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务鉴证报告的诉讼判决书,企业起诉税提供税务鉴证服务的中介机构,要求赔偿因税务稽查补税产生的滞纳金损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
由于近年因虚假陈述导致的审计报告民事赔偿风险大幅上升,让中介对鉴证报告索赔心有戚戚焉,因此该判决让很多从事财税服务的中介机构感到庆幸之余也颇感意外。为什么该涉税服务中介机构不需要赔偿呢?该判决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呢?涉税服务报告的民事责任与审计报告有何不同呢?
下面参考该判决书模拟一个案例来分析
一模拟案例基本情况
A公司认为B税务师事务所在鉴证服务未指出存在问题导致,导致A公司未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收而产生滞纳金损失,要求索赔滞纳金损失,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为什么法院不支持A公司索赔
简单概括法院的几个裁判观点:
1、A与B之间存在财会服务合同关系;
2、A公司索赔缺乏合同依据。《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约定了属于B事务所未按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事务所已按约按时完成鉴证工作。
3、合同明确审核不全的风险约定
涉税鉴证并非法定程序,法律对涉税鉴证的责任没有规定。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效。
4、不能认定B事务所有鉴证过错责任
5、不能认定B事务所履行合同有过错责任
B事务所完成鉴证工作后,双方交换意见无异议。鉴证报告是供A公司参考交税,如何交税最后决定权在于A公司。税务机关收税入库时税款种类、数额并未提出异议,B事务所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对于事后的稽查情况,B事务所不知情也无法控制,因此对稽查产生的滞纳金无义务给予赔偿
三小编的大白话理解
小编白话理解一下其中的大概意思。
案件定性为合同纠纷,追究的就是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简单说,就是你情我愿,双方事前协商确定的交易。
除非法律另外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违法,否则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包括处理纠份,追究违约责任,也以合同为依据。
1、先看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此,赔偿滞纳金无合同依据。
合同有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公平原则。
原《合同法》和现行《民法典》都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还有规定“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那么B事务所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呢?
或者有没有履行合同不当,存在过错呢?
3、最后看对于涉税鉴证服务责任有没有特殊法律规定
引用判决书原文“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涉税鉴证业务是纳税申报过程中法定的前置事项,涉税鉴证业务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对涉税鉴证服务的责任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不是税务机关规定必须做的,不属于法定鉴证,是A公司和B事务所双方约定的服务,鉴证结果也只是提供给A公司参考使用的,最终如何交税是A公司决定的,不是必须按照报告数据来交。法律没有对涉税鉴证没有特别的责任规定。
综上,合同没有规定要承担责任,也没有违反民法的合同义务规定,也没有特别法规定要承担责任。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小编乱弹
既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报告责任作为普通的合同违约责任处理,与审计报告的责任就完全不同了。双方合同的签订都非常重要,需要注意其中的责任约定。
为什么A公司只索赔滞纳金,追缴欠税为什么不赔偿?
因为纳税是A公司的法定义务,这些欠税本来就是应该交的,滞纳金是因为交迟了导致的,A公司认为是B事务所没有进行纳税调整的原因,导致其交税迟了。
若干年前,许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鉴证报告,近年基本已经不提供了。但是仍然有不少企业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纳税调整服务,报告供企业内部参考使用,类似咨询服务了。企业是为了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防范税务风险,因此需要能实实在在帮助企业提高税务管理质量的专业服务,中介机构要赢得市场,赢得客户的认同,服务质量就必须过硬,不管责任如何承担,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这个案例对涉税服务专业机构提出了警示,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因服务瑕疵导致客户索赔,毕竟是否已全面履行合同,报告错漏是否服务过失可能会出现个案判断不同。
四聊聊与审计报告责任的对比
受当下多宗审计报告索赔案的影响,有朋友惊讶于为什么B事务所不需承担赔偿,该涉税报告与审计报告不同吗?
1、责任定性的区别
当下审计报告承担的一般是侵权责任,个别情况下也可能与委托单位产生合同违约纠纷。
审计报告属于法律证明文件,除委托单位外,往往存在使用审计报告的第三方。既然是证明文件,当审计报告为虚假数据作证明,而第三方又因合理信赖审计报告导致了损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就侵犯了报告使用者的利益,因此是侵权责任。
既然不是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相对人也不是合同当事人,自然不能依据合同约定了。
2、法律关于责任承担规定的区别
3、过错的判定
前文认为,该涉税报告只收了9000元,不能用税务稽查这么高的要求来衡量过失。收费和服务成正比?审计报告可以这样理解过错吗?不能。
审计报告过错认定强调勤勉尽责,法定依据是执业准则,收费不能作为服务标准的依据。执业准则规定了审计程序要求,如果认为收费太低,不能承担审计程序的成本或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就不应承接该业务。只要承接了业务,就不能以收费低为理由不保证质量,因为报告的使用者和投资者不可能接受一份不保证质量的证明文件。同时,审计收费多少是企业与事务所协商的,后果不应由报告使用者承担。
4、报告用途对比
审计是法定业务,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能出具两份不同的审计报告,因为不应当有两份不同的财务数据证明。除少数审计报告供企业内部管理使用,多数是提供给外部机构、投资者、股东等使用。这些使用者往往不能了解企业内部的情况,需要信赖审计报告,是被动接受的一方。
而目前的涉税服务报告,除少部分是提供给税务机关作为证明材料使用外(本案例不讨论该种情况),大部分是企业内部参考使用的,企业对自身的税务管理具有最直接的责任,是否聘请专业机构、服务要求是什么,是否采纳服务结果,企业有完全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