始预定,由市林业种苗站统一调入。
(2)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防护林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250万元已达到区财政局,地方配套资金62.5万元已拨付到区林业局资金专户,均未使用。
(3)工程管理情况
林业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
建设苏木乡镇级兽医站3个,其中新建兽医站2个,续建兽医站1个,另外还要购买相应的交通工具、检疫设备等。项目总投资42万元,其中国家投资37万元,地方配套5万元。
编制完成了土建及仪器、设备采购初步设计方案,并得到了自治区农牧业厅有关部门的批复。仪器设备根据要求由市农牧局实施统一采购;土建工程于2月24日已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该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项目单位自筹资金19.7万元,现投资总额达到61.7万元,资金已全部到位。新建、改扩兽医站投资21万元资金未使用;购置仪器设备已支出40.7万元,其中购买三台业务用车拨付资金28.7万元,汇入市农牧局账户统一采购仪器款12万元。
区畜牧业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资金和建设程序,将严格执行“三专一封闭”和“四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区伊敏河粮食储备库粮食烘干设备项目
建设规模为新建日处理200吨级烘干塔,总投资22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66.95万元,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各配套51.02万元,项目单位自筹51.02万元。该项目由伊敏河粮食储备库负责组织实施,现正在办理选址和用地审批手续。土建工程未启动,设备采购已完成招标但资金未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66.95万元已到达项目建设单位,自治区和市配套资金未到位,项目单位配套资金正在通过农发行贷款解决。
(六)嘎查卫生室和文化站、计生服务站建设项目
1、10个嘎查卫生室建设项目。每个嘎查卫生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投资4万元,其中国家投资3万元,地方配套1万元。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2、巴雁镇文化站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总投资26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6万元,地方配套10万元。由巴雁镇政府负责实施。
3、巴雁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建筑面积250平方米,总投资25万元,其中国家投资20万元,地方配套5万元。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实施。
以上三个项目初步设计已完成,现正在办理选址和用地审批手续。中央资金已达到区财政局,地方配套资金未拨付。
四、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建议
存在的问题:
1、由于辽宁省电力市场增长乏力,我区支柱产业电力的外送遭遇瓶径,完成全年GDP指标有较大难度。
2、工作任务较重。巴雁地区积案较多,既耗费了区委、政府较大的精力,更需要财力、物力上的投入。
3、牧民增收难度大。当前,乳制品企业困难多,奶业恢复需要一段时期,由于奶资收入是牧民的主要收入,牧民增收难。白灾使牧民群众普遍遭受极大损失。
建议:
1、加大牧业特别是奶业投入和补贴力度。
2、对巴雁镇给予专门支持。
巴雁镇近几年经济发展慢,遗留问题多,居民收入低。请市政府给予专题研究,在加快巴雁镇基础设施建设、布局重大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盘活巴雁镇充裕的土地、人才、劳动力资源,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动力,而不是像目前、居民收入拖全市后腿。
3、希望市政府对大项目严格管理。
4、在出台项目时,不宜搞一刀切。
要给予省级、市级发改委一定的灵活处置权,国家只提出原则性目标,而不应把具体设计标准都确定下来。比如廉租房项目,给区财政造成很大压力,而且后续管理压力更大。还有一些牧区项目,由于照搬农村,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