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培训机构预付款不得超3月,学费收入不得用于投资新闻频道

11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市七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7份文件,于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参与起草的单位包括北京市市场消费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7份文件,涵盖了商业预付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体育健身经营场所、交通运输新业态、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等不同场景。

根据《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费卡、预缴预存等方式收取消费者押金、会员费、课时费(课程费)等预付费用的消费模式,并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

在《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提出了六点意见,分别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失信行为惩戒、落实“接诉即办”要求、推动社会共治以及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若因故影响兑付,经营者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消费者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出,要全面推行规范合同。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逐步普及电子合同在线签约登记制度,做到合同可溯、可查、可依。支持专业机构开展合同认证和法律援助服务。电子合同可用于消费者发起诉讼、集体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经营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提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公示或者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式消费业务章程,公示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使用范围、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卡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提出,经营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二十五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准确、完整地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报。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费用,学费收入不得用于投资

第八条(降低消费风险)提出,进行1万元以上的大额预付式消费时,培训机构须给引导消费者购买“退费险”等商业保险,降低消费风险。

第九条(学费收入用途)明确提出,培训机构的学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学费收入不得用于投资。

对于退费,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收费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收费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及以前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在培训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后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可不再退还费用。但因培训机构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部分的费用。

而在北京起草的《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细则。

据此,除北京市外,广东省在11月18日发布了《广东省校外线上培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除对按课时收费和按培训周期收费做出要求外,还提到,利用人工智能开展的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000元或不超过60个课时或不超过3个月。

附:北京市《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1.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在普遍采用预收费方式经营的教育培训、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洗车、洗浴、洗染、家政等服务领域,增加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的信用承诺内容,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承诺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市场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2.推行失信禁入制度。对卷款跑路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市场禁入,限制其在京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对同一经营场所反复出现以关门闭店、更换经营者等方式逃避兑付预收款的,探索对该经营场所实施市场禁入,停止使用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3.落实发卡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督促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依规进行备案。针对其他预付式消费市场主体,探索自愿备案制度,将备案情况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基础数据。

二、完善日常监督管理

4.加强行业前端管理。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夯实预付式消费有关行业管理基础,及时摸排有关行业市场主体预收费情况,做好投诉信息公示及有关提示警示工作,切实做到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

5.完善联合检查机制。针对消费投诉举报多、不履行信用承诺、隐瞒重要经营信息的预付式消费市场主体,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督促市场主体全面规范经营活动,及时防控风险。

7.健全风险监测体系。统筹市民诉求、监管数据、舆情等渠道,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逐步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预付式消费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探索建立预付式消费市场主体风险指数和监管执法联动智能模型,不断提升预付式消费领域风险防控能力。

8.规范交易合同行为。通过发布合同行为指引、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规范预付式消费合同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三、加强失信行为惩戒

11.严查违法行为。以主观恶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重点,加大对预付式消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用好、用足、用活现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办典型案件,震慑罔顾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者。

12.惩治犯罪活动。加强市民诉求、投诉举报中犯罪线索的甄别,对于涉嫌以预收费经营名义从事犯罪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做好案件线索移转和查办。

四、落实“接诉即办”要求

13.及时处理市民诉求。健全“接诉即办”工作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办理预付式消费市民诉求,提高办理效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级部门加强对各区有关工作指导,对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式消费诉求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负责。

14.推进诉求源头治理。各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对所主管行业、领域预付式消费市民诉求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加强全市统筹,从源头解决市民诉求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15.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加强对经营者的守法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消费注意事项,提示消费风险。加大对政策措施的解读力度,积极宣传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措和效果,在全社会形成震慑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推动社会共治

16.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预付式消费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性预收费经营规范,开展诚信承诺、信息公示等行业自律活动,引导行业协会积极承担消费纠纷调解工作。

17.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积极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预付式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消费维权情况,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发挥人民调解、仲裁在消费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18.畅通消费者参与管理渠道。积极引导消费者参与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信息归集作用,为消费者向监管部门提供预付式消费市场主体经营信息、消费风险线索创造便利。

19.引入第三方服务。探索在资金存管、履约保险、风险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高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效能。

六、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20.制定完善管理规则。制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实现对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科学管理和高效管理。建立健全各有关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规则,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推动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工作。

21.积极应用新技术。依托信息化技术,搭建集成部门联合监管、经营者备案公示、消费者查询和投诉、纠纷解决等功能的一体化监管平台,实现发卡、资金管理、履约、退卡退费的全流程管理。

(起草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本市面向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培训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线下培训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培训机构与消费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契约、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

第四条(收费原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与标准应于招生前30天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第五条(消费凭证)培训机构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正式发票。消费者索要发票、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的,培训机构必须提供。

第六条(服务合同)培训机构与消费者须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符合监管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包括收费、退费、争议问题解决等。教育、市场监管或行业组织应推荐格式服务合同范本。

第七条(禁止性收费行为)不得出现下列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一)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

(三)培训机构引导消费者使用分期信贷方式支付大额消费的,大额应指1万元以上。

(四)使用夸大、虚假、误导等非法手段,诱导消费。

(五)超出经营者服务能力的。

(六)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七)违反交易原则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降低消费风险)进行1万元以上的大额预付式消费时,培训机构须给引导消费者购买“退费险”等商业保险,降低消费风险。

第九条(学费收入用途)培训机构的学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学费收入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条(退费)消费者在收费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收费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及以前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在培训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后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可不再退还费用。但因培训机构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部分的费用。

第十一条(争议处置)培训机构和消费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双方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保护协会调解;

(三)向备案、审批、登记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差异化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收费退费行为规范、预付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违规收费、退费投诉集中、预付费风险高的要实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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