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因出门遛狗未拴绳致人损害、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屡有发生,形成威胁社会安全的一大隐患。
近日,贺兰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市民黄女士身边跟着一只宠物狗,由于没有拴绳,犬只在路上随意跑动,这给不少市民带来恐慌。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劝诫,告知其未拴狗绳任由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游走,不仅影响环境卫生,还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依据《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黄女士遛狗不牵狗绳行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贺兰县综合执法局将继续强化巡查工作,坚持劝导加处罚的方式,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规范依法养犬行为,同时还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全力营造浓厚的文明养犬氛围。
以案释法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不得在住宅公共区间设置犬窝、搭晒犬具;
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束一点五米以内牵引绳牵领,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
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携带犬只乘坐住宅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并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游乐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商业、餐饮等公共场所;
不得遗弃所养犬只。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不适用前款第六项至九项的规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犬只进入的标识,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至九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违反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收容被遗弃犬只,注销《犬只准养证》;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