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办学许可证的办理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者应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机构名称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原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

(四)本标准实施前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

五、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培训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业务范围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及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及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变更、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分工;

(九)培训业务的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以及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办学投入

七、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面积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zhu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zhu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zhu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zhu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场所应满足其培训类别、规模及不同年龄段学员对住宿条件的需求。

(二)设施设备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三)安全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zhu、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并取得审批部门要求的证明材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八、组织机构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四)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九、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应包括党务管理、岗位管理、值班管理、安全保卫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会议管理等内容。

(二)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教学常规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纪律要求、课程评估、教学评价等内容。

(三)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门卫制度、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用水用电用气等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管理、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信息报告、安全工作档案记录等内容。

(四)员工管理制度:应包括录用信用信息查询、资格确认、录用管理、岗前培训、考勤管理、服务管理、考核评价、奖惩制度等内容。

(六)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办学档案、学生档案、教师档案、课程档案、财务账目档案、档案安全管理、档案保管等内容。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应包括资产购置保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培训费全额缴存专户管理、费用支出管理等内容。

(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应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程序、收费票据管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内容。

(九)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办学场所维修保护、消防通道畅通、教学设备维护、图书资料管理等内容。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应包括年度教师培训规划(应有法律、安全、师德等培训安排)、培训经费安排、培训考核、师德教育、师德承诺、师德师风管理、年度考核评价等内容。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应包括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审查、信息更新,以及教师执证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的公示办法等内容。

十、收费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培训事项等由其自行制定,报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备案,列入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五)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交纳培训费用。

(六)开具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通用发票。

(七)培训机构所收的培训费,应及时全额缴存培训机构银行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中。

(八)其他有关收费管理办法。

十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

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政负责人

(三)主要管理人员

十二、师资队伍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三)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三、培训内容

(一)校外培训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福建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的培训。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课程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并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必须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使用境外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十四、机构设立

(一)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区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培训机构或公司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所在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各区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就设置标准的书面文件向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备案。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各地新定标准的,应当按各地新定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十五、管理与监督

(一)区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产管理等行为的监管。

(二)区教育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主要信息,并在线上、线下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制度,每年上半年对校外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和年度报告及时向社会公示。

THE END
1.校外培训机构跑路,钱都去哪了?不仅是美吉姆,线下早教培训机构金宝贝、线上早教培训平台小步在家等,也均出现突然闭店、退费困难等问题。 根据家长们反映,针对剩余的课程,一些闭店的校外培训机构表示会委托第三方客服平台进行转课,但对于家长的退费需求,大多表示“只能转课”,或直接明确表示“解决不了”,建议家长走法律途径。 http://education.news.cn/20240109/5513c04876a149baa60878c7791735de/c.html
2.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示范合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退费(记者任敏)针对频频出现的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近日,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明确,培训机构应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并重申线下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如按课时收费,每科不得一次性收费超60课时。 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006/t20200618_23835.shtml
1.教育机构退费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学员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教育机构扣除5%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若因教育机构的原因造成学员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员要求退学、退费,教育机构须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教育机构退费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解答,希望以...https://www.66law.cn/laws/2475907.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