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第三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在地即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注册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异地设点招生和培训”。
分析称异地互认恐引发猫腻
昨日,广州驾培机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这些规定,本地车管部门只接受注册地为本地驾校的考试申请,报名、培训和考试,都只能在同一地方进行。不过,报名学员本身是否本地人并不重要,只要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户口非本地者还需出具居住证等长期在本地居住的证明即可提出申请。
有关负责人分析称,近年来,公安部交管局连连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发现驾校通过与考试部门相互勾结,在考试环节作弊,甚至不用考试就能获得认证的违法现象。如果开放驾驶培训学历互认,则可能会发生本地驾校串通考试没有积压的地区(一般为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车管部门,在培训和考试两个环节做手脚,使得“高价快速拿驾照”成为可能,制造更多“马路杀手”。
牟晓翼、汤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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