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课程的选课、注册考试、重修和重考
六、学习规程
七、课程免修及免考
八、课程考核与成绩
九、成绩记录与毕业总平均成绩
十、转校外学习中心、转专业与转学
十一、奖励与处分
十二、毕业和结业
十三、附则
第二条学生被录取后,如第一学期因故暂不能学习,该学期可不选课,但必须到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报到手续,方可保留学籍。如确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条已办理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需妥善保管,毕业时交回校外学习中心注销。详见《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休学治疗或不能坚持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习中心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遇寒暑假,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退学,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允退学。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两个月以上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2.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处理。对于退学的学生(自动退学除外)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并上网公示两周,同时,报学信网备案。
第十二条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已不属于在籍学生,不能再申请复学。
第十三条现代远程教育实行完全学分制,按学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由北京市物价局批准。在学院远程教育教学网站上公布各地校外学习中心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需退学或注销已选课程,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到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退学退费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办理退学或注销课程手续。
第十五条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实行学分制。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满足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专业的最低学习年限要求方可申请毕业。超过最高学习年限申请毕业将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我校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教学计划中规定,高中起点专科层次的学生须修满75学分~80学分的课程后方可申请大专学历。专科起点升本科层次的学生须修满75学分~80学分课程后申请本科学历。高中起点本科的学生须修满110学分~125学分课程之后可申请本科学历。符合学士学位管理条例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与学分制相应的学制和最高学习年限为:
1、高中起点专科学习年限为:2.5年——4.5年;
2、高中起点本科学习年限为:5年——7年;
3、大专起点本科学习年限为:2.5年——4.5年;
第十八条所有专业教学计划的所有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即学位必修课是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和各专业性质而规定的该专业所有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
2、选修课包括专业课和公共通选课。专业课是某一专业的中心课程,体现专业特点,是对专门人才的特殊需要设置的获取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生可在学院开设的全部课程中任意选修。
第十九条学生根据自己的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可以在我校现代远程教育本学期开设的课程中,按以下条款的规定选课、注册考试、重修和重考。
1、选课:是指学生根据学校网站上公布的本专业的教学计划选择学习本学期开设的课程,并按照选课的学分缴费。学生选课交费后,才能参加学习。
2、注册考试:指学生在选课学习的基础上注册参加考试。学生必须在网上对计划参加的考试进行“注册考试”,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3、重修:是指学生选择重新学习没有通过或缺考的课程;
4、重考:是指学生已选修的某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者未参加考试,申请再次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学生每交一次学费可以参加3次考试,并取实际考试成绩的最高分计入课程最终成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只能重修1次,最多参加6次考试。每次考试都将带入平时成绩;重修课程需要重新选课,按本课程的学分收费。
第二十一条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重考或重修,也可以重新选学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学生选课时应注意的问题。
5、所选课程有先修课程的,应学完先修课程,再选学该课程。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期间,如果教学计划发生变更,以入学时的教学计划为选课依据,申请毕业时,必须修完此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选修课以在学期间最低学分教学计划为准。
第二十七条作业是检查学习质量、考查平时学习成绩的重要形式。学生要按照教师的布置和要求,在自学教材和电子课件及阅读参考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门课程的作业和电子课件中的自测题,务必在规定的日期内交到校外学习中心,作业一律用十六开纸(自备),封面上注明“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xxx校外学习中心xxxx作业”,并装订成册,由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人员登记后,交辅导教师进行批改,给出作业成绩。对实施网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需在网上认真完成作业,远程教育管理平台将直接给出学生成绩。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按照免修免考课程的规定,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提出免修申请,一次性办理免修免考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到学院网站“规章制度”栏目中下载),申请中要求列出所有要免修免考课程的清单,并附毕业证书复印件(A4)和课程成绩单复印件(A4)各一份。毕业证书复印件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单复印件需有校外学习中心复核人签字,并加盖校外学习中心公章。学校课程成绩单复印件须盖有原毕业学校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
未经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人员复核签字或未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按申请材料无效处理。
第三十一条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参加学习,若已学过的必修课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时数和内容相当,且考试成绩在70分(含)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的总学分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20%。
第三十二条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合格证书的学生,若已学过的必修课,经我校任课教师审查自学考试大纲,确认所学内容与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相当,且考试成绩在70分(含)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的总学分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20%。
第三十三条教育部批准的全国重点大学网络学院学生,若已学过的必修课,经学院确认为同层次、同科类,学时数及内容相当,且考试成绩在70分(含)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的总学分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20%。
第三十四条原本校本、专科毕业的夜大、函大、远程及全日制学生参加学习,若已学过的课程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时数和内容相同,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课程。该课程的成绩按照原始成绩单上的成绩记录。
第三十五条除英语专业学生外,持有大学英语四级、六级合格证书者,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为总成绩60%(含)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大学英语课程。
