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强化定南县犬类管理,规范犬只饲养行为,进一步加大流浪犬、散养犬、无主犬整治工作力度,巩固卫生、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整治区域为定南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东界:富田工业园正大门;南界:高铁新区;西界:前程大道与京九大道交界口佳达商业中心;北界:三南大道与仙岭大道交接口)。
二、划定区域养犬人士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放养、散养。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的犬类,不在本通告范畴。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犬只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链),并请为犬只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
七、公安机关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流浪犬、无主犬、疯犬、狂犬等坚决予以捕杀。
九、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十、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7日起实施。
定南县公安局
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赣州经开区
3月13日
赣州经开区发布规范养犬通告
对居民养犬行为进行规范
关于规范犬类管理的通告
一、城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场馆等公共场所。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为犬只戴防护口罩,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四、对城区内无主的流浪犬一律收容处理,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疯狗、伤人狂犬坚决予以捕杀。
五、公安机关将组织民警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违规养犬者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赣州市城管局开发区分局
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2023年3月13日
龙南市
1月28日起
龙南中心城区
龙南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试行)
一、本通告中心城区区域范围
(一)东以狮山公园为界;
(二)南以东湖花园为界;
(三)西以龙泉大道润泉供水公司为界;
(四)北以阳明桥、玉环路为界。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中心城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应当于2023年3月1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置。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五)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一)公安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犬只登记、养犬证审核发放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发的治安纠纷调解、治安案件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
(二)城管部门负责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犬类禁入标志,对携带犬只进入该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街面、道路等其他场所携犬未束犬链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携带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等监管工作,做好犬只集中收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指导、督促审查合格的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工作,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只经营活动市场准入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的,视为无主犬只,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捉,捕捉后交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收容或无害化处理。
(七)各部门接到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八)龙南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网格责任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及宣传工作。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