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意见》”)中对“商业预付卡”做出了规定,明确“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同时,按发卡人不同,商业预付卡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例如上海地区熟知的OK卡,可以在与之签约的众多商家中使用;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较为常见的就是美容店、健身房的充值卡。
由此可见,法律上将预付卡分成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
二、预付卡发行要求
(一)多用途预付卡
《预付卡管理意见》规定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其中包括了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二)单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且根据不同的发卡企业类别(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其相对应的备案部门亦有所区别,区别如下:
(一)单用途预付卡四个属性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其包括四个方面属性:
(1)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2)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
(3)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
(4)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二)单用途预付卡三项制度
(1)实名购卡制: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
(2)非现金购卡制: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3)限额购卡制: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三)并非所有卡券都属于单用途预付卡
寒露过后秋已浓,正是吃蟹好时节,因为不易运输、存储等特点,这几年可以“随用随提”且设计精美的“大闸蟹券”就成为消费者购买或赠送大闸蟹的主流形式之一。那么“大闸蟹券”作为现阶段的明星卡券是否属于预付卡呢?从形式上看发行“大闸蟹券”的企业属于零售业,只能在同一个企业或品牌内使用,也是由消费者先预付,符合预付卡的形式要件,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定性为预付卡。
因此,实践中若企业想发行卡券,但又不想备案以减少企业负担,则其发行的卡券应当符合一次性兑付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这样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被执法部门认定为单用途预付卡。
(四)司法实践中关于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1.“一经办理,不予退款”等不合理条款应属无效
在(2019)闽0502民初4921号判决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某堡公司作为一家向公众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的企业,采用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合约第3条“私教课程购买后不予退款”及申请表“会员条款及权益”第五条第3项“会员的定金入会费以及会员费一经收取,如因会所不能正常经营将按卡面余额退还费用,如因会员个人原因,所有费用将不予退还”的约定,显然排除了傅某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变更合同条款进行协商选择的权利及消费者在无法获得良好服务的情况下享有的退换权利,应属无效。
2.发卡人擅自改变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者可要求退款
3.预付卡“有效期”过后,卡内剩余金额仍可继续使用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