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也需要玩玩具:几个国家的动物保护法概览

摘要:英国400年前就有完整的动物保护国家立法,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英国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美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起步早,但州立法和社会组织立法更发达。德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在宪法和民法典都有体现,动物保护法细致严谨、操作性强,并且有明确的“禁止兽交”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动物保护法》修改频繁,措施严密。我国的动物保护制度建设处于不断试验和探索阶段,《反虐待动物法》的制定箭在弦上。

关键词:动物保护法;虐待动物;英国;反虐待动物法

虐待杀害动物、特别是流浪动物的事件层出不穷,主观上是受到施虐者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的决定,客观上则与国家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短板有关。虽然,我不完全赞同“对待小动物的态度反映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这个观点,但对待动物的态度的确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法治、教育水平具有紧密关联。我们从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一)英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起步早、体系完备

1800年,英国的反斗牛法案就仅仅以41:43的微弱劣势在议会上院未获通过。1809年的禁止虐待家畜法案在上院通过,但下院未通过。

1.马丁法案

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动物保护法案《禁止残酷和不当对待牲畜法(ActtoPreventtheCruelandImproperTreatmentofCattle)》(由于是国会议员理查·马丁提出的专门法案,也叫马丁法案)通过,该法仅适用于大型家畜,包括马、牛、羊、骡子、驴子等少数种类的牲畜,排除了猫、犬和鸟类等生活中同样常见的动物;该法规定禁止对待动物的行为限于鞭打、虐待和不良对待,触犯者将被课以10先令以上5英镑以下的罚金刑,如果违反法律者拒绝缴纳罚款或者迟延缴纳,则可能被判处3个月以下的监禁。

在马丁的持续努力下,1833年,伦敦地区禁止了斗犬行为,同时禁止的还有斗熊、斗鸡和斗獾。1835年英国修订了马丁法案,在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折磨(torture)”,受保护的动物范围也扩大到公牛、犬和其他家养动物,降低了有罪罚金的金额,但增加了人身罚,触犯法律者可被处以最多14天的监禁。1849年和1854年,马丁法案又经过了两次修订,在违法行为方面增加了“不当对待、过度驱赶、虐待或者折磨动物”,或者“引发、教唆上述行为”,都将被处以最高5英镑的罚款。保护动物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了犬、猫、鸡、猪等家禽家畜。[2]

2.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此后,英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还有:1876年:《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906年:《狗法》;1911年:《动物保护法》;1930年:《控制狗的法令》;1951年:《宠物动物法》;1981年:《动物园执行法案》;1986年:《动物科学程序法(科学实验中的动物保护法)》;2006年:《动物福利法》。

3.动物福利法

英国的《动物福利法》规定,动物有包括获得适宜的居住环境、适量的饮食、与主人或其他宠物交流的权利、避免患病或受伤,等等。如果主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将会受到禁止饲养宠物、最多2万英镑的罚款,以及最多入狱51周的刑事处罚。有意思的是,英国的《动物福利法》规定了动物不能过度肥胖、体重不能超标,该法还特别规定了动物体重超标的检测标准:“将手放在宠物身体两侧,看是否可以感觉到它的肋骨;再站到宠物前方,看是否能见到它的腰部;最后,抚摸宠物的背部,看是否能感觉到它的髋骨。如果达到上述要求,表明宠物体重正常。”[3]

4.动物的“五大自由”:动物福利宪章[4]

英国于1965年建立了动物畜牧系统的“福利调查委员会”,该调查委员会对动物福利调查的结果表明,动物具备“站立、躺卧、转身、梳理自身和伸展四肢”的自由,“农场动物福利咨询委员会”修订为动物福利的“五大自由”:

(1)免于饥渴和口渴:为了健康和活力而提供饮水与食物。

(2)免受不舒服的自由:为动物提供包含住所和舒适的休息区在内的适当的生存条件。

(3)免于疼痛、伤害或疾病:预防、快速诊断和治疗。

(4)施展本性的自由:为动物供应充裕的空间、适合的设施和相似的同伴。

(5)免于恐惧和悲伤:确保所提供的条件和照顾能够避免精神上的痛苦。[5]

(二)美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层次多、花样新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立法有联邦和州两个层面。美国联邦也就是国家层面的动物保护立法比某些州晚一些,最早立法保护动物的是纽约州的地方立法。

1.防止虐待动物法

2.二十八小时法

3.人道屠宰法案

1958年,联邦议会通过了《人道屠宰法案》,屠宰动物过程中避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屠宰要以人道方式进行。

4.动物福利法

1966年,联邦议会通过了《动物福利法》和《濒危物种法》。《动物福利法》几经修改后,保护范围由原来的宠物扩大到了各类动物,并包括了各类动物的生活、生产以及被利用等各种活动。