第三十六条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一级B合格证书的同学可以申请免考学院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但是不免修。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其所参加考试的程序设计语言VisualBasic、VisualFoxPro、JAVA、ACCESS、C++等课程之一。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微机接口技术》课程;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数据库技术”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数据库技术与应用》课程;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网络技术”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计算机网络》课程。
以上证书持有者,每项证书只能办理免修免考一门课程。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过全国网络统考并且成绩合格的科目,在相对应的学院课程中将予以认定,采取免考不免修的形式,相应学院课程成绩以75分直接记入总评成绩。通过统考课程《大学英语B》的同学免考学院课程《大学英语1、2》,通过统考课程《高等数学B》的同学免考学院课程《高等数学1》,通过统考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的同学免考学院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通过统考课程《大学语文B》的同学免考学院课程《大学语文》。
第三十八条允许学生免考的课程,仅限于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涉及的各项证书8年内有效。
第四十条专科升本科学生不得以其在专科阶段学过的课程申请课程免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除外。
第四十一条考试是检查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所学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学分。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十二条学生选学或重修课程时,考试成绩的评定办法如下:
2、课程总评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计算方法如下:
总评成绩=期末成绩×相应比例+作业成绩×相应比例+平时成绩×相应比例(如果开设实践教学环节,在平时成绩中应该包括相应比例的实践考核成绩)。
第四十三条课程设计成绩均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四个评定等级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是90分及以上,“良好”是80分及以上,“及格”是60分及以上。
第四十四条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做。
第四十五条学历教育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品行两方面。对学生的品行考核采取以教学班或校外学习中心为单位,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态度等进行考查评定,并做出鉴定,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学习档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详见《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务管理规定》中“考试纪律”部分。
第四十七条学生必须在网上对计划参加的考试进行“注册考试”,未注册考试的同学不能参加考试,学生因故没有参加已注册的考试,在成绩记录中记为“缺考”。
第四十八条免修免考课程成绩记为“免修”,计算毕业总平均成绩时不计算该课程成绩。
第四十九条学生选修任选课后考试不及格,可以重考或重修,也可以放弃本门任选课的学习,另选其他任选课。成绩记录中不记载放弃的任选课成绩。另选其他任选课时,最高一次考试成绩记入“考试成绩”栏内。
第五十条学生选修的任选课的学分,如果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那么超出部分将如实记录为任选课学分,但不能替代必修课的学分。计算毕业总平均成绩时,将多学的任选课课程成绩计算在内。
第五十一条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0分。对于作弊学员,无论作弊课程经过多少次考试,该门课程通过的最终成绩都将按照最高分60分记录;取消作弊者评优和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五十四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执行新专业的教学计划。已学过的、新教学计划中包含的课程,可以直接记入成绩记录;已学过的、新教学计划中没有包含的课程,可以作为任选课记入成绩记录,但是这部分课程的学分数不得超过新教学计划规定的任选课学分总数的40%。
第五十五条为保证转专业的学生顺利完成新教学计划中课程的学习,原文史类、外语类、管理类、艺术类和医学类的专科起点本科学生,若转至其他类别的专业,需重新学习新专业高中起点本科教学计划中的部分公共基础课和全部专业基础课。
第五十七条学生转校外学习中心、转专业和转学均不得改变其学历层次。
第五十八条学生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可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品。
第五十九条学生违犯国家法令或学校纪律,或者有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十条学生的各类奖励和处分均记入本人的学习档案。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且满足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学习年限要求,由学校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毕业证书,并按教育部要求进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各专业学位委员会审批,由学校授予成人学士学位。详见《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六十二条在规定的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所差学分不多于10学分,或者未完成毕业设计者,由学校发放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高中起点专科、本科及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所差学分多于10学分以上者,或者参加研究生进修班学习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由学校发放课程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课程结业证书如有丢失,一律不予补发,按本手册《3.15毕业证书遗失的处理办法》办理证明。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凡已按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过的事项,一律不再更改。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第六十九条本文件的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文件矛盾,以国家有关文件为准。
二、留级、休学、复学、退学
三、转学、转专业、转校外学习中心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五、重修、重考规定
六、课程免修及免考
七、奖励与处分
八、毕业和结业
九、遗失毕业证书的处理办法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或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情况,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在学者令其退学;已毕业者注销其获得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并上网公布。
第三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并建立学生档案。学生证需妥善保管,毕业时交回学校注销。详见《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院在册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规定的日期到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五条学院各教学班及校外学习中心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本学年的学生注册、重修、重考名单及相应学费(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缴费退费管理办法》)分别交学院学籍部及账务处。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本学期学生注册、重修和重考名单交学籍部。
第六条学生学习困难,本人申请留级,经学院批准后,应允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照新班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休学:
3.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逾寒暑假,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向学院学籍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在、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允退学: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两个月以上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处理,除自动退学外,由院委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不能再申请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如确有特殊情部,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并填写转学或转专业确认表交学院学籍部,报请主管理院长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向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年级的学生;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转专业
