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法律法规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网络传播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随着网络媒介的发展和人们对网络的认识渐趋成熟。人们在享受网络为信息传播领域所带来的自由、便利的同时,也对如何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提出了疑问和构想。其中,网络新闻作为具有较强权威性的网络信息,因为更强的舆论导向力,所以对其和传播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制,也是新闻传播学科在破解网络传播法律规制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1网络新闻的定义及规制的必要性

1.1网络新闻的定义

网络新闻的定义是网络新闻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的基点,只有对网络新闻的内涵给予清晰的界定,才能明确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的范畴。

本文在研究中将网络新闻定义为狭义理解上的“网络新闻”,它不是网上泛泛的信息资讯,而是指由专门的网络媒体登载、的新闻信息,内容涉及时政、经济、文化、娱乐、生活等诸多领域,且往往多采用多样化的报道方式,具有更新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易于检索等特征。

1.2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就我国目前的网络新闻发展情况来来看,网络新闻的规范性问题也并不乐观,不少网络媒体单纯强调的时效性而放松对新闻真实性的考察,有些新闻网站甚至不惜捏造假新闻来抢夺受众。2007年,李亚鹏北京新浪互联网公司也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新浪网的娱乐频道制作和刊登了李亚鹏与王菲离婚的假消息,并在报道中一度使用“偷吃”“花心”“前科”等诋毁性词语,虽然该案件最终以双方和解收尾,但网络媒体为了追求眼球效应而不顾新闻真实性,自撰噱头,在新闻报道中运用低俗语言等失范行为在该案件中暴露无遗。

同时,加之网络新闻具有的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质,失范新闻的社会危害性较传统新闻也就更大。失范的网络新闻不但可能对公民的名誉、隐私权利,公司的财产权利造成极大的侵害,严重者,甚至会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所以对网络新闻的失范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遏制,尽可能地减少其发生。

2网络新闻的管理现状

网络新闻区别于传统新闻的最大不同即它所依托的传播媒介不同。在传统媒体里,媒介和内容是同一化经管的,即传媒机构控制传播内容的同时,也可以控制媒介通道的使用。而网络中,媒介的经营与内容的经营却是分开的。通常我们将互联网服务企业分为ISP和ICP,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电信部门作为接入服务提供商保障、维护网络新闻的传播渠道,网络媒体作为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充实网络新闻的传播内容。

除了对网络新闻传播内容所做的禁止性规定,基于网络新闻的多媒体性,广电总局于2004年《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内容作了限制。《办法》指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只限于境内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6]。

3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困境和难点

根据以上有关网络新闻法律规制情况的梳理,可以看出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难点和困境:

第一,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须在遏制不良信息传播的同时,兼顾网络平台的自由,规制的衡平难度大。在针对网络传播的法规建设中,如何能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使网络不良的传播内容得到合理的规制,又不会对网络所提供的言论自由平台造成束缚,这成为了网络传播领域的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第二,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协调内容庞杂,涉及部门繁多,监管难度大。如何对网络传播监管部门的权责进行明晰的划分,既不产生监管机构的叠加冗余,也不留下网络传播监管的真空地带,也是当前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难点所在。

第四,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延续性和适用性难以保障。这也就使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无法确定明确的方向,与此同时,还对现有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持续性都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第一,建立明确的网络传播内容权责体系。网络传播主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具有审核义务,一旦网络信息内容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网络传播的主体应付全部责任。与此同时,对网络媒体介入网络内容传播的情况做出限定机制,只有在传播内容会危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时,网络媒介方可进行介入,对不良信息加以清除,而一般情况下,网络媒介不得干预网络信息的传播。

第二,以“媒介融合”为契机加强监管部门的整合。目前,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正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网络传播的监管部门也可以趁此契机确立明晰的层级关系,进一步明晰各个部门的规制领域。

(一)网络信息传播快速的风险

(二)网络系统漏洞存在的危害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网络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势必越来越高,且同时,网络攻击发生频率也必然越来越高;虽然安全专家们正极力对付日益强大的网络系统漏洞威胁,但攻击者们总会拥有更为先进工具和更为尖端技术,有的攻击者甚至能做到逃避尖端防卫系统的监视和检测,从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角度来看,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形势正日趋严峻。

