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3.《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4.《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5.《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6.《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
7.《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8.《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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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的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明确严重精神损害认定标准,与刑事制裁共同构成制裁违法、救济权益的一体两翼,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系亲情稳定。
《解释》明确规定,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为避免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完全由监护人担责可能导致非近亲属不愿担任监护人,《解释》同时规定“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解释》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释》明确,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解释》在承包和劳务派遣中,对责任分担作了相应规定,特别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界定。派遣工人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过错范围共同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提起一个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一并主张赔偿产品自损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等问题,贯彻严的基调,强化法定义务的履行和违法制裁,更好地保护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
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解释》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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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
《公告》明确,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二是在应税合同印花税政策方面
《公告》明确,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是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方面
《公告》明确,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房屋等权属进行行政性调整,以及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等权属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是在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适用条件方面
《公告》明确,企业改制后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企业合并、分立需满足投资主体存续或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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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的目标,提出了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全链条监管理念,明确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安全发展、守牢底线,务实高效、协同联动的基本原则。
明确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
二是限定使用用途,明确限制性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三是明确协议管理和退费要求,聚焦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对签订协议、告知风险、开具发票、退还费用、解决争议等环节进行规范,最大程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风险隐患程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为满足日常运营需要收取的养老服务费,以“双随机”和专项检查、抽查审计、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为主;对为特定用途收取的押金,以及资金额度高、风险较大的会员费,在日常监管方式的基础上,采取商业银行存管,确保专款专用,要求留存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金,确保发生纠纷时有一定清偿能力。
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协同配合。要求各地制定配套政策,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要求各地设置合理过渡期,并督促指导已经收取预收费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完成相应手续。要求前期已经出台预收费管理办法的地区,做好政策衔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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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现有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办法》;现有北京、上海、哈尔滨等13家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同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
《办法》明确,市内免税店的销售对象为即将于60日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市内免税店采取市内提前购买,口岸离境提货的方式,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物后,应当在设立于口岸出境隔离区内的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市内免税店主要销售便于携带的消费品,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将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办法》还规定了市内免税店设立审批、经营主体确定方式等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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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深圳取消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转让限制,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5年调整到2年。
深圳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调整为15%和20%。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可适用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购房居民家庭及成年单身人士名下已有住房无按揭抵押登记或只有一套按揭抵押登记(含抵押合同备案信息),新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可适用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通知优化分区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限购1套住房。在执行上述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范围内,可再购买1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成年单身人士限购1套住房。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范围内购买住房,需提供购房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在上述区域以外的范围内购买住房,无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执行上述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可再购买1套住房。
此外,深圳还优化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价格备案流程。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抄报区级住房建设部门。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居住用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另有约定的,按照原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