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的城市和校园有很多流浪犬,因为发生过流浪犬咬人事件,小区和校园的流浪犬多次被抓捕,有的被杀。通过网上信息,以“流浪犬杀2022年”为关键词的网络搜索有462000个结果,2023年1月报道某女两年杀死700只流浪犬,2022年12月报道4人毒死89只流浪犬,9月某地保安毒死11只流浪犬,另一地保安打死一只在喂奶的流浪犬……流浪犬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处置才使人类对之无忧?才是科学合理,对人类无威胁并且不违背道德和生物共存原则?才让人心恢复常态?
近些年我国多地出台了涉及流浪犬的地方性法规(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制度和行动方案(如流浪犬专项整治通告),但因法律效力层级低、执法力度不够、处罚设置过轻、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导致可行性差,非但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存在原有矛盾激化的案例。时至今日,虽然《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涉及流浪犬的零散条款,但内容空泛(见附表),我国尚未有一部关于流浪犬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不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流浪犬数量增长都没有实现实质性的禁止。
对流浪犬(或者流浪动物)问题的专门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1、禁止杀灭
流浪犬和野生动物一样,是大自然的产物,生态系统的一员,本着生物平等原则、社会善风良俗以及人道主义,应禁止杀戮、安乐死等粗暴简单的方式。对于疾病或受伤无法治疗的流浪犬,安乐死应由专业兽医实施最快最小痛苦的方法。
2、送救助站或收容所不宜作为长期手段
3、尝试TNR法试点
TNR方法于2018年诞生,能使流浪犬数量显著下降,具体流程是抓捕(Trap)――全面绝育(Neuter)――注射疫苗――剪耳做标记――领养和放归(Return),国内外实践效果都较好,但有弊端,建议先试点。
4、立法,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针对流浪犬进行专门立法,在立法的基础上对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提以下建议:
(1)针对当前地方现有的文明养犬管理条例,补充传染病登记和治疗记录、死因登记并注销、绝育登记、不同犬型生育次数、生育数量限制、生育前备案、生育的幼犬)抚养或转赠计划、生育后登记、转赠信息登记、幼犬死亡登记等内容;补充定期检查内容,检查宠物是否做绝育、超生、打疫苗或打了何种疫苗、幼犬生育登记、幼犬是否转赠或做其它何种处理等;
(2)鼓励群众发现弃养宠物犬行为积极举报,对弃养者给予惩罚(参照如德国、波兰等流浪犬管理较成功的国家做法);
(3)流浪犬专项整治活动中抓捕和运输以尽量减少其身心痛苦的方式,尽量不致其受伤或惊吓;
(4)送到救助站或收容所的流浪犬要及时做传染病检查,以防传染其它流浪犬;
(6)救助站和收容所构建会员制,宠物主人可成为会员,将自己的宠物送养或寄养,缴纳会费或捐赠。
5、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成立由公安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动物协会、融媒体等多单位组成的专项整治组,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1)城管局:负责牵头流浪犬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联络、综合分析等。
(2)公安局:依法查处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依法处理整治过程中遇到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引起暴力抗法、阻碍执法工作等的行为。
(3)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流浪犬的免疫、检疫工作,犬只收容中心防疫条件督导工作,监管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
(4)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涉犬经营单位登记,依法对犬类经营单位涉流浪犬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犬类经营单位涉流浪犬的收费进行统一规定,对涉犬经营单位违反市场监管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5)卫健局: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犬传播疫情处理;保障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做好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及狂犬疫苗的使用。
(6)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宠物犬信息管理,负责宠物犬出生与死亡登记、生育、户口转移、防疫等具体事宜,及时向城管局和动物协会报告管辖区流浪犬信息,协助城管局和动物协会救助及送收容所。
附表:与流浪犬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条款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
第十章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