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甲处的散装片剂是从顾某处订购的。顾某多年来从事化妆品和减肥片剂的销售。2020年12月,顾某在获知齐某、方某甲的订购需求后,向周某一次性订购减肥片剂260万粒。周某找到上家王某与之达成260万粒散装片剂的生产协议,王某再将该260万粒散装片剂交由徐某生产。徐某在自家宠物饲料加工作坊内,将周某提供的300公斤“酚酞”原料和淀粉、葡萄糖、香精等辅料加水混合搅拌,用模具压片后生产出该260万粒散装片剂,装入木桶发货给顾某。经检测,该片剂中酚酞成分含量在60.1g/kg至109g/kg。酚酞是一种刺激性轻泻药,长期服用可损害肠神经系统,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
本案中齐某通过方某甲以0.32元/粒的价格向顾某订购260万粒散装减肥片剂,后顾某以0.15元/粒的价格向周某订购该减肥片剂,周某以0.03元/粒的价格与王某达成散装片剂的生产协议,王某又以0.025元/粒的价格将该260万粒散装片剂交由徐某生产。齐某收到该片剂后通过自行灌装、贴标等方式加以包装,以40-80元/盒(30粒)不等的价格卖给线下美容店,美容店店主再以128-198元/盒(30粒)不等的价格卖给消费者。从初始生产费用0.025/粒,到终端消费者购买价格198元/瓶(30粒),其中的利润空间高达264倍。
齐某夫妇的行为不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为有力打击违法行为,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加强警示教育,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基础上,还向齐某夫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并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截至目前,赔偿金已缴纳到位,齐某夫妇也在省级媒体《现代快报》上刊登道歉信。
【检察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若不当服用减肥产品,不仅不能“变美”,还会对身体产生严重损害。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购买减肥产品,同时要认识到减肥更应当通过科学的饮食、合理的作息、适当的锻炼,别让减肥产品毁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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