(三)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滞后的风险

二、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

如何在网络化、信息化发展迅速的时代潮流中占有一席之地,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是一项必要的措施。

(一)在法律约束下发挥好网络信息传播快速的功能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既要利用好网络传播快速的作用,又要善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网络快餐”固然“美味可口”,但“吃撑了”或“吃歪了”都不是好事。信息时展带来的丰盛成果,可谓触及到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不以讹传讹,不盲目信任网友,保持一颗纯净的心,遵守信息法律法规和信息道德,才能在网络的海洋中任意遨游。

(二)克服网络系统漏洞危害,营造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

法律制定及其实施是一种国家决策,充分又有效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信息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制定质量和法律效果。在法律制定和形成中,静态信息观最具有危害性质,故需收集动态而非静态化的信息进行动态化的立法,这需进行各种制度安排以切实保障法律形成过程中能充分吸收有效的信息。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定上不够健全,所以也需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甚至应有超强意识制定出更加适应信息时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这种动态化的法律制定才能科学的满足人们的需要,也才能更灵活有效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参与者伦理失范的表现

1、侵害他人隐私

2、侵害他人名誉

网络事件中的有些个人行为因背离社会公众的道德判断标准理应遭到谴责,但谴责的方式必须是理性的,是法律所允许的。在虚拟的空间里公开辱骂他人同样违反基本道德和法律法规,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身份总是对应着现实中的每一个具有人格尊严的个体。

3、污染信息严重

“虐猫”照片之后不久,网络上又相继出现了虐待各种小动物的系列图片。这些涉及暴力的污染信息大量传播,不利于网民健康心理的培养,容易造成对青少年不良的刺激效应和模仿效应,影响网络生态的良性循环。

4、伤害到无辜者

网络舆论伤及无辜是参与者伦理失范的成本承担发生转移的结果。以“女子虐猫事件”为例,这场声势浩大的声讨活动,很快波及到当事人家庭成员,尤其是对其子女的学习产生了较多干扰和不良影响。

参与者伦理失范的原因

参与者伦理规范是指参与者在传播过程中应享有的道德权利和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如同其他伦理一样,参与者伦理规范也具有非官方、非法律的性质。

1、拟剧角色的转换导致伦理意识淡薄

传统的把关权的分散,为匿名交流的虚拟世界鲜有制约。于是,事件的参与者在匿名心理的作用下疯狂讨伐当事人,并渐渐失去自我控制,网站成了攻击、谩骂等垃圾信息的集散地。网络匿名传播特性所导致责任承担方式的复杂化,容易在网民中形成一种错觉,即人们无须为自己的言行承担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2、群体心理作用导致伦理意识缺失

众多参与者处在集体无意识之中,往往会形成“暴力的正义”或“正义的恶”。网民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担当起了法官的角色和正义的使者,对肆意践踏事件当事人正当的人格权毫无知觉、毫不羞愧。显然,匿名心理和群体心理的“保护”,使参与者放弃了自己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在公共领域下失去“自我控制”。

3、网络法律尚未健全

网络媒介只是人们传播和交流的一种载体,现实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同样在网上具有约束力。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空间,但网络上发生的恶意侵权行为是实实在在的,在损害结果上和传统媒体没有任何差别,只是侵权内容的载体改变而已。网络绝非某些人所认为的法律真空地带,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目前的混乱局面一定会得到改善。

建构参与者伦理规范

1、网站经营者做好“把关人”

网站经营者是唯一可以从技术上进行处理的责任者,可以通过IP地址来找到某个责任人的。当发现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和伦理规范的信息时,应该及时清理、及时移除。

2、建设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伦理环境

遵守网络礼仪是网民自我约束的最基本形式,也是维护网络生态最基础的手段。强调网络礼仪,加强自觉性,才能在脱离公众视线的匿名讲述、匿名倾诉里注意到私语公诉的禁忌。

网络链接

留言管理

留言板是电子公告的一种类型,目前图书馆网站多采用此方式与用户建立互动。前已述及,留言板应进行网站专项备案,在正式开始服务时,图书馆应当在留言板的显著位置刊载备案编号、留言板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除了备案这一法律问题,图书馆网站还应注意留言板可能出现的侵犯人身权利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图书馆应安排专门工作人员管理留言板,主动清除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的留言,如果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电子资源利用

