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邻近两户以上居民举证即属噪音扰民
高音噪声扰民如何界定?“严重影响周围环境、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拟成新认定标准。8月15日,正对深圳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的深圳市法制公布了第二批清理意见,拟专项修改17项法规和7项规章,并就拟修改的内容征求各界意见,市民可于9月10日前反馈。
记者注意到,其中拟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不仅重新界定“高音噪音”认定标准,还表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等活动时,如发生噪音扰民将被罚款,这意味着部分广场舞场所或受限。●南方日报记者张玮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夜间不能组织文娱活动
长期以来,关于高音噪声扰民违法行为认定一直受到市民诟病,因为在法规实施过程中,很难对“高音”“大功率”作出判断和界定。此次条例拟通过“严重影响周围环境、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来明确执法标准,并特别强调,这一行为“是指经邻近两户以上居民证实或者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和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该条例拟规定,如上述活动进行中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拟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2万元罚款,对个人则处1000元罚款。
除了城管部门,公安部门也是环境噪音的监管部门之一。该条例拟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喇叭、音响器材等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方式招揽顾客”,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使用高音喇叭;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钢材、石材、木材”等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行为,以及中午和夜间在这类区域从事装卸货物等行为,且未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的,公安部门将对制造噪音的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另一方面,同批需要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拟删除“高层建筑用水经加压的,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向用户收取加压费”的条款,“因为深圳早已不允许收取高层建筑水压的加压费”。
■三种方式提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79室(邮政编码:51802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yangl@@fzb.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