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19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3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传真:0535-6632116
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
邮编:264003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京州药业制剂项目(一期)
高新区
山东京州药业有限公司
烟台净朗测试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烟台市高新区航天路以北、北航路以东。项目总占地面积30789m2,主要建设综合厂房一、综合仓库一、质检厂房。项目建成后,主要生产肝素钠封管注射液,年生产总量可达2.1亿支。
1.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车间为密闭负压净化车间,称量、投料单元通过称量罩收集,未收集部分经车间密闭负压净化系统收集,经三效过滤器过滤后,呈无组织排放。
项目塑料安瓿包装的产品使用聚丙烯颗粒为原料,经吹灌封一体机于200℃左右的温度下热熔并吹塑成型,吹灌封一体机位于单独密闭的灌装室内,集气罩收集废气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部分经密闭负压净化系统呈无组织排放。
DA001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9(DB37/2801.6—2018)排放标准要求;厂内VOCs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影响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辛安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辛安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生产过程产生的设备清洗废水、安瓿清洗废水、检漏废水、纯水制备产生浓水、蒸汽冷凝水等,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辛安河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要求,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辛安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3.声环境影响
采取各种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拟建项目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