音视频资源利用

论文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民主政治对策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完善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政治民主建设取得很大进步,公众的政治参与意愿逐渐增强。列宁对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有过精彩的论述,他认为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要确立民主,必须群众自己立刻从下面发挥主动性,实际参加一切国家生活。”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互联网的出现为社会民主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平台,为公众监督提供了一个较为自由的话语空间,使人们直接进行监督成为可能,激发了人们的参政热情,实现了舆论监督主体的公共性,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监督方式—网络舆论监督。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内涵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界定

网络舆论监督是传统监督方式在网络信息化条件下的拓展。周甲禄在其著作《舆论监督权论》中指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借助互联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众人物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揭示、批评、建议的行为,是公众通过互联网形成舆论进行监督的行为,是新时期舆论监督的新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网络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进行褒贬和评价,通过网民的互动和交流形成一股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对现实社会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特征

1.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5.38亿。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发源地。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传播信息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成本更低,因此公众参与监督的门槛也更低。通过网络载体,无论你身处社会的哪个阶层、哪个行业,无论你的教育背景,知识构成如何,都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参与社会热点问题事件的讨论、评价,并且针对不同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见解。

2.监督内容的广泛性。高度开放、透明度极强的虚拟网络空间给公众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网民信息时,无需透露真实姓名和身份,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网上的信息传播者。正如万维网的发明者伯纳斯·李所言:“在网上,任何一个人都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从时事政治到国计民生,从道德到法律,公民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参与社会管理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二、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缺失导致侵权现象泛滥

(二)道德失范导致监督存在异化

网络舆论监督主体成员组成复杂,结构多样,同时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使得网民在匿名的情况下真实或虚假地发表自己的想法,网络上发表的内容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各阶层、群体利益的调整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与日俱增的生活压力,网络给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积累了心理压力又无处宣泄的人提供了一个绝佳的释放出口。一些人在网络匿名的掩护下,大肆渲染一些病态心理,发泄在现实生活积累的不满和怨恨。更有甚者通过网络宣扬恐怖、暴力、、迷信等低俗之风,传播各种消极、低迷的观念。网络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诚信品质,使其陷入非正义非道德的伦理困境,从而降低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公信力。

(三)信息虚假导致舆论引导流变

网络是一个大的信息“收容器”,许多网络信息传播者为吸引他人眼球,利用互联网虚假信息将信息发酵放大甚至变形,或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或有意编造新闻大肆炒作,或出于其他个人目的。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网民具有从众心理,因此舆论往往因为缺少足够的事实支撑而容易走向偏差。不知情的民众在网络舆论中盲目地跟从,在意见表达过程中由于非理性因素作梗,而一旦偏激或极端情绪化观点占据了上风,便会影响整个舆论氛围,最终将网络舆论监督引入歧途,违背舆论监督的初衷。

(四)把关缺位导致舆论监督失效

真实可靠的信息是网络舆论权威性的源泉。然而海量网络信息时常出现重复、失真等现象,不仅使受众易于陷入注意力分散的困境,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公众对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此外,在很多网络舆论监督事件中,网民缺乏专业的眼光公正对待,往往夹杂着自己的主观情绪,占据道德或正义的制高点对监督对象及其行为任意评判,使得以维护正义为名的舆论监督偏离正轨。由于缺少专业的把关人,缺少理性的规范,网络舆论的产生往往激情有余而理智不足,自由有余而规范不足,网络舆论监督的信誉度倍受质疑,这将成为网络舆论监督发展中最为致命的软肋。

