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场调节价。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实行政府
5、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婚姻、继承人身关系的案件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收费比例。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者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价格形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
6、、查档费以及其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产生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结算。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预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结算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合法票据或者经双方认可的费用清单。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以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