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服务指南举证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代理人流浪猫绊倒投喂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并提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原告在证据期限届满之前有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撤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二、管辖

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通过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送达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三、诉讼代理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的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四、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人员回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为本院原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职不满二年,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代理。

五、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追索赔偿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可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诉讼费用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其他诉讼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受理费由被告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由上诉人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撤诉案件,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但减半收取;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七、举证和质证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书面申请。是否准许调取,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事诉讼案件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简易程序除外);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必须经庭审质证,并被法庭采纳后,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八、出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本人一般要参加诉讼活动,但是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十、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案件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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