三、健全网络舆论监督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

(二)加大网络公民教育力度

网络舆论监督的质量关键在于公民素养的高低。如果网络空间没有理性和负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存在,我们也很难期待用网络民主去推动现实社会中的良序民主。因此,引导公民理性地参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关键在于提高其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对网民开展道德和法律教育活动要常态化,使其熟悉网络法规和条例,促进发表网络舆论自律性的增强。其次,建立健全上网实名认证制度,力求杜绝网民以隐蔽身份发泄情绪或散布错误信息,防止网络舆情的偏差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再次,网民自身要学会自律,不盲目跟风。健康的网络舆论氛围,既需要刚性法律制度加以规制,更需要网民的柔性自律作为保障。

(二)强化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

目前来看,我国网络媒体对信息编辑过滤机制不完善甚至缺席,这是网络媒体权威性不足的根本所在。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加强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合作,能够使两者相得益彰,促使监督效果的最大化。相对于互联网而言,一方面传统媒体可以恪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对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有一定的甄别和过滤。另一方面,传统媒体对舆论监督事件的调查、原因分析、结果处理等方面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易于形成高质量的舆论监督。借力传统媒体的把关功能以及对事件的后续声援和跟进,有助于推进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良性运转。

(四)健全网络舆论引导机制

关键词:数字出版;法律;交易;完善

一、引言

五、结语

参考文献:

从广播电视节目的传播特点来看,传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有:制作、审查、广播(有线、无线传输)、接收。数字媒体技术为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互联网为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增加了难度,高速移动宽带网络为广播电视传播提供了良好的网络环境,而移动终端多样化为广播电视接收提供了优良条件。这些技术的发展,同样对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从法律法规、传播途径、内容监管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建议。

规范高速移动宽带网络下的广播电视传播途径

1.IPTV。IPTV是指通过宽带互联网络传播视频节目的服务形式。数字交互电视是集合了电视传输影视节目的传统优势和网络交互传播优势的新型电视媒体,它的发展给电视传播方式带来了革新。目前,由于电视节目内容的运营商多样化,因而对于管理部门来说,这种方式下应该严格审查,限制无许可证的运营商节目内容。

2.移动电视。目前,移动工具上安装电视设备,这些移动电视具备覆盖广、反应速度快、移动性强的特点,除了传统媒体的宣传和欣赏功能外,还具备城市应急信息的功能。这种情形,管理部门目前进行了很好的管理,但可以简化管理流程,下放管理权力,让移动电视内容更加多样化。

3.手机电视。随着高速移动宽带的覆盖(3G、4G无线网络),手机电视将会成为主流,用户可以随时获取自己喜欢的电视节目,也可以随时获取网络电视视频节目等。今后,对于电视节目内容,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对于网络电视节目,管理部门应积极制定运营准入制度,制定运营政策,让企业合法运营,保证广播电视传播途径的规范性。

修订广播电视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

随着高速移动宽带技术的发展以及三网融合的推进,参与新媒体、视频广播的运营商将会逐步增加。我国快速发展的动漫企业就是广播制作领域的典范,同样,广播电视、电影节目公司的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电视剧、电影的飞速发展。在“十二五”规划中,文化发展战略将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作为重点支持的发展战略新型产业之一,在这方面,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都鼓励优秀的广播节目制作,并且近年来得到了良性发展。

然而,随着近年来广播节目制作的增加,视频节目内容审查需要更多人力物力来支持,目前的管理制度无法适应今后广播电视节目发展的需要,因而可以下放部分审查权力,加快审查速度,当然在下放审查权力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审查责任意识,从而达到审查的效果。

目前,广播电视节目内容除了在电视上广播外,在互联网上用户可以方便地获取,从而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然而就目前情况来说,存在两方面隐患。一方面,我国在视频节目的传播、转载等方面缺乏严格的管理,导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方的知识产权很难得到保护,不利于合法运营商的市场开拓,从而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为此,需要制定法律法规,引导各运营商尊重知识产权,合理经营,从而更好地促进广播电视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很多非法运营商在互联网上传播不良广播电视节目,这极大危害了人们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近年,尽管我国大力打击了互联网、手机的黄色内容,取缔了大量非法网站,起到了维护健康网络的作用,但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让非法经营的运营商受到严厉制裁。

