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2002)363号
各区县物价局、司法局,各市属公证处: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0)243号]同时废止。附:《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2002年11月18日
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三)证明签名、盖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1、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2经济类每件收费300元。(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五)办理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400元。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六)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七)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1、公民个人,每件100一200元。2、法人和其他组织,每件500一10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现场监督公证(一)证明拍卖、彩票发行标的额收费标准100万元以下(最低收取500元)0.08%10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0.05%500万零1元至1000万元部分0.03%10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0.02%(二)现场监督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以及决议文件的通过,每件500一4000元(三)招投标公证标的额收费标准200万元以下的500元20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0.2%5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0.1%(四)证明物品销毁,每件收费500元。(五)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500元。(六)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1、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2、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500元。
十、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起公证事由所有事项的总称。
十一、对确有经济困难或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减免的,公证机构应按照司法部司法通(1997)116号《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
十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外,公证处办理公证要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强迫当事人办理公证,不得肢解公证事项重复收费。
十三、各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公示,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当事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