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三条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三十二条本市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第三十四条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确认领养犬只的,犬只领养人应当在犬只收容所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五条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犬只的经营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

第三十八条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犬龄满三个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

第三十九条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犬只送交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乱扔犬只尸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设犬只养殖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只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犬只扰民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参加展览、表演和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单位

第六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

THE END
1.广和动态宠物犯法,主人担责,关于养宠的法律规范你知道多少...想养宠,关于宠物饲养的法律规定你都搞清楚了吗?宠物饲养要合法,听听律师怎么说! 2024年11月5日上午,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安婷律师送法进社区,顺利在成都某社区开展"微治理—灯芯照亮院落"自组织——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近两年,恶犬伤人事件频频上热搜,引发大众舆论的同时,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今年2月,最...http://www.guanghecdlawyer.com/index.php?m=content&a=show&catid=33&id=199
2.教你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狗狗法律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强制约束力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以“XX法”命名的规范。 举个直白的例子,从狭义角度讲,《物权法》是法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就不是法律,而是地方性法规。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617/23/1211256_127717925.shtml
3.宠物食品安全处罚规定有哪些,法律上该如何规定宠物食品安全处罚是没有相关规定。目前只对自然人的食品安全有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https://wap.findlaw.cn/wenda/q_42341140.html
4.乌鲁木齐航空[官方网站]–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3号令《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中国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航空”)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乌鲁木...https://www.urumqi-air.com/micro/main/help/63db6a54257effa4641ba47d
5.中国宠物管理白皮书(2023年)法律立法导读:宠物管理白皮书将深入探讨宠物管理的各个环节,从宠物基本概念出发,介绍了“宠物”和“流浪宠物”的定义,以及宠物管理相关概念。接着,我们将追溯宠物管理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包括宠物市场的发展变迁、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宠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是本书的一个重要议题,我们将探讨现行中国宠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国内...https://www.163.com/dy/article/J286B23S05526SET.html
1.饲料经营法律知识十问十答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经营宠物(猫、狗)饲料一般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需要遵守《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 七、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能否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https://cdagri.chengdu.gov.cn/nyxx/c109534/2021-03/12/content_1540fa4c901a4fb29f357ed207e6dda5.shtml
2.湖南衡阳中院聚焦宠物管理纠纷规范饲养宠物行为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了解依法养犬有关要求,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不养烈性犬等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若非己方“肇事”,应尽可能保...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3/id/7826299.shtml
3.当养犬时养犬人应该遵守哪些法律规定狗狗的种类非常多,有大型犬小型犬,也有长毛犬短毛犬等等。人们常说一旦选择养宠物,就要为它负责,不能始乱终弃,应该照顾它一生。那么,当养犬人选择养犬时候,应该遵守哪些法律规定呢?今天,华律网小编为您准备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当养犬时养犬人应该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如《民法典》、《治安管理...https://www.66law.cn/laws/195737.aspx
4.基层诊疗服务范文8篇(全文)部分诊疗机构无诊疗废弃物和病死宠物的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 也没有与医疗机构签订诊疗废弃物回收合同, 导致病死动物、 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及诊疗废水连同生活垃圾一同倒掉, 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 1.4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等相关政策法规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行为的目的、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gvrmcor4.html
5.宠物登记管理办法法律法规法邦网提供法律法规:第 1 条 本办法依动物保护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之宠物,系指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https://code.fabao365.com/law_55489.html
6.三问养犬管理相关法规,威慑力为何不足?13年过去,《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是否适应现在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落地执行有哪些困难?有网友呼吁将宠物管理不善(不拴绳、不圈养等)纳入刑法体系进行规制,是否合适? 为此,10月17日,川观新闻记者邀请到了成都市政协委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蒲虎律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山以及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瀛领...https://app.cqrb.cn/news/2023-10-17/1598782.html
7.成都养宠物狗管理规定成都市养犬规定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https://www.maigoo.com/news/2jgNMzky.html
8.讨论/科普宠物食品生产法规:美vs加vs欧vs中搬运没有类似FDA的部门管理宠物食品生产。不过,进口到加拿大的产品有【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监管。 在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宠物食品无需检查或验证,但出口到国外的需向监管机构提供成分及营养证明的文件,并确认文件是合法的——但这份文件是否可信靠商家自觉,只要有文件就能出口。 有宠物食品生产的法规,但很少执行。 有一个...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27029671/
9.天津干部培训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规划、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起草公务员管理的政策规定,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全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群团机关和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 https://govjiaoyu.cn/peixun/1757.html
10.一文说清!养宠物涉及哪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常表现为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不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等,归责原则...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1169289
11.经营假劣兽药,重拳打击!关于兽药行业你不知道的那些事!关于兽药有些小伙伴们可能觉得离自己很遥远其实兽药涉及的行业有很多比如养殖业、宠物业养殖户们若使用了假劣兽药可能会引起畜禽并发症或继发感染增加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风险食安君整理了一份兽药经营法律知识十问十答让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了解关于兽药经营的法律法规let's阅读。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https://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21-07/25/content_244230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