三网融合使得能够上网的设备均可获得广播电视服务,对于管理者来说,市场竞争的目的就是让更多用户使用自己开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对电视来说是收视率,对网络来说就是点击率。为了使广播电视节目能够更好地让用户获取,管理者应当从多方面提供广播电视服务,采用现场直播、网络直播同时进行,使得各种用户都可以获得直播服务。采用线上、线下服务,使得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获取服务。为了更好地提供这些服务,管理者需要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使资源得到最好的利用,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

利用新技术加强广播电视内容监管

尽管法律法规可以很好地监管非法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传播,然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一些运营商非法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目前互联网上传播的“黄赌毒”都是典型的非法内容。因而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利用新技术,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

尽管高速移动宽带网络可以满足用户的视频获取需要,但主干网络需要使用带宽更大的技术,比如光纤网络来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此时可以利用视频过滤技术分析主干网的视频内容,减少非法视频内容的传播,在传播过程中尽量堵住非法内容。利用云技术的强大计算能力,使用多媒体搜索技术,对各运营商的内容进行分析,进而利用数据挖掘技术找出非法内容,从源头上发现内容。对于视频接收者来说,需要有专门的工具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国家可以规定在视频接收端工具中使用多媒体过滤技术,限制非法内容的传播,从而从使用者的角度堵住非法内容的传播。

注释:

①田慧爱:《深化对广播电视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的认识》[M],《前进》,2001年第10期

②沈艺奇:《德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考察启示》[M],《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0年第7期.

主体素质层面: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信息素质

执政能力建设的主体是广大党员干部。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学习网络技术,熟悉网络设施的使用方法,掌握网络媒体,绝不能甘当“外行者”和“门外汉”。适应信息化的需求,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信息素质的培养。

要注重对党员干部正确信息观念的培养。从某种意义上说,党执政的过程就是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的过程,执政党职能的有效履行,有赖于适时、准确的信息。换言之,信息及信息网络已成为现代执政党的神经系统,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对党员干部正确信息观念的培养,使他们强烈意识到“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财富”、“信息就是力量”。要引导党员干部勇于学习各种新的信息技术,善于用新的信息技术来为更好地执政服务。不要认为与网络相距较远,其实就是建立在现代科学进步的基础之上的。

加强党员干部信息道德的培养。在执政信息化的过程中,广大党员干部既是信息生产者、加工者,又是信息传播者、使用者,他们是否严格遵守信息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是否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信息安全等都事关执政效果的好坏,事关社会安定,因此要强化他们的信息道德教育,使他们能够严格自律、自觉践行信息道德义务,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保证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发展。

法律规范层面: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

信息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公民信息权力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都离不开法律和制度的有力保障。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会不同程度地对传播媒体实行干预和控制,以保证他们不偏离社会主流文化的轨道,并要求它们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服务。由于网络媒体在技术上难以完全控制网络上信息的和传播,我们更需要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法律法规及网络市场管理与规范体系。

建立我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需要,尤其须对电子信息的公开作出明确的规定。党在执政过程中的信息化意味着党和政府的决策信息公开,意味着党和政府通过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信息和其他服务,因此建立我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将党务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对于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建设层面:充实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所需要的网络资源

主动建设好网络资源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执政党资源建设层面可以分为两项内容,一项是意识形态资源,另一项是民主效率资源。

一、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加强立法保护

(三)完善数字档案馆工作制度

档案利用既要符合档案法律法规,又要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目前,档案法律法规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确实存在着相互协调的问题,《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现行档案法律法规,有必要认真进行清理,将那些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条款加以修订,使数字档案馆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把握信息服务的尺度

三、慎重对待超文本链接

四、强化参考源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强参考源的知识产权立法

加强数字档案馆参考源立法,尽快建立适当的参考源保护制度,为数字档案馆信息活动提供法律保护。在制定数字档案馆数据制度时,应遵循稳定性、衔接性、前瞻性和立法主动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中国特色的参考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既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给予参考源投资者一定的鼓励,从而促进社会信息产业和数字档案馆的良好发展及多元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使用是除合理使用以外的另一种对权利人的权利加以限制的形式。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虽不需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著作权制度的核心是通过适度保护作者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禁止或限制不劳而获,从而激励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活动,平衡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定许可制度有利于促进数字档案馆的发展。

