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文明养犬促进社会和谐公安部门解答《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中养犬管理有关规定
随着天气的逐渐转暖,街头上遛犬行为明显多了起来,但同时犬类扰民、随地便溺、抱狗乘车等不文明养犬现象也随之增多。4月1日,本市将正式实施《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五十条对依法文明养犬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本报记者专门走访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有关负责人,请他对《城市管理规定》中涉及养犬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是如何规范养犬人法律责任的,对违反规定的如何处罚?
问:哪些地区个人不准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哪些品种为大型犬、烈性犬?
答:《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对此有具体的规定:“重点管理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重点管理区与一般管理区的区别是:“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外环线以内尚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一般管理区区域的特定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狼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斗牛梗、凯利兰梗等品种。
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很快就要正式施行了,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做了哪些工作?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从3月1日至4月30日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以规范养犬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共出动警力4627人次,清理重点地区620处,查处违规遛犬行为517起,查处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行为36起,现场教育群众932人次,新登记164条,注册250条,收缴违规犬676条。
今后,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并落实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宣传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养犬户依法文明养犬的意识;二是强化养犬管理属地管辖,适时开展违规养犬专项治理工作。对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发现一条收缴一条;三是积极探索养犬管理工作社会化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提高本市养犬管理工作水平。
问:在以往的养犬管理工作中,有哪些难点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近年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投入了大量的警力,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违规养犬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还没有得到彻底根治。养犬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仅靠公安机关一家的管理是不行的,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真正达到管理的效果。一是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管理工作力度;二是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市容、综合执法多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三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四是要切实提高养犬者依法文明养犬的素质。只有提高养犬者的素质,才能推动养犬管理工作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