5.花样翻新的州立法

美国很多州都有关于动物保护立法,各州立法也是五花八门。如科罗拉多州将反虐待动物规定在州刑法典的公共安全与秩序部分,俄勒冈州则规定在刑法典的公共健康与礼貌部分,弗罗里达州、新墨西哥州及阿拉巴马州等则直接在刑法典中设动物或农业专章,其中包括反虐待动物等动物福利规则。加利福利亚州则将农场动物福利方面的规则放在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中,而弗罗里达州与俄亥俄州则规定在宪法之中等。[7]

6.恶犬法

从动物保护立法的内容看,各州也是花样翻新。比如,有的州通过的《恶犬法案》,要求狗主人必须在庭院明显处竖立标牌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在公共场所,主人必须时刻为“恶犬”戴上皮带和口套,任何时候都不能散养。一旦违反规定,执法部门有权将“恶犬”充公或者杀死,并且视情节轻重追查狗主人的刑事责任,最高判处90天监禁。法律还要求饲养“恶犬”的主人购买10万美元保险,以备在被狗咬伤时能支付受害人的赔偿费。

7.妨碍公共利益法

美国有的州有针对动物饲养人的《妨碍公共利益法》,这部法律赋予公民养狗权,也要求养狗人保障邻居的休息和不受养狗人干扰的权利,如禁止不间断地狗吠声,尤其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妨碍公共利益法》还要求,遛狗和带狗外出时,狗主人有及时清理狗粪便的义务。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一次交清500美元的房屋修缮费,然后每月再为狗交50美元的房租费。

8.行业协会规则

美国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中还有“民间法”这个特殊法种,即社会组织的“行业协会规则”。如“美国肉类协会”制定的动物福利规则:《动物处理指导及监测推荐指南:一个系统的动物福利方法》。该规则从动物的运输、处理等方面对牛、羊、猪等动物的福利进行了详细规定。“美国国家猪肉委员会”的动物福利规则《猪照料手册》则从管理实践与畜牧实践、猪场环境管理、猪场的设施与设备、猪的饲养与营养等方面对猪的福利进行了详细描述。“美国蛋生产联盟”制定的《美国蛋生产者联盟动物畜牧实践指南》,从断喙、脱毛、捉鸡、鸡的生物安全及动物健康、安乐死、笼养系统、喂食、鸡舍的空间、光照、气温与空气质量等方面对蛋鸡的福利进行了规定。[8]

(百度图片-流浪动物)

(三)德国动物保护法细致周详、操作性强

1881年,德国动物保护协会成立,它是欧洲最大的动物保护联盟组织。

1.纳粹时期的帝国动物保护法

1933年,《帝国动物保护法》实施。1933年4月,立法规定禁止“所有屠宰温血动物而未先经麻醉行为,不论其系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者处六个月以下拘役;5月26日,又在刑法中增加“动物虐待罪”;8月16日,戈林以普鲁士联邦总理的身份签署法令,全面禁止动物的活体解剖,紧接着又将禁令调整为限制令。1936年,帝国内政部拿出了详细的规定,普通鱼类、鳗鱼、蝶鱼、青蛙、甲壳类都有各自的屠宰方法,违者可以拘留或处150马克以下罚款。

2.德意志联邦动物福利法

3.民法典: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保护

4.“禁止兽交”的法律及宪法诉讼

1969年起,由于废止了“禁止兽交”的法律,在德国,人与动物发生性行为一直是合法的,只有在动物严重受伤时才会对事主进行处罚。据说,在德国国内有超过10万兽交爱好者。德国的一些动物福利团体一直在推动“兽交禁令”的恢复,他们甚至在宣传活动中引用了“强奸动物”的例子,借此向政府施压。德国农业部长艾格纳表示赞成禁止人兽交,同时也支持禁止“拉皮条”,即把动物介绍给其他人作性交之用。[9]2013年2月,联邦通过了明确禁止兽交的法律,F先生和S女士(法庭文书署名如此)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因自己“对动物有性欲”,要求宪法法院判定“禁止兽交”的规定侵犯公民的性自由而违宪。2016年2月18日,宪法法院即以“动物保护同样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义务”为由,判定禁止兽交的规定合宪。[10]

(四)台湾省的《动物保护法》:修改频繁,措施严密

1998年,我国台湾省制定实施了《动物保护法》,截至2016年底,该法进行了10次修改,动物保护的理念不断更新、措施日益完善。比如,2015年修改中,要求公立动物收容所对收留流浪动物必须“零安乐死”;2016年修改,将从事宠物商业活动的罚金由原来的5-25万元新台币提升为10-300万元,民众检举不法业者可以获得罚款金额20%的奖励,等等。

台湾省的《动物保护法》以下几项内容值得我们分析借鉴:

