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武汉一家律师事务所被公安机关贴上了封条。据传,原由是与不正规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合作,涉嫌罪名很大可能是诈骗。
一、法律咨询公司乱象
随着规则的完善,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从规范角度基本与诉讼活动绝缘。但在实务中,各式各样的法律咨询公司仍然活跃在法律服务领域,甚至发展到了实际控制律师事务所的程度。
在日常的生活中,老百姓遇到一些小纠纷,很可能没有请律师介入的必要或者聘请律师的性价比不高。这就导致法律服务市场仍有空间,法律服务公司的出现恰恰可以填补这一空白,这对于更大范围满足民众法律需求显然有利。但事实可能没有想象的美好。法律咨询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乱象:
其一,在没有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承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并且后续可能没有帮助当事人委托律师介入诉讼。其二,冒充律师名义进行谈案、接待当事人,对当事人拍胸口保证案件结果,虚假承诺。其三,实际控制律师事务所或者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度合作,通过配合,利用律师的身份谈案、收案,在谈案过程中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之所以出现这些乱象,与监管规范和强度有关。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比,法律咨询公司及从业人员,最大的特点在于,不受《律师法》、各种律师执业纪律、行业自律规范的约束。一些法律咨询公司敢于宣称“打不赢官司不收费”“承诺百分百胜诉与回款”,直接吸引了一大批缺乏判断能力的当事人。而律师因为纪律约束,禁止承诺结果,就像医生没办法保证手术一定成功一样。但这种不承诺,可能会被当事人认为“提前甩锅”。这也是部分领域,在案源方面,有证的律师竞争不过没有律师证的“法务经纪人”的原因,也是部分律师成为非律师手下打工人的原因。
二、法律咨询公司及“合作”律所的刑事法律风险
前述乱象,极可能引发刑事风险,主要可能涉嫌诈骗罪。在虚构事实方面,法律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可能存在不具有法律从业资格而冒充律师的情况。为了快速成案,通常还会作出诸如“7天办完离婚手续”“百分百胜诉与回款”等客观上无法实现的虚假承诺。待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法律服务费后,可能面临着诉讼无法启动、因专业度不足或准备仓促导致败诉风险增加等不利后果。以上情况,极可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参与合作的律师,则存在共犯的可能。比如,为帮助法律咨询公司收案,明示或暗示非律师人员的律师身份,在谈案中出示律师证或其他方式表明律师身份,虚假承诺,获取当事人的信任,致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产生错误预期。比如,为了案源或其他利益,将事务所实际控制权、经营权、财务管理权等交由非律师,主动配合非律师的虚假宣传、“办案”需求,默认非律师虚假承诺、骗取“服务费”的行为。
三、理性认识和对待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尤其诉讼,是一项专业要求高、耗时费力的工作,绝大部分诉讼案件周期长且结果充满未知数。法律服务依赖律师如匠人一般“慢工出细活”,这注定了法律服务几乎没有可能“走量”,也不可能短短几天解决一个案件,更没有可能“百分百胜诉”。
因此,对于律师而言,应当严守执业规范,审慎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和初步研判,充分提示诉讼的败诉风险,禁止对案件结果进行承诺。此外,还应当对自己的执业证和事务所负责,尤其明确合伙人律师对事务所的责任承担范围,不能因案源等原因,将事务所实际控制权交给非律师。
对于法律咨询公司的从业者而言,应当严守自己的法律服务范围,禁止虚假宣传和承诺结果,禁止冒充律师身份承接案件,避免刑事法律风险。
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当理性认识法律服务,注意识别对方是否具有律师身份,在沟通中了解对方的专业度,不轻信案件结果承诺,避免因为寻求法律服务而二次陷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