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案例详解宠物犬伤人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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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吉林

宠物能够给人们带来许多精神慰藉。近年来养宠已成为潮流,但同时也引发不少纠纷。养宠背后有哪些法律风险?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说法,提醒各位饲养人依法文明养宠,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一、遛狗不牵绳,责任找上门

庭审中,双方对案件事实争执不下。李先生坚持刘女士是被自家狗的狗绳绊倒的,与自己无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调取小区道路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当晚,刘女士手持牵引绳牵引自家宠物犬正常前行,李先生饲养的宠物犬自后走来,未有人牵引,两狗发生撕咬,导致刘女士被自身牵引绳拽倒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监控录像,李先生未对其饲养宠物犬束犬链,导致刘女士在两狗撕咬过程中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刘女士因此次伤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女士牵引自家宠物犬正常行走,对此次事故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508.11元,鉴定费4350元由李先生负担。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引。

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可以看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责任减免事由的规定是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进行合理责任分配的产物。但是,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对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仅规定了减轻责任事由。显然,本条属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意违反了预防危险义务的情形,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在先并且故意为之,过错程度较高。按照过错相抵的原则,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故意,也不能完全抵消饲养人的过错。上述案件中,李先生遛狗不牵绳就是典型的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刘女士对侵害发生不存在故意情形,李先生理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二、违规养烈犬,责任躲不过

一天中午,小高和爱人正在小区外的马路边等红绿灯。不料,一只没栓绳的灰色大型威玛犬从路边冲出来将小高咬伤。事发后小高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腹壁狗咬伤伴皮裂伤。后小高得知该大型威玛犬是小程所养,事发当天是小程的父亲老程外出遛狗。当天路上行人较少,老程就解开栓束绳让狗“撒了会儿欢”。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高将小程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程声称,自家的威玛犬一开始并没有咬伤小高,只是轻轻扑了小高一下,小高就拉着老程不让走,小高爱人也要打老程,威玛犬为了保护主人才咬伤小高。法院通过核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老程所遛小程饲养的大型犬只,在未有栓束的情况下,将小高咬伤。

小程一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出户遛养该烈性犬时未对犬只进行栓束,导致该犬只咬伤小高。小程主张小高对其自身被咬伤存在过错,但未就该主张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小程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程赔偿小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衣服损失共计8475.44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公告》规定,对大型犬、烈性犬实施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各地也出台了法规规章,划定重点管理区范围,明确烈性犬品种名录以及大型犬标准。

烈性犬的危险性较高,出户遛犬时容易发生主人无法控制犬只的情况。因此,《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一旦发生动物致害,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上述案件中,威玛犬是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小程违规饲养威玛犬这种烈性犬,且未栓绳出户遛犬,咬伤小高,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在养犬之前要及时查询本地的养犬规定和禁养犬种名录,杜绝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同时,对于广大市民来说,如果受到烈性犬、大型犬的攻击伤害,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及时报警,查明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保存好证据,如报警回执、涉事犬只的养犬登记证照片、事发当时的录音、视频等,以便后续通过司法途径向责任主体追责,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宠物犬走丢,责任“走不丢”

庭审中,杜阿姨称事发时自己已经不是球球的主人,球球在外面咬伤别人与自己无关,自己更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杜阿姨的陈述认定,苏女士在小区道路正常行走,被一只未栓束的棕色白腹泰迪犬咬中小腿,该犬只系流浪狗,杜阿姨为其原饲养人。

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杜阿姨的宠物狗在逃逸期间咬伤苏女士,应当由该狗的原饲养人杜阿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杜阿姨向苏女士支付医药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同时,对于逃逸的动物而言,原主人非基于自己的意志脱离对动物的占有,按照《民法典》遗失物所有权规则,动物逃逸期间所有权仍归原主人所有。在上述案件中,杜阿姨作为该犬的所有权人,因管束不当造成宠物犬客观上脱离其管控范围,致使苏女士受害,其作为该犬原饲养人和所有权人,理应对该犬伤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流浪猫、流浪狗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控制,采取狗链狗笼等安全措施,做好封窗封院,防止动物丢失、逃逸,更不能随意遗弃动物。这样做既是对宠物的负责,也是对他人乃至公共安全的负责。一旦遗弃、逃逸动物在外发生伤人事件,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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