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守护安全底线,共促消费公平,湖北省荆门市市场监管局、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布2021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通过公开曝光,有效震慑消费领域违法行为,营造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案例一:检车方法不当导致车辆损坏,消费者依法获赔
2021年9月,荆门舒先生投诉:其在荆门某检车公司检车后,次日车辆发生异响,经调取该公司检车录像发现,检车公司对其四驱车型采用了两驱车型的检车方法,导致车辆差速器损坏,要求维权。荆门市消委受理此诉后,经调查核实,组织双方调解,由涉事检车公司联系4S店为舒先生免费更换了新的差速器。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消费者在接受检车公司提供检车服务过程中,因检车公司失误导致其车辆受损,依法享有要求检车公司进行赔偿的权利。
案例二:超市购物被挤断肋骨,消费者获赔6万余元
2021年3月,荆门罗女士投诉:荆门某超市举办开业酬宾活动当天,由于人多拥挤,其被挤压致肋骨断裂住院29天,经过司法鉴定判定伤残等级为十级,遭受人身损害损失达95529元,与超市责任比例划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要求维权。荆门市消委经调查核实,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超市按照损失金额的70%赔偿罗女士66870.3元。
评析: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经营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获得全额退款
案例四:热水器多次维修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退货并获全额退款
案例五:施救公司未按规定收费,车主获退多收费用
2021年11月,某车主投诉:其货车在京山段高速公路发生车祸,联系京山市某施救公司进行救援,该公司收取救援费22400元,认为收费过高,要求退回多收费用。京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标准对施救明细逐一核算,发现施救公司多收施救费用4042元,责令施救公司向车主退还多收费用。
评析:《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清障施救公司在高速公路上施救的各项收费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属于政府定价,经营者应当依法执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照定价标准收费。
案例六:门店转让后会员卡无法消费,剩余金额获退还
周女士投诉:2019年,其在屈家岭某超市办理了1000元会员卡,此后因外出务工一直未前往该超市消费。2021年3月,周女士再去消费时被告知该会员卡无法消费,要求维权。屈家岭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此诉后,调查发现该超市原负责人王某已将超市转让给许某,转让协议中载明由许某继续承担会员管理义务。经多次调解,许某向周女士退还了会员卡余额。
评析:根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本案中,王某将超市转让给许某,并约定由许某继续承担会员管理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许某退还卡内余额。
案例七:固体饮料充当奶粉售卖,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2019年8月至11月,荆门张某向某公司购买价值6240元的贝康灵氨基酸营养素,其幼子长期食用后出现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等症状,遂将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没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资质,也并未明释其销售的只是固体饮料,而将其产品宣称为“氨基酸奶粉”,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某公司退还张某购物款6240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赔偿金62400元,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公司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评析: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退一赔十,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宠物医院无证经营,受罚!
2021年2月3日下午,张先生到荆门某宠物医院给宠物猫做手术,2月4日早上宠物猫死亡。经荆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调查,当事人无《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调解,当事人赔偿张先生损失800元,双方和解。荆门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析: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案例九:销售侵权白酒,受罚!
2021年3月8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检查发现:胡某存放在其经营场所的“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共计205瓶,均为侵权商品,货值金额150815元。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评析:《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案例十:销售不合格产品,受罚!
评析:《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棉胎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赵红玲黄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