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与冒充退款问题分析
《民法典》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后退款提供了上位法依据;网信办发布的《意见》中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2023年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以上规定均表明: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需要采取一定措施规制未成年人打赏行为。
各互联网平台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打赏的处理机制。例如《2022抖音直播平台治理白皮书》[2]显示,抖音直播目前已经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阻拦与事后保障的全流程体系。首先,抖音针对未成年用户推出“青少年模式”,该模式通过弹窗提示开启,开启后用户将无法进行充值和打赏消费;其次,抖音直播升级预防未成年人直播消费的巡航和拦截机制;最后,针对已经出现的未成年人打赏,抖音直播核实后将进行无条件退款,同时简化退款流程,核实后24小时内退款,并对用户进行回访建联。
在愈加完善的申请退款机制的保护下,未成年人申请退还充值打赏款更加高效便捷,但这也间接使得造假申请的成本变低。一些成年用户在打赏之后钻法律的空子,冒用未成年人身份申请退还款项,扰乱未成年人申请退款机制的同时,亦给平台造成很多不可挽回的损失。据某直播平台统计,仅2023年的两个月,未成年退款申请量高达3万/月,其中退款成功量达6千/月,成功退款金额超1600万/月,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不支持退费约2万/月,占比约70%。
二、冒充未成年人退款的情形与困境
(一)情形分析
(二)困境与争论
因此,考虑到平台识别的繁琐性和识别技术的局限性,我们在面临平台识别错误、平台判断失误等司法争议时,应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给予平台合理的判断空间。
其二,平台未成年人退款机制下,过于强调平台的退款义务而弱化了另一重要主体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根据检索到的裁判文书来看,很多案件中未成年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未履行监督、教育和保护义务,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行为的默认,因此平台方(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涉交易是知情的。如在(2021)辽0104民初7546号案件中,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认定其未尽到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保护、教育等责任,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不但将银行卡密码告知还不断充值,交易信息发送至法定代理人手机上时,并未受到其重视。故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涉交易是知情的。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缺失不仅加重了平台责任,也扰乱了正常的未成年人退款机制。
其三,恶意用户数量增加,恶意退款行为团伙化,平台损失难以挽回。申请人提出退款申请后,平台会告知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准备虚假材料本身即为不法行为,有些退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用他人身份退款;有些团伙以提供完整证明材料为噱头吸引退款者,甚至衍生出专门从事虚假材料制作的黑灰色产业,协助申请人骗取平台退款,或者打着“帮助未成年人退款”的旗号,直接骗取申请人钱财[4]。上述行为数量多、频次强,如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平台数额较大的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会构成诈骗罪。另外,此类恶意行为扰乱正常退款秩序的同时,亦会使平台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完善路径分析与建议
针对直播打赏中冒充未成年人退款的法律问题与困境,需要各方共同参与进行解决规制,下面将从司法侧、监管侧、直播平台侧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分析和建议。
(一)司法侧完善路径
第一,司法实践中应强化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要求申请退款人就打赏主体系未成年人作充分举证,对打赏主体和申请退款主体的身份进行严格识别。需要注意的是,该举证程度需要应要求达到排除对成年人行为的合理怀疑,以抑制冒充打赏行为的蔓延。
第二,法院应结合目前网络识别的客观限制给予直播平台合理的自主判断空间,避免赋予平台过重的识别义务,避免过度苛责。
第三,应认可直播平台对退款账号采取的限制措施效力。未成年人退款申请发出后,直播平台一般会采取冻结、封禁账号等措施,在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冒充未成年人申请退还打赏款案例[5]中,法院认为被告冻结原告账户的支付功能属于管理性行为,并未侵犯其财产权益,充值购买虚拟道具后不予退还及道具礼物超期后失效不予恢复,也是用户已知悉或应明知的平台交易规则。这也提高了黑灰产团伙的冒充成本,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净化和直播平台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对直播打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细化规定与有效规制,直播打赏中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退款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诈骗罪,通过对该领域内的违法行为予以法律规制,不仅有利于打击该类发生于网络上的刑事诈骗行为,还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和健康成长。
(二)监管侧完善路径
(三)直播平台侧完善路径
但是,据上述直播打赏中冒充退款行为分类与案件可知,实践中平台退款义务的边界逐渐被模糊,直播平台被赋予过重的退款义务不仅会损害平台应有的合法权益,亦会使网络环境恶化,使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成为成年人恶意行为的“保护伞”,从而失去未成年人保护应有之义。所以应划定直播平台退款义务边界,加强用户举证责任与监护人监护责任和监护人基于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适当减轻平台退款责任,也可以为直播打赏平台的法律监管现状与未来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主办单位:中共安徽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