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令第16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二条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已依法注销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
取消校车驾驶资格人员名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令
第九十二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
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
应当依法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除实习期驾驶人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申请参加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满分学习、考试
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其中,学习和考试
都有需要注意的小细节
本期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详细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1步在线申请
“交管12123”APP
第2步完成学习及考试
注意事项
参加网络教育时
参加现场教育时
对于未完成的现场教育场次
对于未完成的现场教育场次,可以直接取消预约。取消成功后,可以重新预约未完成的现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