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内烘干机设备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内烘干机设备租赁
项目编号
2024BFMCJ00129
委托方
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3月16日9:00始至2024年4月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4月8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内烘干机设备
3
36
3.6
1.标的坐落位置: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内。
3.本次出租范围为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的一套烘干机设备,包含斗式提升机、烘干塔、电控系统等一系列组成全套烘干机设备(设备清单详见公告附件3)。委托方为承租人免费提供设备用地(约1400平方米)、烘干操作工人宿舍2间、一座约1000平方米罩棚及一套液化天然气设备,烘干使用液化天然气(LNG)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按政府指导价据实结算。
4.标的资产及免费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具备生产能力,不可移动。
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标的的用途为粮食烘干。
2.承租人在烘干房使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登高、动火、用电的安全,不得违规操作,必须严格按照《登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用电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从事作业活动,租期内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年度分2次支付,先支付后使用。承租人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首年租金的50%,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剩余50%年租金;自第二年起,每个合同年起始之日起7日内支付当年租金的50%,2个月内支付剩余50%年租金。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设备调试期一个月(按30天计,免租金设备调试期包含在租期内)。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3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3.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费、燃油费、进出场费用、人员工资、保险等),租赁期满后不得要求委托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5.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6.特别说明:
(1)设备使用过程中若发生机械故障,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委托方配合联系设备生产厂家做好技术指导;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在租期满时,承租人须按照约定清理房间及场地,并保证租赁设备及物品完好归还委托方。委托方检查租赁设备及物品无损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
(3)承租人须遵守国家和租赁库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参与烘干作业的工作的人员、车辆须遵守库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库区管理。若有违反规定,每违反上述安全管理规定一次,委托方有权从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壹仟元作为罚款,承租人在每一年度违反三次或累计违反上述规定五次的,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承租人全部履约保证金。
(4)承租人不得妨碍库区进出粮正常作业活动。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项目登记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668959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主体库登记
项目负责人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部分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烘干线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使用方式
(一)租赁期间甲方提供位于其子公司——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区内的烘干线(具体设备明细详见清单)、烘干操作工人宿舍2间、以及烘干线附近9号-15号仓之间罩棚供乙方使用,乙方需自行组织具有烘干经验的人员进行烘干作业。
(三)租赁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收购潮粮(小麦、玉米、稻谷)数量、质量以及所需资金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烘干作业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天然气、人员工资、烘干损耗等)以及烘干操作工人宿舍用水电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烘干线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甲方可以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帮助,若工作量过大,乙方应另行支付甲方相应费用,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二、租赁使用期限
(一)本烘干线设备租赁期限叁年,第一个合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个合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个合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给予乙方一个月免租设备调试期(按30天计,免租金期包含在租期内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烘干线年租金人民币元(¥)。
(二)合同签订当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实际成交金额的首年3个月租金总额,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年租金的50%,2个月内支付剩余50%年租金;自第二年起,每个合同年起始之日起7日内支付当年租金的50%,2个月内支付剩余50%年租金。
(三)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年租金50%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烘干线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租赁设备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烘干线的毁损和灭失责任
五、租赁期间双方权责
(二)乙方在烘干线使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登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用电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从事烘干作业,若有违反,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烘干线运营过程中若发生机械设备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应乙方要求,可以协助乙方联系设备生产厂家予以技术指导。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的,甲方可按500元/日的标准在乙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逾期支付达30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甲方解除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还烘干线,逾期不交的,甲方有权按500元/日的标准要求乙方继续支付违约金,同时,烘干线租金费用按原标准的2倍执行。
(六)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乙方不得将上述设备转租或承包给第三方使用,若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使用甲方上述设备,产生的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达到1万元标准的,乙方必须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齐至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金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200元/日标准支付违约金。
(九)合同期满,上述设备移交需经双方签字确认,若有毁损则由乙方按原标准恢复,乙方不予恢复,甲方可以自行恢复,并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内扣除相应的恢复费用,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付恢复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另行赔偿。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一)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任方需承担因此纠纷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二)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月日年月日
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内烘干机设备租赁项目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2024BFMCJ00129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3月16日发布公告,对合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巢湖市栏杆集镇合肥市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库内烘干机设备进行公开出租。4月8日,该项目竞价截止,因无人参与竞价,本项目未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