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进入公共场所并非当然地、完全地失去隐私权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公共场所的人仍然保有相应的隐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人格权是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之一,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市民应遵守的公共场所道德行为有:(1)在广场、商业大街、火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不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不损坏花木、不吵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