六、优化技术支持

作者简介:韩学志(1968-),男,山东潍坊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国际经济法等。

摘要: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包括各种软硬件和司法主体、网络著作权主体等,这些因素互相作用,共同发挥作用,并在有关法律和规制的制约之下,形成协同运行的基本模式,加上基本的实施策略,这样才能实现网络法治,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

SystematicalConstruction

HANXuezhi

(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74)

Abstract:Thejudicialprotectionmechanismsofinternetcopyrightconsistofmanyfactors,suchassoftwaresandhardwares,judicialsubjectsandinternetcopyrightsubjects,whichinteractwitheachotherunderthecontrolofrulesandregulationsconcerned.Thisfundamentalmodelandtheexecutivestrategiesandmeasuresensuretheruleoflawinthefieldofinternetandtheeffectiveprotectionofinternetcopyright.

Keywords:internetcopyright;judicialprotection;intellectualproperty

1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价值

1.1网络著作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

网络的空前普及,造就了我国大量的网民队伍。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年1月16日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3]。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网民队伍最为庞大的国家。与此同时,互联网的日益勃兴在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等一系列问题。近年来,许多网站被各种网络著作权纠纷所困扰成为网络经营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甚至已经威胁到我国网络信息的集散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网络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4]。”对网络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作明文规定,但是在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是属于著作权规定的一种使用方式。著作权人理所当然享有使用方式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种方式,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对于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其作品上网传输,否则视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但法定许可的例外。网络著作权被侵犯,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对作者发表权实施侵害。作者的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5]。在网络上,一些人未经作者允许,擅自将作者的作品发表于网络上,这就严重侵害了网络作品作者的发表权。

(3)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这只能是原作者的权利,原作者可以自行修改或委托他人修改。作者拥有保护自己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现实是,一些人并未经过作者同意,在复制、公开他人作品的同时,肆意将原作改变、歪曲、篡改,为自己的目的服务,这就侵害了原作者的修改权和原作品的完整权。

(4)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原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等,一些人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他人作品发行、展览、放映、复制,这是严重侵犯作者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5)侵犯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上向公众有偿或无偿提供自己的作品、演出制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等成果的权利。未经作者同意,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类似这些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地侵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网络侵权,既直接危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因为篡改原作,资源的真实性被破坏,用户得到的是虚假信息,这实际上也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利益。如此愈演愈烈的侵权行为,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来自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发表的公告称,仅2010年1年,该中心就接到公众举报信息391111件次,其中有关网络诈骗类举报占238%[6]。各种不良信息的集散直接造成对社会稳定秩序的威胁。

1.2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1.2.1必然性:唯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网络著作权

必须构建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才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这是网络时代和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可以从美国网络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的网络行为规制四要素理论中得到启迪。劳伦斯认为,现实社会中的人,其行为受到四个要素的制约,即法律、准则、市场和结构,这四个要素构成了社会秩序规范化的规制模式,如图1。

在这四要素的规制模型中,法律是前提,法律直接规制人的行为,法律还通过对准则、市场和社会结构的影响,来间接地规范人的行为。显然,法治社会中,法律要素是居于高阶的核心地位的因素。因此,类似网络法治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直接或间接规制网络行为人,这才是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根本性的办法,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性意义。

1.2.2必要性:保护网络著作权,是社会进步与法治的需要。

从必然性知,惟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网络著作权。现实存在的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这与我国法治国家的目标和环境是格格不入的。法治国家,不能允许某方面特殊化,不受法律监控,所以,基于网络著作权被侵权的现实,以及法治国家的尊严,实施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既是必然的要求,也是完全必要的。只有实施司法保护,才能有效保障网络著作权。

