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与秦某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秦某获得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费用按照最终获得赔偿金额的30%收取。后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联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该律师名义提起仲裁及诉讼,但实际该律师并未参与仲裁或诉讼,均系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职员(无律师执业证书)参与。诉讼过程中,经调解,秦某所在公司赔偿秦某40万元。秦某获取赔偿款后未向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支付费用。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遂起诉要求秦某支付服务费12万元。秦某辩称,赔偿款是其该得的赔偿,不能将其中的一部分约定为服务费给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双方虽签订的是《法律咨询服务合同》,但内容及后续行为实质是一种诉讼代理行为。从事有偿诉讼代理系特许经营业务,非一般单位可以经营。本案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并无诉讼代理的业务范围。诉讼代理专业性强,如果任由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人以代理人身份从事有偿诉讼活动,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扰乱的是正常有序的诉讼秩序。最终扰乱司法公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双方约定服务费“按照最终获得赔偿金额的30%收取”条款无效,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无权依据该条款要求秦某支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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