1.同层次同科类同专业的调整,视当年该专业招生、教学资源等情况由学院决定是否调整;
2.同层次不同科类专业的调整,文科专业不允许转入理科专业,专科升本科学生不得转入本专业类别不同的其他专业。
3.不同层次间的专业调整,只能由高一层次转入低一层次,即只能由本科(不含专升本)转入专科。
第十六条学习形式的调整。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学习形式完成学业,如有特殊需要,经学院批准,以不扩大本科脱产学习形式的比例为原则,报市教委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学生转校外学习中心需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校外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籍部,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校外学习中心。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校外学习中心一次。
第十九条考试要求
1.考试是检查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所学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
2.各科考试由学院组织命题、印刷、阅卷并派专人监考。
3.课程考试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课程正常考试,成绩记零分,但可重修后再参加考试。
(1)完成本课程平时作业不足三分之二者;
(2)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课程计划时数的1/3,且课程知识掌握较差者;
(3)作业、实验或其他平时成绩评定为不及格者。
(4)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品行两方面。对学生的品行考核采用以教学班或函授校外学习中心为单位,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态度等进行考查评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写在“毕业生登记表”上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成绩考核
1.考试成绩的评定办法
(1)期末考试成绩采用100分制,平时成绩采用40分制。
(2)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根据学生听课情况、作业、小测验、大作业、实践、实验、上机操作和期中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
(3)函授学生的平时成绩由校外学习中心辅导教师负责,根据学生参加辅导情况、作业、小测验、大作业、实践、实验、上机操作和期中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
(4)课程总评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计算方法如下:总评成绩=期末成绩×0.6+作业成绩+平时成绩
2.毕业设计成绩均按“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方法。
3.学生旷考,成绩记为“旷考”;考试作弊,成绩记为“作弊”。
4.重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登记;经批准缓考者,重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附有关证明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5.免考课程成绩按“免考”记载。
6.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门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取消该学生评优资格,取消本科和专升本学生授予学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考试纪律
1.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详见《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务管理规定》中“考试纪律”部分。
2.学生考试作弊,学院要严肃处理,取消评优和授予学位的资格,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取消学籍处分。
3.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并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一门课程允许选修三次。每选修一次参加两次考试。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历年学习成绩单中,考试成绩均按实际成绩记载,在计算总平均成绩时,所有经二次及以后选修通过的考试成绩,均按60分计。
第二十四条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重考或重修,也可以重新选学其他课程。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方可毕业。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不予申请毕业。
第二十八条重修重考手续要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生首先要向班主任查询课程表和重考安排,同时附有关证明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重修申请表》和《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重考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三周内,一次性办理免修免考手续,免修免考课程的总学时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时数的20%。
第三十一条全国重点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参加专科起点本科学习,若已学过的必修课,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时数和内容相当,且考试成绩在70分(含)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全国重点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加第二学历学习,若已学过的必修课,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时数和内容相当,且考试成绩在70分(含)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课程。
第三十二条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合格证书的学生,若已学过课程,经学院任课教师审查自学考试大纲,确认所学内容与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相当,且成绩在70分以上的课程,可以中评免修免考。
第三十三条原本校本专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参加学习,若已学过的课程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时数和内容相同,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课程,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单的成绩记录。
第三十四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院校专科毕业生,参加第二学历(专科)学习,若已学过的课程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时数和内容相同,且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第三十六条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其所参加考试的程序设计语言VisualBasic、VisualFoxPro、JAVA、ACCESS、C++等课程之一。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微机接口技术》课程;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数据库技术”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数据库技术与应用》课程;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网络技术”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计算机网络》课程。
第三十七条学生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可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品。
第三十八条学生违犯国家法令或学校纪律,或者有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生的各类奖励和处分均记入本人的学习档案。
第四十条学生学习期满,品行鉴定合格,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教育部统一印制并经主管部门验印、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结业证。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通过重修或直接参加学院课程考试等形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课程结业证书如有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可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