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8日,陈先生将两只幼猫送至宠物医院检查,经检测两猫均携带有“猫杯状病毒”,该病毒目前无法根治。后陈先生立即与徐女士交涉退款退货事宜,但被徐女士拒绝,陈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女士履行退货义务,并退还货款。
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对陈先生主张徐女士向其返还购猫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陈先生同时应将案涉两只宠物猫退还徐女士。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宠物猫的质量标准未作出明确约定,但基于交易习惯,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出卖者的基本合同义务,保证宠物健康是宠物买卖合同中的最低标准和应有之义。在徐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幼猫在出售时系健康猫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宠物作为活体动物,具有生命,不像普通的商品具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在选购宠物时,往往无法直观了解宠物真实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系病宠,也很难证明是宠物出售时就已带病。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当细致检查宠物是否存在健康状况、免疫情况等方面的问题,并要求出售者提供营业执照、检疫合格证明等证照,并与出售者签订书面合同,以免产生纠纷。如选择网购途径,则应当充分了解商户的评价口碑、经营地址等,建议事先和商家约定给宠物做检验事项,并及时截图留存证据。而作为出售宠物的经营者,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