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甬价费20097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培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了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
2、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
5、的。第九条开学前,学员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的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30日内发放给学员。第十条开学后,学员因参军、举家搬迁调往异地工作(或出国定居、留学)、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被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转学、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培训机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三分之二的培训费;2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以上、二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二分之一的培训费;3开学后完成二分之一以上学时的,不退培训费。第十一条开学后,学员因其他
8、、教育、劳动保障或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学前教育的收费退费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制定的宁波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物价局、市财税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宁波市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价费2007:68号)同时废止。5771001803090012095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57716
9、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10115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