网络的虚拟性,使得道德规范鞭长莫及。网络不同于其它传播途径,主要在于其信息集散、人际交流、商务政务等,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实现的,这种网络行为自由出入于虚拟和现实之中。就是说,许多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直接表现为务实的现实交际,而在网络上,这些行为又表现为看得见摸不着或某种形式的转换等,具有虚拟性。例如现实的著作文本,在网络上只是通过数字化而表现的计算机的屏幕文字。网络上的商务,即电子商务,也必须与现实商品交换结合起来,才能完善。例如网上购买商品,在选择、付费等手续办完之后,还要经过实际的包装、托运和签收,电子商务才告完成。这种虚拟和现实的共存、互换,使得人际间可能是互相看不到的,这就使得双方的监督失去了直接性;同时,许多网络行为是匿名的、隐藏的或假托的,因而无法完整显现行为人的所有行为,这样,行为人出现违规、失德或损人利己行为时,道德规范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行为人可以躲在阴暗的角落里,实施着侵权或违法行为。所以,仅仅依靠网络道德宣传和规范是无法保护好网络著作权的。

网络的功利性,使得慎独自律苍白无力。在现实生活中,有关人格人品的养成,人们在呼唤直接的干预的同时,更强调主体的“慎独”,即强调主体的自我从严要求,搞好自律,以保证秉公守法。但是,人的需要理论揭示了人的各种需要是必然的,为了实现人的需要,一些行为往往是不择手段不顾后果的。依托在功利欲望中的许多行为就无法用慎独和自律来限制,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行为人会置慎独自律于不顾。

所以,真正能使网络著作权得到保护的,必须通过法治。网络法治的必然性、必要性,都说明,只有实施司法保护,才能有效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构建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

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我国著作权立法的根本目的之一。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施法治,才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笔者认为,必须从理念更新做起,通过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合力,积极参与到网络规范的实务中来,多种因素的有机组合,组成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加大网络法治的力度,这样才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益。

2.1整体机制的构成因素

司法机构:既指一般的法院、法庭等司法部门,更具体到主持网络法治的司法主体,例如网络法治办公室、网络法警部门、网络监管机构等。

司法人员:网络法治机构的具体执法人员。

经费投入:保证网络著作权维护的经费。

网络规制:网络运行的游戏规则。

司法措施:司法保护的具体实施程序、方法等。

社会网民:指一般受众、读者、上网人员等。

这些因素及其有机联系,构成了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

2.2整体机制的基本框架

显然,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又是一个系统,若干因素的有机组合,构成了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的互动结构。我们概之如图2。

在这个机制中,所有因素指向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因素之间互相联系,共同发挥作用,构成了软硬件相互作用的有机体系。

2.3基于保护机制的运作模式建构

要使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所有的因素都集中到网络法治上,就需要形成基于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运行模式。简单来说,除了上述基本因素之外,还需要各种硬件、软件和法治流程的有机组合,需要这些软硬件的互动和整体运作,形成网络法治的整体格局。其中,流程包括司法过程、环节等。其它软硬件包括制度、规则、投入和场地、物品、技术载体等。反馈体系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反馈渠道、反馈过程、反馈结果的处理等,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运作模式如图3。

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强调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所有因素,构成一个整体,各自依据自身功能,发挥作用,共同实现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除了司法主体、著作权主体的相互配合之外,还需要广大网民参与其中,需要各种因素的相互配合,在网络法治要求的基础上,全力推动,并以著作权人满意和社会满意为最终目标。

3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策略

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是一个整体机制,其运行又必须有一定的运作模式,而要发挥机制功能,使模式有效运行,还需要一系列的具体实施策略。

3.1提高认识,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

3.2有效运行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

3.3完善对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制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各国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明显无法适应。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起步相对较晚,在新技术条件下许多概念无法规范,某些权利内涵无法包括现有内容,完善和调整网络著作权法规的需求日趋迫切。因此,必须尽快构建和完善对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制。

总之,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建构,应该是在网络法治基础上,司法主体的有效运作,加上网络著作权主体和广大网民的共同参与,构成整体机制运行的互动模式,共同打击侵权行为,这样才能实现网络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1]李净.2008年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探析[J].信息网络安全,2008(12):73-74.

[2]任晖.中国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浅说[J].学理论(下),2010(5):105-107.

[3]邱丽平,高志刚,赵秀珍.强化央企网络传播的基本措施[J].新闻爱好者(上半月),2012(3):92.

[4]吴永福.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9):88-89.

[5]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70-73.

[8]卢克谦.“机制”论略[J].沙棘:科教纵横,2010(5):264-265.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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