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2709:25:00大中小
根据《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渝委农办〔2021〕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衔接资金监督管理,突出衔接资金的透明性,确保资金安排公正、公平、公开、规范。现将江津区2023年提前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予以公示,公示资金3342万元,如对公示项目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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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7日
津乡振发〔2022〕46号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2〕13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2〕14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2〕155号)要求,经项目申报、评审、研究等程序,并报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将我区2023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334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747万元,市级资金1595万元)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要求
(二)加快实施进度。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后,实施单位需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于2023年1月28日前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1.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建立项目进度定期调度制度。本次下达项目原则上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建设内容。
2.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本次下达项目原则上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资金拨付。
(三)注重项目资金绩效
1.加强质量监管。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落实人员,抓好衔接项目的推进和质量监管工作。
2.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各单位实施的每个项目必须与群众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且不少于两种利益联结模式。项目实施要优先考虑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为受益对象。
利益联结模式包括:资产收益、土地流转、资金入股、房屋联营、务工就业、产品代销、生产托管、租赁经营等农户可受益的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以内,利益联结农户至少5人(其中脱贫户至少1人);获得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含)—30万元,利益联结农户至少10人(其中脱贫户至少3人);获得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含)—60万元,利益联结农户至少20人(其中脱贫户至少6人);获得财政补助资金60万元及以上,利益联结农户至少30人(其中脱贫户至少10人)。
5.产业指导员要充分参与镇村生产发展类衔接资金项目的指导,确保各类衔接资金项目取得良好绩效。
6.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群众就业增收。以工代赈是促进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一项重要举措,计划里的水利灌溉、人行便道、农田整治等项目建设要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
(四)强化项目监管
1.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明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额度等实施项目,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确需调整项目的按原程序审批。
3.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2)实施单位承担衔接资金、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和检查,指导村(社区)按要求实施好项目。
(3)乡村振兴工作队监管。一是乡村振兴驻镇工作队负责本镇衔接资金及项目建设运营监管。二是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负责村衔接资金和项目监管。工作队成员要全程参与派驻村衔接资金项目规划、使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全过程监管,并在上述重点环节签字确认。驻村工作队还须将公告公示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
(4)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加强资金项目监管。对项目实施、验收、报账、资金支付等过程,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全程进行监管,属地村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要全程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村民小组长还要参与项目验收并签字确认。
4.资产后续管护。请参照《江津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江津委农办〔2022〕5号)要求,明确项目形成资产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加强资产的后续运行维护和安全责任,其中,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负责,补助业主资产由业主负责,农村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资产权属所有者或占有使用者负责。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二、强化资金监管
(一)严管资金拨付
1.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各单位可根据业主项目实施进度,最多拨付两次进度款。验收后,业主单位项目建设未达到应有绩效的,各有关单位应在项目资金中,按完成比例扣减补助资金。
2.项目结余资金退回。项目资金结余,需退回的,必须报知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退回。
(二)严格资金监管
请按照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22〕46号)、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财农〔2022〕85号)要求,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并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1.江津区2023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