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服务不能沦为“法律忽悠服务”
□李英锋
近年来,随着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以法律服务供给者身份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然而,一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冒充律师事务所或“越界”从事律师业务,虚假承诺,误导欺诈群众,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5月10日《法治日报》)
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等企业不是律师事务所,其工作人员也不是律师,但一些法律服务类企业在营销包装以及服务过程中打造的“人设信息”显示:他们比律师事务所更专业,更优惠,比律师更神通,更高效。
实际上,监管部门对各种名头的法律服务类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严格限制,这些企业只能从事法律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律师事务所业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除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程序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其他社会律师(非公司、公职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且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这也就意味着,专职律师不能到法律服务类企业兼职。当然,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给公民代理留出了法律空间,但公民代理人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同时,公民代理是一种互助行为,公民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显然,一些法律服务类企业打模糊牌,冒充律所、律师名义,宣称能够提供诉讼代理等服务,或承诺“案子包赢”“包胜诉”“挽回全部损失”“获得高额赔偿”等,均构成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了当事人,触碰了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逾越了经营范围的边界。这些乱象不仅侵犯了当事人权益,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很多遭遇法律纠纷的人法律素养有限,分不清法律咨询服务与律师服务的区别,在有病乱投医的心态驱使下,很容易就着了道,稀里糊涂地签署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而一些法律服务类企业在收费之后,可能马上就会换一副面孔,应付了事,或者其服务效果根本达不到承诺。最终,不少当事人不仅没有挽回纠纷中的损失,反而会再损失一笔法律咨询服务费。
不能让法律咨询服务沦为“法律忽悠服务”,不能让法律咨询服务的种种乱象在市场上浑水摸鱼。
在此基础上,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联合开展对法律服务类企业经营乱象的清理整治,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全面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并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民众擦亮眼睛,看清法律服务类企业与律所、律师的区别,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正规的律师或法律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