1.立法目的:“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

2.动物的范围:“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3.虐待动物:“指除饲养、管领或处置目的之必须行为外,以暴力、不当使用药品或其他方法,致伤害动物或使其无法维持正常生理状态之行为。”

4.动物饲主[11]的法定义务:

(1)提供适当之食物、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

(2)注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遮蔽、通风、光照、温度及清洁。

(3)提供法定动物传染病之必要防治。

(4)避免其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虐待或伤害。

(5)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

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

5.对动物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1)以直接、间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之搏斗。

(2)以直接、间接赌博为目的,利用动物进行竞技行为。

(3)以直接、间接赌博或其他不当目的,而有虐待动物之情事,进行动物交换或赠与。

(4)於运输、拍卖、系留等过程中,使用暴力、不当电击等方式驱赶动物,或以刀具等具伤害性方式标记。

(5)於屠宰场内,经济动物未经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捆绑、抛投、丢掷、切割及放血。

(6)其他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行为。

“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是经济动物,肉用动物宰杀要由专业屠宰人员在专业屠宰场进行。“宰杀非肉用动物可处2000至1万元罚款;弃养动物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国台湾,绝育动物的上牌费要远低于未绝育动物,这也是鼓励绝育、控制宠物数量的手段之一。

(图片来自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图册)

结语: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箭在弦上

1.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

2.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

阻力没有让支持动物保护立法的专家学者退缩。2010年6月,我国的《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几经修改,意见稿起草的专家团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建议》。该《建议》指出,我国虽然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立法并非以防止虐待动物为宗旨,目前,我国还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或者反虐待动物的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度零散、不周全,难以对所有动物予以最基本保护。“根据新浪网和搜狐网2009年6月的民意调查结果,超过80%的投票网民赞成立法,超过75%的网民提议对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80%的立法赞成率是很罕见的,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心声!”[14]

3.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

2010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动物园“切实保障动物福利,保证动物健康”,该《意见》还对动物食性饲料、笼舍、防暑御寒设施、疾病预防和救治、死亡动物尸体、动物表演、避免动物受惊扰和刺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作为一个部委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只是对动物园内动物权利的保障、范围有限,但毕竟是动物权利保障制度建设上的一个很大的探索和尝试,我们可以把其看作广义的立法实践活动,这个文件释放了我国动物权利保障的明确信号,表明了国家在动物保护方面的态度和立场。

4.对“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建议的答复比较专业,也基本符合目前我国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实际。需要指出的是,该答复虽然解释说在多数情况下虐待动物的行为能够得到解决,但也明确指出了对残忍虐杀动物的行为还缺乏有效打击的法律依据,这就为立法留出了可以商谈的空间。

事实上,综管世界各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多数是在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的时候启动的,可以说,动物权利保护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密不可分。这一方面是由于物质建设与精神建设高度关联性使然,另一方面也是民族的整体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提高的结果,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

5.动物保护立法需要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

从法治传统看,我国缺乏西方法治国家对动物保护立法的科学精神和价值理念,这会在理念层面制约我国的动物权利保障立法。1859、1871年,达尔文出版了《物种起源》和《人类起源》,这两本书对人的起源、自然进化的描述及其透射出来的科学精神是对英国和欧洲各国民众科学知识的普及性教育,对普罗大众的科学知识、科学精神都有积极影响。达尔文说:“尽管人类和高等动物之间的心理差异是巨大的,然而这种差异只是程度上的,并非种类上的。我们已经看到,人类所自夸的感觉和直觉,各种情感和心理能力,如爱、记忆、注意力、好奇感、模仿力、推理等,在低于人类的动物中都处于一种萌芽状态,有时甚至处于一种十分发达的状态。”[16]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最重要的意义是使人形成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这一点恰恰是动物保护立法最重要的人文基础。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对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有完美化期望,但反对虐待动物法应该尽早出台,这是构建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的原则和底线。

这不是奢望,而是必须。

[1]边沁著,孙力译:《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1页。

[2]刘宁:《动物与国家:19世纪英国动物保护立法及启示》,《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41-43页。

[3]《英国宠物超重主人受罚百年来最严厉动物保护法》,《京华时报》2007-04-06。

[4]【英】考林·斯伯丁著,崔卫国译:《动物福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严火其:《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动物福利法律法规汇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页。

[7]金蓉:《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生学位论文(2019),第21页。

[8]金蓉:《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生学位论文(2019),第18页。

[11]动物饲主以年满二十岁者为限。未满二十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为饲主。

[13]李佳:《<动物保护法>“超前”吗?》,《政府法制》2009年第33期,第7页。

[14]常纪文:《<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第33-34页。

[16]【英】达尔文著,叶笃庄杨习之译:《人类的由来及性选择》,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53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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