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一处驾校训练场地内,学员正在练习驾车技能。吕文正摄
2004年起大连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被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10年之后,大连市再次发布驾校收费新规范: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2月1日起执行。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针对当前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的投诉热点,明确所有收费项目,确定退费的原则和标准,是此次新规范的重点。
投诉成热点市场需要再规范
如今,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在快速发展。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目前,我市有驾校74所,教练员4769人,2013年培训学员10.8万人,2014年增长到12.9万人。该负责人表示,尽管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已实行市场调节价,但随着市场扩大,出现了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影响了行业发展。因此,此次发布的《通知》重点是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管,保障学员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解决价格投诉的热点问题。
收费三大项培训费、代收费、选择性收费
●培训费:培训机构收取的理科培训费(含培训教材费)、术科培训费(含场地使用费)
●选择性收费:培训机构代办收取的职业资格鉴定费、保险费、邮寄费、辅导材料费等
《通知》提出,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培训机构可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成本,自行确定理科和术科收费标准。市物价局负责人表示,实行市场调节价,是要通过市场竞争提升驾校的服务质量,因此鼓励各培训机构开展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严禁订立价格联盟、协商串通涨价,以及采用低于培训成本方式搞不正当价格竞争。
退费三阶段看培训过程有标准
●两种情况全部退费●三种情况部分退费●两种情况不予退费
此次《通知》明确规定,学车人中途退学应当提出书面申请,驾校按照培训的过程和阶段退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还全部培训费:未参加科目一培训的;完成科目一考试后,由于培训机构的原因,60天内未安排学车人参加科目二培训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还部分培训费:已完成科目一考试,因学车人个人原因未参加科目二培训的,退还扣除培训教材费、理科培训费及辅导材料费后的培训费;已参加科目二培训,培训学时未超过科目二总学时三分之一且未超过培训期90天的,退还培训费的50%;完成科目二考试后,培训机构90天内仍不安排学车人参加科目三培训的,退还培训费的50%。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费:由于学车人个人原因已参加完科目二培训,未参加科目三培训的;由于学车人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
此外,退还代收费用应根据培训实际,扣除已发生的费用,退还剩余费用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之后与委托机构结算。委托机构在30天内将培训机构垫付款项结清。
收费一次性培训期不得再收任何费用
●收费标准变动幅度超过5%的,需重新备案
●收费标准变化,对“老生”不能再收费
●不得另行向学车人收取场地使用费
为了解和掌握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水平和变动情况,实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备案制度。《通知》要求,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自确定理科和术科收费标准起,应于15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收费标准变动幅度超过5%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即使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对“老生”也不能再收取费用。《通知》规定,培训机构应向学车人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据。培训期内,教学大纲及考试科目发生变化的,应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不得再向学车人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培训机构采用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管理模式。
此外,《通知》提出,培训机构没有训练场需租用经营性训练场、考试场地训练的,出租方与承租方需签订租赁协议,并可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标准可在中型以上汽车每学时不超过15元,小型汽车每学时不超过10元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场地使用费收支应计入学车人培训成本之内,不得另行向学车人收取场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