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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商家为了更快回笼资金、刺激消费,提供各式各样的充值卡、兑换券等预付式服务,并以“充值返利”为噱头进行推广。电影卡、蛋糕卡、健身卡等等,在节假日层出不穷。在此种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通过提前充值购买消费卡券,兑换相应产品或服务。
其实不然,从提货卡、充值卡、兑换券的购买和消费性质来看,其本质均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此期限远超过大部分卡券所标注的使用期。同时,根据前述管理办法,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也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预付卡是消费者真金白银买来的,属于不可侵犯的财产权益,自然不能被经营者一句“过时不候、过期不补”随意剥夺。即使超过了卡券上标注的使用期限,消费者想要合理延期或退款时,商家也应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更不能用“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故意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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