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培机构,什么属于教培机构,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法律定义
根据2016年和2018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1],《新民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主要包括:
(一)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2)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同时,《新民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由此可见,《新民促法》将教育培训机构归类为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与典型民办学校并行。此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中,如《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的意见》)和《关于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专项整改通知》),主要规定对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并进一步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分为学科和非学科;2019年7月12日生效的《关于规范校外在线培训的实施意见》(《六部门意见》)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校外在线教育培训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2]第十五条将教培机构分为:
(2)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究等有利于素质提升和个性发展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开展成人文化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素质教育教育培训机构)。由此可见,《送审稿》的立法思路与《规范校外培训意见》等行政法规中以学科为界限的分类管理思路一致,重点监督学科教育培训机构。
2.教培机构分类
从上述法律定义可以看出,根据《新民促法》的规定,教育培训机构可分为以职业培训为内容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文化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以素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素质教育培训机构(如下图所示)。此外,根据是否从事在线业务,教育培训机构也可分为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和离线教育培训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需要与典型的职业学校区分开来。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通常为学生获得专业技能,而为学生提供专业技能的培训往往不涉及专业资格或资格的颁发或授予。例如,为学生提供公务员考试指导是一种职业培训。
二.是否取得资格,应取得哪些资格?
1.核心牌照:办学许可证:
《新民促法》于2018年12月发布,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需要获得不同主管部门的批准[3],审批机关向正式批准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虽然表述上对象限制在民办学校,但由于《新民促法》将教育民办培训机构纳入民办学校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监管轨道。根据本规定,任何类型和业务的教育培训机构都应符合上述审批要求,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然而,如何掌握立法的初衷和监管值得探讨。
2018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专项整改通知,地方教育部应进一步加快学校许可证审批进度,特别是重点学科培训机构的审批……2018年底前不能有无证培训机构。同时,规定在保证监管的基础上,非学科培训机构数量大的省(区、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后,可以区分培训类别,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模式。由此可见,非学科教育培训机构似乎有一定的空间,需要在《送审稿》实施后区分培训类别和管理。
同时,《送审稿》对教培机构的资质要求也科和非学科分类管理的监管理念,具体规定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但由于《送审稿》尚未通过,各地的监管态度和具体把握也有所不同。例如,江苏省某县不要求艺术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但上海、杭州等地仍采取严格口径,要求所有线下教培机构尽快办理办学许可证。[4]2019年7月,《六部门意见》在线发布(包括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等。)培训资格要求放宽。根据本规定,中小学生和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课外在线培训活动只需备案。需要注意的是,仅作为不参与具体教学活动的渠道的平台,不属于教育培训机构,不需要向上述教育部门备案。
2.其他合规要求和许可证
除上述教育许可证外,为了配合具体教学活动的发展,在线和线下教学培训机构还可以根据不同的具体业务活动获得其他类型的许可证或遵循相应的要求。我们整理了以下表格供读者参考。
三.教培机构外资准入
1.法律监督
根据负面清单,学前、普通高中、高等教育机构是限制产业项目的范畴。这些教育机构的外商投资必须由中国领导(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国成员不得少于1/2)[5],而义务教育机构和宗教教育机构禁止外商投资。
根据我们最近的实际情况,各地对教育培训机构外资准入的具体监管要求不一致,但无论监管规模如何,各地对教育培训机构外资准入的监管仍然非常严格。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对外资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非常谨慎,只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语言教育培训机构的外资准入提供了一定的空间[6]。
2.红筹架构的特殊规定
外资能否通过VIE结构[7]避免负面清单的限制,进入中国教育领域,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监管,第五条禁止外国企业和外国社会组织为实际控制人,参与或实际控制义务教育私立学校的实施。
四.能否上市,去哪里上市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原民促进法》)制度下,虽然《原民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概念,但由于缺乏落地文件,除个别试点地区(如上海)外,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教育培训机构难以认可,导致教育培训机构的地位不明确。在实践中,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别无选择,只能注册为非营利性学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原民法[8]的规定,私立学校(包括培训机构)组织者不能实现学校利润红利,即使注册为可以获得合理回报的私立学校,本质仍不能满足利润要求,不符合上市公司或目标公司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原民法时代,培训机构难以在国内上市,通常只能选择曲线救国的方式,如重大资产重组。
随着《新民促法》及配套文件的实施,教培机构的上述真空状态得到了纠正,也为教培机构在国内上市提供了法律依据:
1.对私立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本质上肯定了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
2.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组织者可以获得办学收入,办学余额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实现了教育培训机构的利润分配机制。
3.《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本登记流程,说明了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适用性,为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我们统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教育培训机构有16家,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教育培训机构有6家。
[1]第十二条实施学术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等文化教育的私立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2]目前只是送审稿,还没有通过。
[3]第十二条实施学术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等文化教育的私立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根据各自的内部监管把握,各地的实际操作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仅供参考。
[5]《办学条例》规定的范围更广。
[6]监管部门的把握口径仅供参考。
[7]VIE是指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是红筹结构中常见的结构之一。VIE可参见海外上市-红筹结构解密:红筹业务问答手册(一),
[8]《原民促法》第五十一条私立学校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费用后,投资者可以从办学余额中获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作者: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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