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周女士在某健身房购买了价值3600元的私教课程,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授课教练为常教练。然而上了两星期课后竟被工作人员拦在门口,要求另外付费购买年卡或继续购买私教课程后才能进入健身房,周女士只得无奈同意,遂又分两次购买了3000元及4762元的私教课程。
令周女士没想到的是才上了5节课,
常教练便离职了。
健身房遂提出安排其他教练的方案,双方协商未果,周女士遂起诉至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
法院审理
周女士认为健身房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隐形消费且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与普通服务合同不同,强调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教练的专业技能、服务水平会对服务效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授课教练变更会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健身房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预付费用一律不退款并限定消费期限,明显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该部分条款内容无效。服务合同的履行依赖于双方高度信任,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综上所述,判决支持周某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由该健身房向周某返还服务费7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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