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中旬,市民许女士的14岁女儿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一家宠物店购买了一只萨摩耶犬,支付了1600多元。次日,许女士到该店要求退还这只萨摩耶犬,但店家不同意。
越城区消保委沥海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女孩家长认为这是未成年人的消费,再加上这只萨摩耶犬还有腹泻等问题,要求全额退还。商家则认为双方都有一定责任,不是单方面的责任,“狗是活的,在家养过后若出现健康问题,无法判断是哪一方的责任。”双方第一次调解无果。
此后,越城区消保委沥海分会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到宠物店进行调解。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许女士表示可以不退这只萨摩耶犬,但商家要退还300元,之后养狗出现的任何问题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最终,抵扣掉当时未支付的80元狗粮费,商家退还许女士220元,双方达成一致。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未就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典同时也规定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工作人员表示,本案中许女士的女儿独自购买宠物犬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能力范围,并且事后也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应当认定孩子购买宠物犬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监护人可依法撤销,“不过,该未成年人家长作为监护人,实施监护措施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监护人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损失,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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